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秘网    > 职业计划

吴钢的烦心事儿

作者:jnscsh   时间:2021-10-09 08:45:22   浏览次数:

旅法摄影家吴钢先生是原《中国戏剧》杂志的摄影记者,现在法国任职业摄影师,历时三十年拍摄戏曲舞台剧照,二十年潜心研究摄影史。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他就在《大众摄影》等杂志发表作品和文章,有《摄影史话》、《美丽的京剧》等专著。在最近的一次聊天中,吴钢说起了他的烦心事儿。

当他的油画和我的摄影作品一模一样时

李馨:欢迎吴钢先生和郭春飞律师、梁勤律师做客本期栏目。听吴先生说,在最近举办的巴黎国际书展上,您又发现了中国参展的书籍上有盗用您摄影作品的现象,能谈谈是怎么回事吗?

吴钢:我的《美丽的京剧》出版之后,书的版权页上已注明:“未经吴钢先生之书面同意,严禁对作者的图片及文字做任何复制、复印、扫描或储存于任何电脑档案。”但是对此书的盗版侵权还是接踵而来。国内一个我所崇敬的著名出版社盗取我二十多张剧照放入它的一本书中,另一个出版社与一家知名电子公司合作,把我的照片放在宣传封面上销售。最近,我发现国内一位戏曲画家把我拍摄的多幅剧照完全按比例复制放大而成为他的油画作品,到巴黎的画廊高价出售……凡此种种,都是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

我在法国做职业摄影师已将近二十年,从未遇到对我的作品盗版侵权的事情。相反,每年巴黎的国际书展,我都能看到参展的中国书籍中有我的照片。我曾多次向有关出版社的来人指出这种盗版行为,他们也都表示回去向领导反映,但后来都石沉大海。

李馨:两位律师可以为我们介绍一下,像吴先生这样,人在国外多年,但发生侵权的事情在国内,什么样的法律适用于这种“跨国”案例?是否有相关的国际公约或条例?国内的摄影师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国外侵权,又该怎么办?

郭春飞:因民事侵权提起的诉讼,按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的是中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有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原告可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上述二者之一的法院起诉。

不论像吴先生这种情况还是权利人在国内、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的情形,均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因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除了适用民诉法的一般规定,还会适用该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中国的摄影师发现其作品在国外被侵权,按照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的管辖原则,大多情况下应该到国外去维权,法律要适用当地国的规定。但民诉法第243条对几种情况的涉外民事案件规定了中国法院的管辖权: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梁勤:中国和法国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缔约国,两国对著作权的保护都应当符合公约的要求。按照公约规定,作者拥有某一缔约国国籍或以某一缔约国为经常居住地的,其作品在任何其他缔约国均应受到与该其他缔约国国民同样的法律保护。吴先生的作品在中、法两国都受到当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般而言,包括中、法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均会规定侵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因此吴先生的案子既可以在中国起诉,也可以在法国起诉。具体而言,画家的住所地在中国,这是被告住所地,没什么可说的;另一方面,油画又在法国被展览和销售,法国就成了侵权行为地。

对于普通摄影人而言,发生涉外著作权纠纷时,出于成本考虑还是应当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只要侵权物品在国内被销售、展出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就可以在国内起诉。

李馨:那位戏曲画家的作品在巴黎画廊展出销售,画廊是否也算作侵权?如果起诉的话,应该先起诉那位画家还是起诉展出作品的画廊?

梁勤:可以同时起诉,以侵权人也就是画家作为第一被告,侵权制品的销售者也就是画廊作为第二被告。可以要求画廊停止销售、展出侵权物品,但画廊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原告能证明画廊在明知是侵权制品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展出。

至于画家除民事赔偿之外是否可能受到其他民事制裁,要同时具备“侵权情节严重”且“损害公共利益”这两个要件,会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施以罚款、销毁侵权制品的司法制裁。

在国外,盗版者不仅窃取了摄影家的收入,也窃取了国家的税务收入。

李馨:在《美丽的京剧》一书版权页上已经有声明:本书作者吴钢先生在法国版权机构AGESSA注册,受到国际版权法保护……其中提到的AGESSA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在国外做职业摄影师,其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

吴钢: AGESSA是法国政府专门界定和管理与版权有关的自由职业艺术家的机构,也是代表政府的管理机构,我加入这个机构已近二十年了。作为它的会员,每年初需要把去年的全年版权收入如实地申报给它们,然后会收到AGESSA每季度给我的各项社会分摊金和各项保险费用的缴纳单据,我按照单据上的金额缴费。这些费用很高,大约占我收入的30%,但是,AGESSA负责我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退休保险等。除此之外,每年我还要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基本上我收入的一半都要交给国家,但是进入了国家的社会保险体系,生病有医保,退休有退休金,个人和家庭生活有了保障。我们甚至还可以向政府申请艺术家工作室,租金便宜而且房间宽敞明亮。

李馨:中国摄影家协会发起的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也已成立,主要职责在于开展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运用法律手段,强有力地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这种严格的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的制度,不仅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也更有利于摄影师本人。

