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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意义及实现路径思考

作者:jnscsh   时间:2021-07-10 08:44:47   浏览次数:

摘 要 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意义有三个维度,即法律、社会、政治维度,本文在深化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意义认知基础上分析、论证了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规范 程序正义

作者简介:万小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司法改革、司法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71

一、规范司法行为的法律意义

(一)司法行为、司法程序和案件实体深度融合要求司法行为必须规范

侦查行为、办案程序和办案的实体已经是密不可分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就决定了证据的证明力,就决定了办案质量和案件的实体。它不是一个简单的行为问题。过去由于法律规定不那么严密,司法行为不规范可能对案件的事实和最后案件的审判起不到重大的作用。但在法治化深入推进的今天,这种现象就日益失去存在的空间了。因为侦查行为不规范就决定了证据能不能被采信,程序的不合法就决定了证据能不能被采信。所以行为和程序问题不单单是一个行为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实体问题。既然行为这样重要,那么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就必须解决。必须摒弃过去那种理念,侦查行为不规范不要紧,程序差一点也不要紧,过去可以,今天不行,今后更不行。我们必须看到,行为问题不单纯是行为问题,程序问题也不单纯是程序问题,它涉及到实体处理。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改革要求司法行为必须规范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实质就是以证据为核心。一切证据要拿到法庭上来展示,由法官来确定哪个证据采信,事实怎么认定。事实认定靠证据。证据是案件的核心,一切都是围绕证据来展开的。法庭上法官审查的就是证据来源是不是合法,取证的程序是不是合法,证据的证明力怎么样。侦查行为不规范,程序不合法,证据是不能够被采信的,甚至有的要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掉。法庭不采信,事实怎么认?事实是靠证据来支撑的,是靠证据来认定的,证据被否掉了,事实能存在吗?

(三)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核心地位要求司法行为必须规范

证明力主要是看证据的真实性和与犯罪事实的关联性。办案的程序,办案的行为,办案的全过程是不是合法,属于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明力和证明能力是案件的生命。这两个方面出了问题,案件就不存在了。证明力和证明能力都由司法行为来决定,都由司法能力来决定。尤其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涉及到侦查行为、侦查程序必须用科学的手段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成功,比如录音录像。过去搞录音录像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干警,证明我们的干警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没有违法办案。今天这个作用退到了次要地位,更重要的是它能够证明证据获取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在案件中,询问、讯问过程中,侦查行为实际上决定了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有效性问题。不单纯说搞没搞刑讯逼供,这都是次要目的了。主要目的是解决证据的有效性、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在法庭上侦查人员出庭,靠证言说明没有刑讯逼供,没有冻饿晒烤这方面的行为,有多大说服力?如果把录像在法庭上一放一展示,人家一看很清楚,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就体现出来了。所以无论取证和搜查,涉及到案件的每一份证据都要用科技手段加以固定,或者是录音或者是录像。

(四)检察官职业能力与司法行为规范深度关联

检察机关作出司法行为的主体是检察官,而司法行为就是在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两个主要领域进行,所以,司法行为是否规范,关键要看检察官认定事实是否正确、准确,适用法律是否得当,这就势必要求检察官必须具有很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有些案件问到最关键的能够说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内容,戛然而止。这就说明讯问人员的讯问水平不高,一般化的、常规化的可以问,但是按照犯罪构成去问,特别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内容,问不出来,或者没问到,或者问的不透彻,证据的证明力就损失掉了。这就是办案人员的能力素质问题。过去审查案件的时候,常常有这种情况,办案人汇报案件时侃侃而谈、头头是道,按照犯罪构成说的很全,事实很清楚、证据很充分,可一移送起诉审查时卷里没有。汇报的那些东西,犯罪嫌疑人是说了,但卷里没有体现出来,关键的供述没有记录下来。所以固定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定意義上说,侦查人员的能力、水平,决定了案件的成败。笔者认为,高检院部署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法律意义就在这里。第一阶段要力争能够认识到,只有认识到了这些,认识到行为规范、自身的能力与个人的发展是完全紧密地联系到一起的,内在心理扎下这样一个根子,工作中行为的自觉性才有,才能用它来指导司法办案行为。

二、规范司法行为的社会意义

(一)规范司法行为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司法行为只有规范了、严格依法了,法律才有权威,法律的权威才能够真正在人的心目中树立起来。不规范、不严格司法,只能是亵渎法律,只能是减弱法律的严肃性,减弱法律的威慑力。只有严格、规范了,法律的威力、权威性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二)规范司法行为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必须以最高的道德——正义,作为其追求的实体目标。” 只有司法行为规范了,严格依法了才能体现公正。只有司执法上的公正性,才有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法律的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核心,是一个关键环节。司法公正实际上是社会公正的集中表现。没有法律的公正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一道防线都不公平,社会就谈不上公平正义了。

