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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畜牧兽医有关事项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作者:   时间:2022-10-13 13:30:15   浏览次数:

2021年畜牧兽医有关事项

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为做好畜牧兽医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在部分行业监管领域全面推行跨部门联合监管,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全面促进我省畜牧兽医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抽查项目及实施要求

抽查项目共分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检查、兽药监督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等7项。各抽查项目年度抽查数量均不低于检查对象的5%,分别由省、市、县三级组织实施。具体实施要求详见附件1。

三、抽查方法及结果运用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从相应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参与检查。为避免同时间段重复检查,省、市、县(区)可结合实际联合开展检查。

根据工作实际及上级部署,可及时调整抽查计划,对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结果应用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结果由承办单位督促落实检查人员及时录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通过该系统将抽查结果推送至本级农业农村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及时在相关网站或平台公开抽查信息。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工作分工

(一)兽药监督检查由厅畜牧兽医处会同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组织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由厅畜牧兽医处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由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组织实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检查由厅畜牧兽医处与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实施。

(二)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计划,制定本辖区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配合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抽查工作。

(三)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抽查工作计划,制定本辖区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配合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抽查工作。

(四)列入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场监管局印发的通知要求做好联合抽查工作。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双随机”抽查工作,及时做好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动态调整,并明确各项抽查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抓出成效。要强化部门之间联络沟通、密切协作,积极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形成监管合力。对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严肃处理。

加强宣传培训,规范抽查程序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专刊、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加大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力度,转变执法理念,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规范检查程序。要推广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到全程留痕,实现检查过程和责任可追溯。各地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要和反恐防范督导检查工作同步开展,并按要求做好检查表等材料的收集归整。

(三)不断总结提升,及时报送信息。要认真总结“双随机”抽查经验,不断完善抽查制度。并分别于6月5日、11月30日前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其中:兽药监督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厅畜牧兽医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总结报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同时报厅畜牧兽医处和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总结内容包括检查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两库”动态调整情况、查出问题处理情况和抽查结果公示情况等。

抽查项目责任单位、联络人名单(附件2)于4月15日前分别报送厅畜牧兽医处和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

厅畜牧兽医处联系人:林航,联系电话:0591-87824600,电子邮箱:fjxmsyc@163.com。

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联系人:朱建,联系电话:0591-87851670,电子邮箱:2580257312@qq.com。

 

附件:1.2021年畜牧兽医有关工作随机抽查计划

2.抽查项目责任单位、联络人名单

 

 


1

 

2021年畜牧兽医有关工作随机抽查计划表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和要点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时间

安排

1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饲养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

(1)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是否变更场所地址、经营范围以及是否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省、市主要检查是否取得合格证);(2)是否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3)消毒设备配备、运行及消毒实施情况;(4)动物强制免疫接种情况;(5)畜禽标识使用情况;(6)种用、乳用动物检测及处理情况;(7)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情况;(8)场内动物是否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报告情况;(9)染疫动物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备、运行及无害化处理实施情况;(10)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情况;(11)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后的隔离观察情况。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随机抽查

不低于5%,其中:省级不低于10家,市级不低于0.5%,县级不低于5%。

省级2次;市级4次;县级不少于6次。

省级每半年1次;市级每季度1次;县级平均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

动物屠宰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

(1)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是否变更场所地址、经营范围以及是否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省、市主要检查是否取得合格证);(2)场内动物临床健康状况;(3)消毒设备配备、运行及消毒实施情况;(4)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情况;(5)动物屠宰检疫申报情况;(6)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的报告情况;(7)染疫动物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备、运行及无害化处理实施情况。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随机抽查

100%,其中:省级不低于6家,市级不低于10%,县级100%。

省级2次;市级4次;县级12次。

省级每半年1次;市级每季度1次;县级每月1次。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和要点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时间

安排

1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

(1)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是否变更场所地址、经营范围以及是否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省、市主要检查是否取得合格证);(2)消毒设备配备、运行及消毒实施情况;(3)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配备、运行情况;(4)病死(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情况;(5)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情况;(6)人员防护情况。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随机抽查

