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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论文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8-26 10:38:12   浏览次数:

  ★经济与法律论文摘要范文经济与法律论文摘要写

   “低碳经济”是一种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模式,它是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迈向美好未来的理智选择.低碳经济既是一种技术型经济,更是一种制度型经济,低碳经济法制体系的建立是推进低碳经济高效发展的必要保障,是各国迈向低碳经济、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抑制全球气候变暖的战略需求.发展低碳经济,制度保障是关键,建立以低碳经济法制体系为核心的低碳经济制度保障体系既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具体表现,是弥补市场缺陷与克服政府失灵的有力手段.本文立足于低碳经济需要法制保障这一前提,通过厘清低碳经济相关概念,探求低碳经济的理论根基,比较低碳经济的立法实践,实现对低碳经济法制体系的构架,并通过探析我国低碳经济法制保障现状,提出合理化建议.全文共分八章,包括导论、正文与结语,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

  

   第一,“低碳经济的一般考察”.“低碳经济”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以能源消耗上的“低排放、低能耗、低污染”为主要特征,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实现人类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的新经济形式.低碳经济是人类社会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迈向生态文明的一种具体表现,它产生于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发展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是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公约框架下,通过国家战略的确立,法律制度的规范而推进的,是各国摒弃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迈向绿色、清洁、可持续发展未来的一种新经济形式.低碳经济概念本身既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又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更体现了新的能源安全观,它与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都体现出了生态文明下的经济发展观.

  

   第二,“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低碳经济涉及范围广、内容丰富,对法制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总体而言,按立法的功能划分,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三项基本制度:节能减排法律制度、传统能源替代法律制度、碳排放控制法律制度,它们共同构成完整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节能减排法律制度致力于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通过强化能源的节约利用与高效利用,实现温室气体的减量排放;传统能源替代法律制度则致力于改善能源利用结构,通过开发利用清洁、低碳的新能源,减少传统化石能源的利用比例,以此实现能源利用过程中温室气体的减少;碳排放控制法律制度则致力于通过低碳技术发展等方式对能源利用既已产生的温室气体实施技术性控制,避免其向大气中的任意排放.以上三项制度囊括了低碳经济立法的所有内容.从三项制度的内涵看,节能减排法律制度与碳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的立足点都是传统化石能源的低碳化利用,尽管途径各不相同,但目的都是一致的,即实现传统化石能源利用的清洁化、低碳化.而传统能源替代法律制度却致力于促进清洁、低碳型能源的开发利用,通过低碳能源替代传统高碳能源方式,从根源上治理人类生产生活中的碳排放问题,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全球气候稳定.三项制度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它们共同构建起低碳经济的法制保障屏障,成为必不可少的低碳经济制度保障内容.

  

   第三,“西方国家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及其启示”.低碳经济依国际公约而产生,是相关国家为履行国际公约承诺而创制的碳减排措施.英国以国家战略为根本,以基本立法为统领,以相关立法为补充,构建起低碳经济法制保障体系,确保本国低碳经济目标的实现.澳大利亚则立足于其传统能源依赖大国的实际,以碳排放控制为重点,形成以“碳捕获与封存”立法为主要内容的碳排放控制法律体系,创设了“碳获取权”与“碳财产权”等碳权利.美国加大相关立法的制定与修订,形成丰富的低碳经济系列立法,并集中制定系列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议案,推动其低碳经济的发展.日本则立足于历来注重环境保护的现实,以早已形成的节能降耗法制体系为基础,在其确立起“低碳社会”国家战略之后,通过不断修订现存立法、及时制定新的立法等方式,形成了以低碳经济基本法为基础,以综合性与专门性低碳经济法律法规为补充的低碳经济法制体系.

  

   第四,“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低碳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在于国际法规则需要转换为国内法方能发挥效力,也在于低碳经济本身需要国家干预的性质,而国家干预的度则须由法律来确定.低碳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则在于其运行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国际相关立法可以为其提供有益借鉴,而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具备低碳经济立法的条件.

