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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论文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9-09 09:40:52   浏览次数: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小学期,我们上了保险学课程,通过学习使我收获颇丰。1、张虹老师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全 新的学习方法,在与现实的对接中深化理解,了解所需所求,吸引学生,激发了学习热情。

 张虹老师的教学能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 注重案例教学,贴近我们的日常生活。

 特别是针

 对一些重点难点讲的非常细致。 2、通过学习使我们对保险公司的现状有了初步的认识,对

 保险学这门课有了一个比较具体、形象化的认识,调动了学习的积极性。 3、在保险学案例

 分析中,张虹教师通常不给出标准答案, 先启发我们思考再总结归纳结论。 保险案例涉及的知识面广, 综合性强,学生发挥创造性的空间大,不拘泥于某一思维倾向,从而拓宽我们 的思路,积极思维,想方设法地研究分析、解决问题。学生能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交流 辩论。在交流、合作的过程中学生学会了相互沟通、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同时也增强了他 们说服别人以及聆听他人、综合他人智慧的能力。 4、保险学学习使我们在校期间就能通过

 案例学习熟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实务; 切实理解保险概念、理论和原理。能够紧密结合当前

 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和保险改革发展实际, 吸收保险研究的新成果,反映保险市场的新动向,

 使我们不仅掌握保险专业的基本原理, 而且还能紧跟保险业发展的脚步, 站在时代的前沿,

 拓宽专业知识视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同学们对保险学科的基础理论、 保险学的基础知

 识、保险基本业务以及保险市场基本运行方式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学习本课程后,同学

 们对保险业在市场经济、金融经济中的特殊作用有宏观上的认识, 对各种具体的保险业务的具体业务程序、市场操作等也要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把握。 1、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

 学生能够比较准确地掌握保险学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 了解各项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手段

 和方法,熟悉保险市场动作的基本规则, 知悉保险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 2、使学生能

 够了解保险理论和实务的变化与发展历程, 将保险专业基础知识融会贯通于保险理论研究与

 实务操作之中; 3、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使学生掌握就业所需的与保险代理人、 保险

 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相关的保险基础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

 保险学(In sura nee )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保险涉及的领 域是多元化的,包括金融学、法学、医学、数学、经济学以及自然科学等内容。

 基础知识

 保险当事人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

 保险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

  TOC \o "1-5" \h \z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按照保险性质: 商

 业保险 社会保险 政策保险 按照危险转移层次: 原保险 再

 保险

 保险市场

 保 险 市 场

 

 保险公司 保险监管 保险中介

 保险利益原则。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 ,也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出发点与归宿点

 因而损失补偿原则也是保险的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

 在保险实践中,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进行赔偿是根据损失事故发生的原 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来判断的。

 独特方面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多属性

 指保险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互交叉的综合管理科学, 所研究的内容既

 有属于社会科学的,也有属于自然科学的。

 广泛性

 广泛性是指保险学所研究的内容,涉及面非常广泛。

 法律性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以民法和合同法为依据,涉外的保险业务还与国际私 法、国际商法和海商法有着密切关系。

 实践性

 保险学主要是一门应用学科。

 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投保人死亡退保金如何处理案

 案情介绍:赵先生人近中年,曾经历了一场不幸的婚姻,儿子小明

 也在离婚诉讼中被判给了妻子张某扶养。 2000年,赵先生同李某结婚

 组建了新的家庭。

 2001年,赵先生为儿子小明购买了 3份终身寿险,每

 年缴纳数额不小的保险费。天有不测风云, 2004年10月赵先生死于车

 祸,家庭顿失收入主要来源,生活面临窘境,赵妻李氏无法继续缴纳保 费,于是决定退掉保险。

 问题:投保人死亡,退保金应该如何处理?(谁有权领取保险金?)

 案情分析:

 按照退保程序规定,在投保人死亡后办理退保手续时,申请人必须 提交申请书、投保人的死亡证明、最后一期保费缴纳收据; 经了解,赵先生的父亲仍健在,且赵某死前未留下任何遗嘱,在此 情况下,退保金如何在李氏、张氏、小明和赵父 4人中处理?