100%,其中省级不低于4家,有相关场所的市级不低于20%,有相关场所的县级100%。

省级2次;市级4次;县级12次。

省级每半年1次;市级每季度1次;县级平均每月1次。

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情况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1)是否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2)是否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3)是否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4)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配备、运行情况;(5)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6)是否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1)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是否相对隔离;(2)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是否相对隔离;(3)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是否相对隔离;(4)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是否防水、易清洗;(5)消毒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6)活禽交易市场是否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分开;(7)活禽交易市场是否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隔离;(8)活禽交易市场是否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分开;(9)活禽交易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随机抽查

不低于50%,其中省级不低于4家,市级不低于5%,县级不低于50%。

省级2次;市级4次;县级6次。

省级每半年1次;市级每季度1次;县级平均每2个月不少于1次。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和要点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时间

安排

2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活动

(1)屠宰企业设立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2)生猪进场管理。对进场生猪进行健康检查,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标识佩戴情况;(3)生猪屠宰过程管理。符合操作规程规定要求,严格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在胴体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4)无害化处理管理。对病死猪和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无害化处理记录和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5)人员和管理制度。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有健康证明,企业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6)台账管理。屠宰管理台账健全,记录规范,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7)“两项制度”落实情况。按规定派驻官方兽医、开展非洲猪瘟自检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随机抽查

省级6家,市级不低于20%,县级100%

省、市级2次;

县级不低于2次。

省、市级每半年1次;县级自行安排检查时间。

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

生产企业:(1)产品生产许可证号是否真实有效;(2)是否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3)是否附具标签,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经营单位:(1)是否对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2)是否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3)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发生霉变或超过保质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随机

抽查

省级不低于10家,设区市和县级不低于5%。

省级2次;市级至少2次;县级应当根据本辖区监管对象情况及其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

省级每半年1次;市级至少每半年1次;县级应当根据本辖区监管对象情况及其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和要点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时间

安排

4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生鲜乳质量安全

收购站:检查收购过程中是否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是否收购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奶缸是否加锁或签封。

运输车:验证生鲜乳准运证明是否有效;查验当日生鲜乳交接单内容填写是否真实、完整、清晰;检查生鲜乳运输罐是否密封效果良好。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

随机

抽查

省级不低于2家,市级不低于20%,县级抽查比例100%。

省级2次;市级至少2次;县级应当根据本辖区监管对象情况及其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

省级每半年1次;市级至少每半年1次;县级应当根据本辖区监管对象情况及其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

5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1)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2)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3)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随机抽查

100%,其中省级不低于5%,市级不低于20%,县级全覆盖。

省级2次;市级和县级至少2次。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列为省市县每年必查对象,其中县级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市级和省级每年检查1次;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为重点抽查对象。

省级每半年1次;市级、县级每半年至少1次。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和要点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时间

安排

6

兽药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企业:(1)对企业是否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2)对企业是否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进行监督检查;(3)对企业是否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4)对企业是否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进行监督检查;(5)对企业是否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经营企业:(1)对企业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2)对企业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进行监督检查;(3)对企业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进行监督检查;(4)对企业是否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

随机抽取

省级不低于1%,市级不低于3%,县级不低于5%

省级2次;

市级和县级至少2次。

省级每半年1次(上半年综合执法局组织抽查1次,下半年畜牧兽医处抽查1次,各抽查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不低于5家);市级、县级每半年至少1次。

7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条件

(1)是否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2)是否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3)是否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4)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5是否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6)是否符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随机

抽查

省级不低于20家;各设区市所辖企业数量20家以上的检查20家,企业数量20家以下的全覆盖检查;县级检查比例由市级确定。2021年在部级、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必查。

省级、市级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抽查频次由市级管理部门确定。

 

省、市两级检查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完成;县级抽查时间由市级管理部门确定。

 

附件2

 

抽查项目责任单位、联络人名单

设区市:                 

序号

抽查项目

责任单位

联络员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备注

1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报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

2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4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设区市:                 

序号

抽查项目

责任单位

联络员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备注

5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报厅畜牧兽医处

6

兽药监督检查

 

 

 

 

 

7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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