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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活动的未来发展对完善国际空间法的客观要求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4-17 09:45:54   浏览次数:

空间活动商业化是空间活动发展的主要趋势

空间活动商业化是当今空间事业进一步发展中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趋势。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对国际空间法发展的推动上,而且还表现在对整个航天技术与工艺研究和应用水平的促进上。

1、各国都将开发外层空间作为未来性的产业领域

整个国际投资领域表现的突出特点是,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航天活动正在朝着国家经济中具有高技术含量的部门去发展,由于航天和配套部门具有潜在的重大市场价值,所以相应的投资就越发集中。航天事业一直被作为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最集中的展示窗口,因此必然成为现代经济中高技术、高投入的部门之一。

航天事业发展而提供的服务与商品和传统的地面经济产品比较显示出了巨大的优越性,并且这种优势随着空间活动的飞速发展不仅没有受到削弱,相反正在逐步扩大和成为现实。

2、航天商业化是空间活动发展的标志性特征

市场活动的实践以及多数研究成果表明,航天市场商业化的趋势正在飞速发展,并且由于有关空间研究的国际合作而更加突出。除了国际空间站以外,越来越多的空间研究与应用都是由跨国性的私人公司来完成的。但是在这种由私人公司参与的国际合作开发实践中,即使是符合外空条约的开发和研究活动也应当受到其所属国家的监督,而且其所属国家还应该承担其所有的绝对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应该负责对私人公司服务和发射的空间物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在当代空间技术市场中最重要的部分无疑是卫星通信。根据有关的研究结果,在1996~2006年的10年中将向地球同步轨道总共发射262~313颗通信卫星,市场价值大致为240~290亿美元。整个轨道卫星发射市场在1998~2007年的市值大约为450亿美元,其中的大部分是由私人商业公司来完成的。

空间物体发射手段的发展之初,还仅仅是一种国家行为。但是随着空间活动的发展,有关发射活动中的很大部分都将由各个航天商业组织来完成,这就预示着一个巨大商业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2)航天商业化的第二个生长点就是地球的遥感观测和全球定位系统。截止2002年底,将要发射超过20颗新型地球遥感观测卫星。这些卫星的发射和运行将极大地提高人类观测和收集有关地球资料方面的能力。全球信号系统将成为所有数据分析的基本手段,并在此基础上提供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的有关数据和情报,比如生态研究和减灾等等。到2000年底,全球信号系统提供的所有资料的市场价值大致为50亿美元。

可以说空间信息服务方面的商业化服务已经成为私人投资的重点领域,而有关的投资还将以3~4倍的程度递增。私人商业化信息服务的重点就是在商业利益基础上对有关的卫星遥感图像进行处理分析(这些图像基本上是来源于全球信号系统的资料),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类、分析和模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关具体问题的正确解决方案。将来商业遥感观测卫星将为具体的消费群体提供更高品质的数据资料和服务,而有关信息服务的所有利润和价值是无法估量的。

1997年全球所有通过空间对地球进行观测的民用服务类市场规模为:卫星(包括气象卫星和地球遥感卫星)5.8~6.2亿美元;卫星发射活动2.3~2.5亿美元;销售未经处理的资料0.6亿美元;用于接收、保存和处理卫星资料的地面设备2.8~3.2亿美元;传播、处理和规范卫星资料的服务以及准备相关产品和服务8.3~8.5亿美元。目前有关服务和资料的消费者主要是各个国家,其次是私人企业和大学。根据该市场目前的发展速度,我们可以预测10年以后其规模将增长3~5倍。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仅美国的全球定位系统设备市场就从1993年的5亿美元提高到了1996年的20亿美元,到2000年底更是增长到了70亿美元。已经占到整个市场规模的90%左右的地面民用设备的销售将由于移动定位系统、地面监控、全球信号系统的使用以及由于采用精细农业技术等新型技术形式而迅速增长。所有这个市场的有效发展都是与全球定位系统准确性的提高以及有关设备成本的逐步降低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全球定位系统已经成为当代用于具体物体空间范围准确定位的关键技术之一。