今年,《大众摄影》杂志也推出律师在线栏目,希望这个栏目成为广大摄影人的交流平台,能够为摄影人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及实际帮助支持。相信有了好的目标和方向,摄影人的利益也会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郭春飞: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中国摄影师的身份也愈加多元化,许多是自由职业者,因此自身管理包括创作的作品得到应有回报十分重要。中国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应该是一个进步,虽然它还是初期,但毕竟走出了这一步,这使得自由摄影师有了组织可以行使部分权利,期待它能切实成为摄影师可以信赖的机构。

吴钢:法国的管理比较正规,自由职业摄影师与企业员工一样,是在国家机构注册并且合法经营和照章纳税的,由于法国的各项保险和税务比较高,所以如果遇到盗版,那就意味着盗版者不但窃取了摄影家的版权收入,同时也窃取了国家的税务收入。因为摄影家拿不到稿费,就不会报税,更不会纳税。因为有高额的税务,所以正式注册登记的自由职业摄影师的稿费标准比较高,律师也都热衷于帮助职业摄影师打版权官司,律师费收入高而且诉讼相对简单,因为都是公开出售的印刷品,所以事实清楚、取证容易,有百分之百的胜诉把握。

如何才能获得较满意的赔偿

李馨:法国职业摄影师的稿酬标准是多少?发生侵权事件之后,赔偿金额是如何判定的?

吴钢: AGESSA按照职业性质的不同,建立有下属几个分支机构, UPC就是它下属的管理摄影家的组织。这个组织对职业摄影家进行职业规范管理,规定照片的收费标准。每一个成员都会收到一份印刷精美的价格参照标准,里面详细规定了在各种报刊、杂志、广告等印刷品上刊登照片的收费价格,还有外出拍照的收费标准,每个成员都要按照这个标准收费。同时UPC还有几位专职的版权法律师为会员服务。因此,我们这些UPC 注册的会员,如果遭遇了侵权事件,只要交给自己的维权律师去做就可以了。律师按照具体侵权情况,如盗版刊物的发行量、照片摆放位置、幅面大小等等,都可以查到相应的价格标准,清清楚楚。按照侵权程度,一般盗版的赔付标准是UPC规定价格的三倍或三倍以上。譬如一本书,按照最少的印数,封面的一张照片的标准价格,最低不能少于435欧元,此价格还是未加增值税的。

李馨:国内的稿酬和赔偿标准和国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现在我们看到的很多作品,都是摄影师辛苦构思、拍摄多年得来的,尤其像吴先生这样,用三十年心血拍摄出的优秀舞台摄影作品,被侵权者轻而易举盗为他用,尤其是被一些商家盗用在广告中,摄影作品可以为商家带来巨大的附加收益,而摄影师却连最基本的权益都无法获得。如果不能严厉惩罚侵权者,无疑会极大打击摄影师的创作积极性,摄影的创新和发展还从何而谈?

梁勤:国内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经济损害的赔偿,另一方面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额现阶段普遍较低,我们不做讨论。

计算经济损失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二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三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50万元以下酌情确定。

在法律上,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确定赔偿金额,侵权人所付出的均是弥补性赔偿,而不具有惩罚性。

相对而言,上述三种弥补性赔偿标准中,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吴先生的损失可能效果最好。原因在于油画作为高端艺术品售价较高,如果侵权人恰恰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话,大概他在法国销售侵权油画所得不菲,如果吴先生能向法院证实这笔所得,并证明摄影作品的创作难度和商业价值、艺术价值,那么还是有希望获得比较满意的赔偿的。

李馨:由于国内的侵权单位大都是宣传出版机构、企业公司等等,案件的审理本身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都会对侵权者的形象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在国外,由于不少出版机构都是私立性质,一切行为都关乎其企业甚至家族的声誉,所以健全的问责制度下,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此任老板在位期间发生盗版行为,下任领导时东窗事发,可以追究前任当事领导的责任。国内对于侵权的判决,进行赔偿的虽然是单位实体,但作为侵权单位的法人代表,也会为此背负上恶名,这都是他们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

吴钢:对,盗版侵权有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一位摄影师身上,如果盗版者不受到高额的惩处,不“伤其筋骨”,很难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在法国,盗版叫“PIRATE”,与海盗是同一个字。就我本人遇到的侵权事件来看,应该引起我们每一个人的警惕。我相信随着法制观念的逐步增强,人们对版权法的认识将进一步加深,对盗版者处罚力度的增大,盗版现象会逐步受到遏制。如此才能激发摄影工作者的创作热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李馨:是的,完善的法律体系,还要依靠摄影师自身以及整个社会的重视和推动,只有作为整体“重拳出击”,才能有效制止、惩罚盗版行为,才能真正保护摄影师的相关权利。我们的读者,如有更好的建议或者案例,欢迎来信、来电与我们进行讨论。再次感谢各位。

吴钢(丁聪 画)旅法职业摄影师

郭春飞 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梁勤 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钢被侵权的作品

吴钢被侵权的作品

吴钢被侵权的作品

推荐访问:烦心 事儿 吴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