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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正在常态化

作者:jnscsh   时间:2021-07-17 14:42:38   浏览次数:

“有没有借加班之名,变相发放补贴问题?”

“没有。干部职工加班必须经个人申报、部门把关,每月据实核算。”

“大家反映就餐点的饭菜口味不够好,你们是如何解决的?”

“这个……”

“我们今天找你谈话,不是让你诉苦,而是提醒你:一是单位的加班就餐点承包,可以多选几家,多征询、听取职工意见;二是职工加班就餐,要加强管理,不能违规搞‘变通’;三是作为领导干部,要公私分明,不能授人以柄。希望你正视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类似谈话情形并不鲜见。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七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分别披露了这样两组数据:

201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5.4万件(次),其中反映失实予以澄清了结2.8万件(次)。

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反映问题线索73.4万件,初步核实53.4万件(次),“谈话函询”14.1万件(次),澄清了结30.5万件(次)。

从本刊记者在2017年1月10日召开的2016年度黑龙江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数据来看,“谈话函询”在我省监督执纪的实践中所占比重也较大——2016年,全省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置21 602人,其中“谈话函询”占33.4%。

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实践中的增长态势及其分量。

那么,“谈话函询”到底是用来做什么的呢?

2015年5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了题为《纪委是如何处置问题线索的》的视频,传递出一个重要信息就是问题线索处置标准的调整——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纪委研究制定了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处置标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之后,到2014年7月,将五类标准当中的“留存”改成了“谈话函询”。

为什么这么改?視频发布后,《人民日报》刊发的一篇评论文章进行了解读:“‘谈话函询’是对问题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的处置方式,有利于防止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避免把‘小苍蝇’养成‘大老虎’。制度改革再一次将作风建设‘抓早抓小’观念持续强化。”

处置标准调整之后,“谈话函询”作为处置问题线索的一个重要方式,广泛应用于监督执纪实践之中,并日趋规范化、制度化。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期间首次提出,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2016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进一步明确为: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条例》指出,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2017年1月,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专章形式强化了对“谈话函询”的有关要求。

显然,纪检机关对问题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意在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而“谈话函询”作为落实“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则成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第一道防线”。

在近两年的监督执纪实践中,“谈话函询”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呢?

浙江省桐乡市纪委干部沈天奇结合自身的执纪实践,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上刊文提出,“谈话函询”既有助于实现“有则改之”,把出现的错误在苗头、源头处及时制止,也有助于实现“无则加勉”。一方面,真的不存在问题的同志,通过这个机会,再次受到党性锻炼和纪律教育;另一方面,对于“谈话函询”过程中对组织说假话、对党不忠诚的干部,也通过这种方式留下了证据。如果有一天组织发现了相关证据,就会对当事人从重处理。

“过去工作中的一种常见现象是,对反映问题不明朗、线索不好查的就‘留存’,把查办大要案当作纪委工作成绩的评判标准。”一位纪检部门的领导坦言,抓苗头性小问题的“谈话函询”,是执纪理念的重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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