全球定位系统的应用已经逐渐成为现实,而这个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的定位和消费者的需求。事实上,全球定位系统范围内的服务不仅导致了人类通信联系手段从自动转接向各种形式多功能连接方面的转变,例如非导体性信号传输通信的转变,并引发了一个新型大众消费市场的诞生。在这个市场中各种接收装置的平均售价可以下降到100美元上下。

(3)当前人类航天活动的所有成果在地球上并没有能够完全得到应用。空间生产工艺正在逐渐完善,而正是这种工艺的发展才能够保证有关的生产环境接近于零重力状态,并生产和加工用于商业目的的材料,其中既包括各种工业和科学研究的成果,也包括在失重状态下医学试剂、合金、塑料或玻璃的生产,有机合成物的加工和分析,以及人、动物和植物在太空状态下生理学和行为学的分析研究等。

获得新型材料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失重状态可以使不同重量和体积的物质暂时性地结合,并实现等重状态。这种合金可能具有很多在地球上合成的合金所不具备的物理特性,从而可以生产出速度更快的计算机,生产出可以用在未来电动汽车上的超容量微型蓄电池,还可以生产出许多其他的未来产品。

航天事业的发展还可将人类有关建设轨道平台的设想变为现实,从而使人类可以利用这样的轨道平台,应用光学玻璃和微波传送技术将无限纯净的太阳能源传送给地球。根据一些专家的意见,太阳能以及其他更远的能源体完全可以被传送到地球表面任何缺乏能源的地方。

(4)当代航天技术已经成为各种人类关键专有技术和知识的宝贵源泉,而这些技术和知识正在世界上各个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创造着无限的价值。与航天事业不相关的工业领域越来越需要在新技术、新工艺流程以及新材料等方面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同时,许多最新工艺都反映在航天工业中。

由国家航天机构和国际航天组织所制定的有关技术转让等航天计划也是以市场化为基础的,因为整个市场化都是建立在有关需求和对市场环节综合评价的基础之上。航天技术从此已经不是“奢侈品”,而是整个工业未来发展最丰富的源泉。

(5)另外一个重要的领域就是小型和微型卫星研制。可以说,小型和微型卫星的研制和生产为许多国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可能性,因为这些国家一旦在有关的国际和国家航天计划中真正实施相关的计划,那么就将在配套的工业领域中取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此外,微型卫星研制还应该有助于一些未来性工艺和技术的发展,一旦这些技术和工艺被应用于工业生产,就将为国家和国际社会创造巨大利益。

3、航天研究和开发的国际合作既是空间活动的趋势,也是空间活动发展的保障

在20世纪90年代空间商业活动的数量急剧增长,航天事业已经不再纯粹是国家层面上的活动了。

航天工业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工业部门之一。其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服务的价值远远高于航天器和发射的价值。可以设想,到本世纪第一个十年结束的时候,商业化市场将要代替国家资本成为航天工业最大的主顾。

空间活动未来趋势对国际空间法发展和完善提出客观要求

空间活动商业化的过程,以及各种商业化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出现都将对国际空间法的发展提出具体要求。我们应该看到,空间活动及其国际合作发展的现阶段表明,几乎所有的航天技术问题都与法律问题紧密相连,如国际空间站以及其他全球探测系统等大型空间设计都在说明这种趋势将要发展和继续。

1、国际空间法要适应空间实践的发展是国际空间法学界的共识

1999年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空间大会提出,航天事业发展现阶段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有关的国际空间法建设滞后于航天活动飞速发展的新形势。国际空间法中一些关键部分越来越不能满足现代空间事业发展的要求。适应航天活动飞速发展的商业化趋势,实现国际空间法现代化的条件已经成熟。很多在航天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远远没有得到解决,一些在上个世纪六七十代出现的问题,到今天仅仅是通过妥协的形式暂时得到了解决,有的甚至一直处于没有办法解决的状态。