 解决这个问题要考虑我国《保险法》 、《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

 规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

 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因此,赵先生去世

 后,这笔生前就已形成的债权就应当作为遗产,由赵先生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保险公司应当向赵先生的继承人给付退保金。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如果分割财产,应当先将共同

 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

 此,可以先判断出李氏对这笔退保费享有一半的权利,而张氏已同赵先 生离婚不在享有此权利。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公民死亡后没有遗嘱或遗赠的,则

 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剩下的一半在李氏、小明和赵父之间进行分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配,小明的那一部分则暂时由其母亲张氏代为保管。

 案例(2)――被保险人被受益人杀害给付案 案情介绍:某镇小学 8岁学生林冬冬参加了由学校统一代为购买的团体学平险,保险金额 2000元,保险期限1年。时年林冬冬的父母

 已离婚,其和14岁的姐姐由其母抚养。后其母与谢某再婚。遂小冬 冬在投保单受益人一栏写了继父谢某的名字。

 其母与谢某关系不和,经常争吵。一天,谢某毒打其母,小冬冬为母 亲辩解,顿遭谢某毒打,并被刀砍伤,后不治身亡。在维护小冬冬时 也遭刀砍身亡。案发后,谢某依法被捕。

 问题:小冬冬的保险金该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法定责任免除是什么?人身保险的法定责任免除有以下三项: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者为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的长、短期不同而有不同 的规定)/《保险法》第 67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死、致残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

 法》第68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致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 担保险责任/《保险法》第 66条

 关于本案受益人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 61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

 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 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显然,本案小冬冬所指定的谢某为其受益人是无效的(一 是无行为能力,二是未经其父母同意) 。

 关于本案保险金的给付问题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对象通常有三个,即:

 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医疗费用补偿、收入损失补偿

 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的死亡保险金

 法定继承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未再指

 定、受益权丧失

 本案保险金的处理

 本案事实上没有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林冬冬属于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因本案没有指定受益人,因此,林冬冬的保险金作为其遗产,由林 冬冬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

 消除,离婚后的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的 规定,林父虽离婚后没有与小冬冬住在一起,但其父子的关系并不因此 而消失,因此,林父作为小冬冬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事实是不会改变 的。其姐姐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因林父的存在,她无权参与继承。因 此,保险公司应将 2000元保险金作为林冬冬的遗产由其生父领取 案例分析(3)――关于受益人身份认定案

 案情介绍:1998年5月,赵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 1份终身寿

 险,保险金额为 20万元。在投保单受益人一栏内填写 妻子”。一年后,

 赵某与妻子崔某离婚,不久即与蔡某结婚。 2000年6月赵某在回家探亲

 途中,不幸遇车祸身亡。保险事故发生后,两个妻子为领取保险金而发 生争执。

 问题: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给付哪一个妻子?

 问题思考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受益人有哪几种类型?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受益人的确定方式?

 受益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享有独立的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人的资格限制

 唯一的限制是已经死亡的人不能成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及时通知、提出索赔、提供证明文件,没有任何义务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受益权有充分的处置权

 受益人在获得保险金请求权之前,没有任何行使权,只能是放弃 发生保险金给付纠纷时,受益人可以合法的主体身份独立行使诉讼权 本案处理意见

 保险公司认为赵某的现任妻子蔡某有权领取其死亡保险金 20万元。

 案例分析(4)――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给付案

 案情介绍:2000年5月罗某为自己购买了 老来福”寿险保单若干 份,共计保额人民币 50万元,同时指定自己 5岁的儿子为受益人。

 2001年12月,罗某带着其儿子在乘坐长途汽车时突发交通事故,不 幸双双遇难。

 正当保险公司为判断父子二人谁先死、后死亡时,罗妻(小罗的母 亲)提出领取全部保险金的请求。后经调查,罗某在农村还有一位 养母,仍健在。

 问题:罗某的保险金应如何处理?

 问题与思考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最终获得受益权的条件是什么?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死亡,保险金该如何处理?

 处理依据是是什么?

 案情分析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最终取得收益权的条件有两个,即被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发生死亡;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然活 着。

 在无法判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的先后时,通常采用从法律上 推定谁先死、谁后死的办法,以解决保险金的归属问题。

 我国《保险法》对推定被保险人、受益人在同一场事故中谁先死

 或后死没有作出规定。

 我国《关于贯彻执行 < 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条规定:相

 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 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 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 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

 保险金的请求权是由受益人享有还是回归被保险人,这是在进入 程序之前就已存在的问题,该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国际惯例”认为:应采用 被保险人是基于自己的利益参加保险

 的”推定原则来处理。

 美国《共同灾难条款》规定: 如果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相同时间

 死亡,或无法确定两者死亡的先后顺序,那么,保险金就按照受益 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处理。 ”