  

   第五,“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情况及存在的不足”.我国近年来十分重视国内的节能降耗工作,出台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在立法方面已经有了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但是,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表现为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尚未确立,能源领域的基本立法与专门立法空白,相关领域低碳法制不健全,现行立法存在先天缺陷等.

  

   第六,“建立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在低碳经济发展思路方面,我国必须理性选择低碳经济制度保障路径,并合理设计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强化低碳经济相关法律的执行与监督.在具体措施方面,则须确立我国低碳经济国家战略,抓紧制定低碳经济战略性立法如《低碳经济法》,强化对现有立法的修订,并在相关立法中引入低碳经济理念及概念,完善能源等各领域立法,形成以低碳经济基本立法为统领,以能源领域相关立法为核心,以各层次低碳经济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并着力解决低碳经济立法过程中诸如国家利益维护、法律的协调性及法律的适用等相关问题,确保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科学性.

  

   文章从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发展考察入手,对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民商法地位和刑法地位的变迁作了梳理与分析.作者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变迁的历史演进昭示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确认、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的相关法律制度,必须与国家和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现代社会条件下的非公有制经济,具有形式上的私人性质与实质作用上的社会公共属性之双重属性,在法律制度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私人性质,需要科学、严格、合理地规制,对其社会公共属性,应予科学、严格、平等地保护,应当与时俱进,慎重、积极地推进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科学立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观念、制度环境.

  

   What is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and “guanxi” Are they mutually exclusive or inclusive There have been a lot of different opinions since Max Weber. The paper is posed of four parts. It begins with the question: “What is Max Weber',s question”, that is, why only the West could produce the capitalist system Secondly, the paper reviews Western scholars', challenges to Weber',s theory, including Weber',s classification of legal systems, the England issue and East Asian issue. Thirdly,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relation between economic growth and legal system in China, referring to the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of the reasons for the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 such as bigger market and cheaper labors, investment from overseas Chinese and family economy, especially focusing on the legal reasons for the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 Finally, the paper examines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and guanxi in term of the sociology of organization and P. No and P. Selznick',s sociology of law.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rule of law and “guanxi” are two different means of regulating human relations. The former regulates the secondary relations and the latter regulates the primary relations. Each of them has its advantages and limits. The rule of law and “guanxi” are not mutually exclusive, but inclusive.

  

   在法律制度体系中 ,知识产权法与科技、经济有着特殊的联系.它是近代商品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也是私法领域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结果.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 ,出于知识财产化与产权制度化的合理要求.它的产生与发展 ,是一个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过程 ,也是科技、经济、法律协调发展的过程.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思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在不同的层面上进行.近来,法理学和部门法学都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法律应当怎样发展的问题作了大量精辟的阐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个命题已成为当今中国法学界最流行的口号.从目前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著述文献来看,法学家们在考虑市场经济与法律发展时,主要表现为从一种理想状态的市场经济模式出发,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发展的",应然",关系,即根据作为目标模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般特征,强调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同样,阐释法律在建立和发展

  

   以“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大量生产——大量废弃——大量污染”为特征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导致资源浪费、生态恶化,严重制约了 __的可持续发展.自1992年世界各国就可持续发展达成共识以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积极探索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最终提出了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当今世界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最佳途径,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正如谢振华所指出的那样,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是传统经济不可避免的突出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深层矛盾,就要实现发展方式从传统经济到循环经济的转变,这是21世纪的战略选择,也是有识之士达成的共识.

  

   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和制度作为保障,构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本文从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方入手,结合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初期的现实状况,以实用、适用为原则,选择其中几项主要制度来构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并注重分析各制度间的有机联系及互动关系,以期发挥制度体系的整体作用.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介绍循环经济理念的产生,引出对循环经济及其法律制度基本内容的概述.分析了循环经济的概念、本质和具体表现,并且论述了制度及法律制度的定义以及与其他手段相比法律制度所具有的优越性,以此来论证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重要的是,文章论述了构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所需的生态******观以及可持续发展思想.