所有这些问题都是维也纳第三届国际空间法大会上国际空间法首席法学家们讨论的主题。

在关于大会辩论的结论和建议中提出,随着航天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各个领域中私人资本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现有国际空间法需在多方面进行研究,如:

——与航天系统应用有关的,暂时还没有被当代空间法所调节的责任问题和司法管辖问题;

——航天活动商业化对该领域中国家服务部分的影响;

——知识产权问题和技术转让问题,在实践中要求建立一个全球系统调节机制;

——空间物体和空间飞行器投资者的权利保护问题,要求建立一个全新机制来保障国际空间法得到有效的遵守;

——空间飞行器的国家归属问题;

——在私人组织不承担直接责任情况下的环境保护问题。

在第三届国际空间法大会上对国家空间活动中的国际责任原则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因为1967年的《外空条约》缔约国必须为本国的空间活动承担责任,其中包括保证本国的航天活动符合《外空条约》条款要求的义务。这个原则尽管也是各国在不断的辩论中妥协的结果,但是在航天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毫无疑问仍然应当是有效的。

2、空间活动中提出的新法律问题

在航天活动飞速发展的今天确实出现了很多新的国际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是与私人企业参与航天活动实践的增加紧密相关的。目前私人企业已经不仅仅是为国家的航天计划提供航天器材和部件,而是开始独立发射自己的空间物体,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这个航天系统中重要的调节器。此外,一些国际航天组织参与的航天活动也必然会产生一些新型国际法律问题。而所有这些问题都应当在现有国际空间法的范围内进行研究和规范,并找到现实的对策,进而保证商业空间活动发展的正常化。

(1)航天活动有关的名词和概念问题

在很长时期内,法律领域的专家们关注的是《外空条约》和联合国其他空间条约文本的空白点。尽管在一系列联合国文件中都使用了诸如“外层空间”,“空间活动”和“空间物体”等名词,但是几乎所有空间法条约中都没有确切的“外层空间”的概念,而有关名词的准确定义无疑将产生重要的法律效果。其效果之一就是将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具体地区分和界定,因为在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中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具体说就是在外层空间中适用自由探索和利用的原则,而在空气空间中则适用国家排他主权的原则。

虽然在实践中各国已经逐渐接受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之间100~110公里的划界习惯,但各国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中实现完全非军事化以及对有关概念进行法律确认的努力都没有得到实际的结果,尽管联合国外空委已经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辩论。

到目前为止,一个国家的空间物体为了脱离轨道或着陆而和平地飞越其他国家空气空间的权利问题也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类似的权利在一般国际法中也没有得到明确的承认。通过对航空航天物体法律意义研究的途径来带动一些新型法律问题研究的努力一直在联合国外空委法律小组中进行着,但是迄今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结果。联合国外空委法律小组在关于地球静止轨道确定和定位问题的讨论过程中,很长时间内讨论的是地球静止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经过长时间讨论和辩论,最后集中在地球静止轨道是外层空间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还是一个适用独立法律制度的特殊空间问题上。有关地球静止轨道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联合国外空委与国际电信联盟相互的管辖权范围问题。在目前的实际讨论和辩论过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趋势,那就是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协商、相互妥协让步等方式来加以解决。

(2)空间碎片以及赔偿责任中的国际法律问题

联合国外空委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空间垃圾对近地轨道的污染问题。这个问题在外空委科技小组已经进行了很长时间的讨论,而这些讨论的结果在1999年已经进行了总结。可以肯定的是,外空委科技小组在每个阶段的工作都可以为《外空条约》和其他联合国条约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条款进行补充,可以从法律上对有关空间垃圾的问题进行适当的调节,并适时地对近地轨道上的非功能性空间物体的增加提出一些现实解决办法。

国际法学会空间法委员会主席巴克仕西尔教授在欧洲空间法中心出版的有关空间碎片的文章中指出,1967年的《外空条约》对关于条约适用性的争端解决问题并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说法。此外,在条约第九条中也没有包括准确的关于解决争端的程序内容,也就是说没有能够预见到建立一个为争端当事方解决问题所承认的机构的可行性。