(三)规范司法行为能够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只有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了,检察机关在社会上、在老百姓心中才会被认可。存在的问题不解决,人民群众是不会认可的。习近平总书记说“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人心是最大的政治”。时代的发展是靠解决问题来推动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提高也是靠解决问题来推动的。解决不规范的问题也是我们检察工作的时代声音。检察干警在社会上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维护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要时刻清醒认识到,我们是一名检察官,在社会上一言一行都要符合检察官职业的要求,特权思想、耍威风、逞霸道,老百姓是不会拥护的,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就会缺失根基。

三、规范司法行为的政治意义

(一)规范司法行对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能意义重大

宪法规定的职能就是政治。宪法规定了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司法机关,在世界上除了俄罗斯没有其他国家,而且我们的职能跟俄罗斯又不完全一样。我们行为规范了,严格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能了,作用发挥得到人民群众认可了,就从一个方面证明这个体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说明国家的机构设置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的,这就是讲政治的集中体现。

(二)规范司法行为对国家提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十八大以后,中央提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重要的国家治理手段,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提高了,就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贡献了,也是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四中全会专门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决定,就是说要治理国家,法治是首当其冲的,用法治来治理国家,体现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规范司法行为,对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一个重要贡献。

(三)规范司法行为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作用

法治国家也称法治国。有人还称之为法律国家或法律国,是指依法拘束和限制权力,保障和确保人或国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国家。保障人或者国民的自由和权利,才是法治的内容和目的。规范司法行为就是对检察权的有力约束,就是保障人或者国民的自由和权力具体体现,这是规范司法行为在依法治国这一背景之下最为深刻的价值所在。检察工作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重要组成部分,其发挥了积极作用,那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

四、规范司法行为的实现路径

(一)要结合案件搞查摆,以此明确查摆哪些方面的问题

案件是司法行为的重要载体,案件中记载着司法行为的“痕迹”,只有以案件评查为切入口才能将规范司法行为的工作做实,做到位。而且要把重点放在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方面。因为这些问题是在社会上反响最大的问题,影响检察机关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公信力的问题。

(二)要分清类别,以此明确司法行为中存在不规范问题的特性

一是要分清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不同类型。哪些是属于不严格执法的行为,哪些是属于执法不公正的行为,哪些是属于执法不文明的行为。这个要归归类,要理清楚。二是要分清重点问题和一般性问题。哪些是重点问题,哪些是一般性的问题,通过查摆要把这两个问题分清楚。因为问题很多,不能不分主次,要把重点问题摆出来,重点问题是一定要解决的。一般问题有一般性的解决办法。三是要分清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自己内部的工作问题。我们把这些问题区分开。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必须下功夫解决。自己内部的问题,自己内部解决。解决的方法和措施是不一样的。

(三)要灵活查摆方法,以此抓到真正有价值的问题

一是要开门征求意见主动查。开门一定要誠恳,真正让人说真话。二是要结合具体案件自己查。让办案人自己查。办案人自己把近几年办的案件,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地自己查。三是要座谈交流相互查。做到相互帮,相互查。四是要督查巡视监督查。要通过这几种办法,把查摆问题搞得更加深入、富有成效。

(四)要把不规范的行为落实到具体案件、具体人,以此明确责任

不能就现象谈现象,高检院说的八个问题是就全国共性来说,具体到各地可能有自身的特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不能就现象谈现象,而是要落实到具体案件里面,在哪一个案件里面存在哪些不规范的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是什么,哪一个环节,是程序上的问题还是行为上不规范的问题,要落实到具体事实,同时要落实到具体人,这个行为是哪个人实施的,谁办理的这个案件,一定要把它落实了,具体化,不是笼统地去做。在这个基础上,对一般性的问题,主要是提高认识,不是搞人人过关。有些问题提出来就是个警示,没有提出来大家就熟视无睹。如果不落实到人,实施这个行为的人就不会重视,就不会有触动,教育就不起作用,就会流于形式。落实到具体人了,就会有触动,下次就会有意识地避免。如果说专项整治空对空,就现象谈现象,每个人都不针对自己的行为谈规范,那就失去了意义。必须让每个人都感觉到自己不规范的行为有哪些,这样才能提高。一般性的问题是绝大多数,要立足教育纠正、整改提高。但是对重点的典型问题也要查处一批。严重的问题,要严格起来,严重的不规范问题甚至出现违法违纪,必须要严格查处,绝不姑息。不严格就不足以威慑,不严格就不足以遏制,不严格就不足以制止。因为目的是要遏制这些行为不再出现。所以在查处一些重点人重点事的过程中,要把这两类问题的性质区分开。

注释:

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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