  

   第二、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内外关于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文章选取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为例,介绍了国外的循环经济主要法律制度.另外文章还概述了我国循环经济法律的发展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分析了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四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该章阐述了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应确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根据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不同作用,选取了几项法律制度来构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其中有关政府推动方面的法律制度是主导,政府应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来规制、引导、激励循环经济的发展,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制度是主体,包括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公众绿色消费法律制度是基础,实施绿色消费有利于促进企业自主自动地实施循环经济,绿色科技创新是支撑,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性因素.此外,文章还十分重视对制度体系整体性的论述,通过各制度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协调,使循环经济主要法律制度体系的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经济领域掀起一股包括单边、双边、区域以及多边层次的、 __化为中心的造法运动,并初步构建出一个全球自由市场秩序体系.本文是一种立足于经济学、国际关系理论与政治学等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所进行的跨学科研究.全文分为绪言、正文和结束语等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分四章.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保障性法律,而商法则是市场运行法,特殊的功能成就其不可替代的独立地位.商法产生于市场经济并且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两者具有深刻的依存关系,以效益为契合点,通过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保障市场主体营利自由,进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实践的品格使其具有高度灵活性.现代市场经济立法主要表现为商事立法,没有健全的商法制度,就没有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 __频繁爆发的当今世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需要理性面对法律部门功能纯化、法律移植合理化和商事习惯法律化等问题.

  

   法律调整机制是对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体的、动态的理解和把握,其在人类社会不同的发展模式下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循环经济是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保协调统一的“三赢”经济发展模式.研究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有利于从整体的、动态的角度系统地理解和把握调整循环经济的各种法律手段,指导循环经济立法.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要求根本改变污染物“点源控制”与末端处理的环保策略,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统一.与此发展模式及环境保护策略的转变相适应,法律调整机制也必须做出变革.而从利益衡平角度对循环经济模式下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和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系统性分析,则是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建立与完善的基础.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应结合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强制性、指导性、经济刺激和公众参与等各种不同的法律手段,对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关系进行系统调整,逐步形成规范而有序的法律调整机制,并使之有效运行.

  

   低碳经济是我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的战略选择.要对低碳经济进行法律思考,首先要厘清其概念、理论基础.就其概念而言,目前有经济发展模式论、经济形态论和二元论等三种观点,但法学意义的低碳经济既是经济模式,也是经济形态,其本质上是一种需要国家干预,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更少的污染,获取更多的经济产出,在创造更好的生活质量和更高的生活标准的同时,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综合性和谐 __.而气候变暖、环境正义、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公共外部性依次是低碳经济的环境学、法哲学、社会学、******学、经济学基础.

  

   从国际低碳经济的法律实践来看,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欧盟、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巴西、印度等国家也就发展低碳经济进行了各具特色的法律实践.综观国际和国外法律实践,其出发点均系出于本国国情和环境的需要,其重心是国家能源安全,其措施是采取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模式,并通过构建或完善能源立法、科技立法、消费立法等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在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强大的国际减排压力下,我国制定了系列低碳经济法律法规,并采取了具体行动.但由于低碳经济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存在内在冲突,长期国家环境政策定位不够清晰、低碳经济管理体制存在现实障碍等原因,致使实践存在低碳经济发展轨迹偏离环境保护方向,低碳经济行政执法定位不够准确等多种缺陷.

  

   鉴于上述现实,我国应通过加快低碳经济宏观立法,整合低碳经济立法的内容,加强低碳经济程序立法以完善低碳经济立法;我国应加强低碳经济的社会治理,形成环境保护合力;完善低碳经济的市场机制,强化企业的环境责任;整合环境行政执法力量,加强我国低碳经济执法;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碳市场规则的制定,推动国内企业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承担国家能力范围内的碳减排义务,接受国际监督等方面促进低碳经济的国际法律合作;从而全方位强化我国的低碳经济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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