至于与有关问题联系最紧密的《赔偿责任公约》,其条款中绝对应该包含有针对空间活动所造成损害赔偿的风险问题,但实际上也没有就有关问题提供足够的可供采用的方法。在该公约第九条中只是规定了有关赔偿谈判的问题,在可能的程度内通过谈判途径来解决有关的争端,以及在任何一方的要求下可以组成赔偿委员会等问题。但是这个委员会的决定仅仅是建议性的,由双方在善意原则下来接受这个决定。1971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决议规定,公约缔约国都有义务执行该委员会的决定。但是实际上到现在为止只有很少的国家可以真正执行这个原则。

(3)调节空间开发实践中国际纠纷的法律问题

联合国外空委和所属法律小组应该对空间法范围内国际争端的解决给予足够的关注,并致力于建立一个调节空间事务的体系,辅以一系列谈判形式和相应的义务方法。此外,有关这个问题的研究还应该充分考虑到国际和私人机构参与空间活动的趋势,因此有关的纠纷就可能要上升到国际仲裁机构中来解决。

(4)联合国现有空间法律文件的适用性问题

在国际空间法发展过程中在联合国范围内适用国际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到今天为止并不是所有联合国的会员国都承认和批准空间条约。最初的三个条约(《外空条约》、《赔偿责任公约》和《营救协定》)参加国的数量是很多的,而另外两个条约(1975年的《登记公约》和1979年的《月球协定》)的参加国则很少。至于联合国所通过的一些原则,就像联合国外空委法律小组主席卡帕尔认为的那样,很难理解那些已经批准和接受有关原则约束的国家在实际对待这些原则的做法上的礼貌程度。

联合国对外空活动五个基本条约的地位问题给予了很大关注,并希望通过这种形式来吸引越来越多国家成为这些条约参加国,同时督促各个国际法主体来真正履行有关的义务,执行这些条约的内容。此外,通过讨论可以真正揭示很多国家还没有参与上述条约的真正原因,找到现实办法来改正这些条约中的消极因素,寻求在新形势下针对新的空间课题引发的所有问题的最合理的解决办法,所以有关的讨论就一定要在联合国外空委的背景下来完成。

对待条约地位问题的非传统态度来自于欧空局国家以及与欧空局签订有合作协议国家的倡议,而这些倡议必将导致对《赔偿责任公约》和《登记协定》中的“发射国”的概念结合现在发展了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研究和改进。当然,对一些在空间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尤其是在空间活动商业化情况下非常重要的概念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有关的改变仅仅是涉及这些概念,而其余部分保持不变的话也必然会引起其他问题。考虑到各个空间条约相互依赖和相互补充的关系,这样的改变必然导致在不同条约之间的矛盾和对立,甚至出现条约中新的概念与旧有的概念并行使用的现象。

但是如果能够对现行国际和国家层面的用于规范空间活动的各个法规和条约进行阶段性分析,找出所有在各国空间活动中配套法律建设上的空白点和过时内容,那么对于“发射国”概念的讨论就可以对制定有关的规范性空间法律文件做出重要的贡献。

随着空间活动的商业化和国际合作研究数量的增加,毫无疑问各个国家都在更加努力地对现行空间法的内容进行补充,这也是它们在这个领域中保障民族利益的重要体现。同时应该指出的是,在加强空间国际合作过程中,应该对各国在国际条约法律基础上开展自己国家的空间立法实践问题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

另外还有一个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日益明显的重要趋势,那就是国家间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合作计划实施的过程表明,出口管制以及航天研究商业成果的影响问题正在逐渐增强。

总体而言,对外层空间的进一步开发,空间活动的商业化以及在空间事务中国际合作研究范围的扩大都对国际空间法现代化问题提出了要求,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要适应飞速发展的空间商业活动的要求。对国际空间法一些关键性内容的研究和完善必然是一个系统的和渐进的过程,它必将通过制定统一的国际法律文件的形式来最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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