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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回应企业问题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4-04 08:42:16   浏览次数:

今年以来,为摸清情况、解决问题、推动外经贸发展,按照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由广东省外经贸厅牵头分别在广州、深圳、珠海、中山、东莞等市召开了外经贸现场办公会,面对面听取各市和企业的意见。会上共收到各市政府、外经贸部门和企业反映的问题200多条,省直及中央驻穗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全部问题予以了回应。本刊将部分问题和回复意见分期刊登,敬请读者垂注。

问题:帮助解决出口贸易摩擦和出口壁垒问题。

广东省外经贸厅:我厅一直在加强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应对贸易摩擦的效果。在商务部“四体联动”工作机制下,找准地方各级外经贸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中的位置和职责。积极推进粤港澳合作应对贸易摩擦;不断增强应对能力,提高运用规则的水平。加强公平贸易信息和国际贸易摩擦案件预警,增强运用规则交涉与抗辩的能力。对贸易摩擦多发的行业重点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对行业、企业的培训提供应对能力。更加重视开展政府反补贴和美国337调查应对工作。

问题:(1)提供鼓励政策,组织和资助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展会。(2)采取政府一培训机构一商界三方协作,加强粤港在专业和职业培训领域的合作。(3)尽快推动建立一批环保工业园区,满是珠三角地区污染型行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该类企业可以申请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满足融资需求。

广东省外经贸厅:一是组织和资助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展会。根据省政府各部门职能分工,全省展览行业管理由省经贸委负责,建议此条建议转省经贸委研究。

二是加强粤港在专业和职业培训领域的合作。近年粤港两地在外经贸培训工作方面的合作不断加深。我厅也与香港有关贸易促进机构的合作成功举办过面向广东省外向型企业的培训活动和经验交流活动。2009年2月,在我厅与香港贸发局签订的加强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内,明确提出“双方联合开展与市场开拓、贸易和投资促进等内容相关的培训合作”,将培训工作列入双方合作的重点工作之一,进一步扩大培训合作的范围和力度,标志着粤港在加强外经贸领域培训工作合作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目前我厅已初步定出年内双方合作开办针对企业境外参展和接单技巧的实务培训活动的计划

我们也希望越来越多香港专业贸易促进机构能参与其中,共同探讨两地加强合作的模式与内容,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提高两地企业开拓市场、拓展业务的能力。

三是建立环保工业园区。我厅原则同意关于建立环保工业园区的建议,环保工业园区的建设符合国家“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展方向,有利于污染型行业统筹规划,转型升级。但在发展过程中要注意有效引导,监督管理好转型升级工作,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做到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防止东西两翼及山区地区盲目承接污染型企业。

环保工业园区的设定涉及到环保、国土、经贸委、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建议各市做好可行性研究上报省政府,由相关部门牵头办理。我厅将在职能范围内支持环保工业园区建设。

问题:内地企业可以申请技术支援,培训资源,以及特定的科技基金、奖励计划等,而港商被界定为外资企业,未能等同内地企业享受科技扶助政策。建议放宽限制,引导港资企业转型升级。

广东省科技厅:该问题及建议,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9]3号“广东省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中,已有明确规定。其中“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十六)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十七)鼓励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明确港澳台资企业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

我厅将积极贯彻落实以上政策措施,同时加强督促全省各地市科技局做好相关措施的落实工作。

问题:船公司(以马士基为例)针对华南进出口商征收特别高昂的码头操作费(THC)。船公司自1997年开始在华南(包括广东、广西、福建)向前往欧美的货柜征收发货港收货费(ORC)(等同码头操作费),且收费极高,现时每20英尺货柜为141美元(约人民币990元),每40英尺货柜为269美元(约人民币1890元),可在国内其他地方包括华东、华北等,船公司是在2002年才开始收取码头操作费,而且是每20英尺货柜人民币370元,每40英尺货柜人民币560元,华南地区较其他地区超逾三倍。建议政府积极介入,减轻这个损害广东省进出口企业的沉重负担。

广东省物价局:《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315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水路客货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不直接干预水路运输运价的制定,仅对部分港口收费(不含码头操作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目前,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支付船方或船舶代理公司的运价及相关收费由双方协议确定。为加强国际水路运输行业的监管,2007年3月12日交通部发布《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要求国际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要与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建立有效协商机制,对调整收费项目、运价、附加费等有关事项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并按规定程序向交通部报备。

根据上述文件,我们认为香港付货人委员会反映的船方或船舶代理公司向华南地区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收取码头操作费标准较高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指导,力促各方通过建立协商机制平衡利益,有效疏导解决矛盾。我局将会同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题调研,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如何协调解决此问题,并切实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的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交通厅:码头作业费在性质上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班轮公司在装货港向发货人收职码头作业费、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收取码头作业费的做法在主要贸易国家(地区)是存在的。2001年12月,泛太平洋稳定协定组织(TSA)、西行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WTSA)、亚洲区内讨论协定组织(IADA)、远东班轮公会(FEFC)等班轮公会和班轮公司之间通过运价协议在中国港口在同一时间、同一标准收取码头作业费,引发中国货主强烈反对。2002年12月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于2006年4月发布了《关于会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果的公告》。2009年1月15日,马士基(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码头作业费作出如下调整:将20英尺的干箱费用由370元上调至450元,40英尺干箱费用由570元上调至750元,同时将干箱费用与冷藏箱费用并轨,以上调整不包括太平洋航线和华南地区的欧洲航线。据了解,目前华南地区欧洲航线、太平洋航线的码头作业费为420英尺141美元、每40英尺269美元,较国内其他地区调整后的收费仍高出约1.2至1.5倍,其他国际航线与国内其他地区港口作业费标准一致。马士基(中国)有限公司单方面的提价举动,属该公司独立的市场行为,并非班轮公会和运价协定组织通过集体协定同时按相同标准在我国调高码头作业费。我厅已就此事报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司。交通运输部表示,中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对航运企业调高码头作业费的行为不构成约束,希望马士基有限公司积极与货主进行沟通解释,并建议货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我厅将继续关注此事,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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