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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8-27 09:55:24   浏览次数: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 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 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 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 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 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满 16 周岁), 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 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 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 业。

 第八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

 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 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 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 6 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 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 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工 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 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 间。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 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 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 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 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 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企业以货币形 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后 5 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 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 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 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 请假必须事先填写 《请假单》, 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

 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

 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 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 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 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 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 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 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

 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 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 的。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 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 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 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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