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展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自查报告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7-28 12:18:17 浏览次数:次
XXXXXX有限公司
第( 53 )号
关于开展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的自查报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法[2019]56 号),我公司依据文件精神进行自查,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我公司此次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人员安排
在收到该份通知后,我公司高度重视,由我公司法律合规部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我公司全体员工参加。在会上宣读学习了该份文件精神,宣布成立专门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组,并明确总经理 XXX 为工作组组长,是该自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次自查结果负责。同时指定财务部 XXX、综合部 XXX、业管部 XXX 为工作组成员,负责此次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
(二)方法及内容
为做好此次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我公司通过工作微信群、email、快递纸质通知等方式,下发通知给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求全体员工对照《银保监办法[2019]56 号》文件及其附件及时进行自查,并要求在 7 月中旬完成全部自查清核工作,将自查
结果汇报总部; 为做好此次自查工作,我公司通知要求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临时负责人成立工作分支小组进行排查工作,同时定期安排反馈清核工作进度,对于不认真清查和清核工作不力的渠道部门、分公司负责人进行严肃问责。将自查结果及针对自查出的问题出具的整改方案向总经理 XXX 进行汇报。根据本次自查情况形成我公司自查工作报告,详细填写相关表格,并将加盖公章的报告及表格电子版上报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
二、 自查 及整改情况
加强执业登记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根据文件要求,自查以下方面:
1. 我公司总部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证登记总人数 XX 人(不含内勤及财务),其中总部及湖南分公司 XX 人,湖北分公司 XX 人,四川分公司 XX 人,云南分公司 XX 人,青海分公司 XX 人,深圳分公司XX 人(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性别结构详见附件 2)。
2. 从 2019 年 3 月 15 日执业登记清查开始前,我公司总部及其分支机构总计执业人员 XX 人,其中代理制执业人员 XX 人,合同制执业人员 XX 人;2019 年 3 月 15 日至 7 月 31 日执业登记数据 XX 人,其中代理制执业人员 XX 人,合同制执业人员 XX 人(详见附件 1)。
3. 在自查清核过程,我公司没有为违规避税、套取费用等不法目的的虚挂虚增、有名无实的人员。
4. 在自查清核过程,我公司纠正了统一登记到法人名下的不
当做法,严格按照执业登记属地原则,理清了从业人员的隶属,切实归为到其实所在地区所属分支机构。
5. 在自查清核过程,逐项核对每名登记人员信息,修正错误信息,补充缺失信息,增加对应人员照片。
6. 在自查清核过程,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湖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重新修订了合法、科学、有效的《执业证管理制度》,明确执业人员登记标准,记录执业人员从入司到离司的全过程。
截至目前,保险中介系统中必录信息全部补录完毕,在册执业人员照片信息全部上传完毕,渠道管理人员信息数据与保险中介系统信息数据 100%达到一致。
特此报告。
XXXX 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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