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有个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6-14发布人:管理员浏览:62次
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有个规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举证,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

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是被告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争取法院判决民事诉讼案件更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法律规定举证期限限制的最低时间,存在逾期提供可能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