 依据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基于两个方面:

 ★被保险人出于对自身保障利益的需要

 ★家庭利益获得保障的需要(受益人)

 结论:保险金请求权回归被保险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处理。

 本案对保险金处理意见

 保险公司应参照国际惯例,按照 被保险人是基于自己的利益参加

 保险的推定原则,应推定受益人小罗先于被保险人罗某死亡,于是 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归属被保险人,作为遗产由被 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法定继承人为罗妻和罗某的养母,因此 二人各得25万元。

 案例分析(5)――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给付案 案情介绍:高某于 1998年6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 一生平

 安”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 56万元人民币,被保险人指定其母为受益

 人。同年8月高某与沈小姐结婚,同年 11月高某的母亲病故。 1999

 年4月高某因心梗死亡。高父与其儿媳沈某为保险金归属问题发生争 执。

 问题: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保险金?

 问题与思考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权的性质?受益权由谁行使?

 导致人寿保险合同中收益权消灭的原因?保险金如何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而被继承?

 本案保险金应该如何处理?

 本案中保险金作为遗产分割的参与者

 咼妻沈女士

 高父

 高某的遗腹子

 关于高某遗腹子取得继承遗产的有关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 28条规定:胎儿享有继承权,同时规定 胎儿

 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办理。 “

 我国《关于贯彻执行 < 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5条规定: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仍然作为被 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如果胎儿 出生时是活体的,而不久又死亡的,则作为胎儿的遗产,由其继承 人依法定方式继承。

 保险公司对本案保险金最终处理意见

 被保险人高某的保险金 56万兀作为其遗产,由高某的妻子、遗腹

 子和其父亲高老先生等额继承,各得 18.67万元,胎儿的部分由沈

 女士代为保管

 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胎儿应得的 18.67万元在其妻与其父

 之间重新分割,各得 9.34万元

 如果胎儿出生后才死亡,胎儿应得的份额由其母沈女士继承

 如果胎儿出生后存活,则其应得的部分由沈女士代为保管

 案例(6 )――儿子为母亲投保寿险被否决案(英国著名案例 /1904 )

 案情介绍:英国人哈斯与自己的母亲居住在一起,母亲平日为他料

 理家务。哈斯考虑到母亲年事已高,他应该为其准备一笔丧葬费用。于

 是,哈斯以此为目的,以他母亲为被保险人,向波尔寿险公司为其母亲 投保了一份寿险。

 保险合同订立后不久,波尔寿险公司就了解到哈斯为其母亲购买寿险的 意图,遂以他们母子之间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解除了与哈斯的合同关 系。作为投保人的哈斯,便以此将波尔寿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问题与思考

 波尔寿险公司解除其与哈斯订立的保险合同关系,理由是

 否成立?

 哈斯与他母亲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案情分析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母子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保险利益?

 在我国,母子之间存在保险利益,这是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的。但 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确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采 用通过 定义式”来表达 利益原则”的。如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的规 定: 以感情为基础、有切实利益的血亲、姻亲 "之间有保险利益。该定

 义强调了有切实利益的 血亲”或姻亲”。

 本案结论

 法院支持了波尔寿险公司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

 本案可将投保人改由哈斯的母亲,并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指定其儿 子哈斯为受益人,则是完全可以的。

 案例分析(7)――童装遭烟熏受损索赔案

 案情介绍:2000年4月26日,某市 K服装厂向T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

 财产综合保险,保险标的为该厂的机器设备和流动资产等,财产坐落地

 点为千秋大厦 5、6楼,保险金额为 168.1万元,保险期限为 1年。保险 合同签订后,投保人 K服装厂一次向 T保险公司缴清了 3 362元保险 费。

 同年6月10日,设在千秋大厦 2楼的G服装配件公司海绵车间内有两名工 人在切割时,火星引燃了海绵泡沫,并燃着了堆放在车间的原材料和成 品。随后,火势没法控制。火焰随着风从货梯一层一层向上蔓延,到达

 5、6楼K服装厂的缝纫车间,造成该车间一批童装半成品被烟熏坏,损 失达8.59万元。事后, K厂依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案情分析

 近因原因的分析。保险人在确定承保风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保险人应当 舍远取近”。但这个 近”不是离损

 失最近,不是形式上的近,而应该是内容上的近,即起支配作用的近。

 本案中童装致损近因分析。显然,本案中童装致损是由多个原因导 致的:烟熏和火灾。是否有因果关系?哪一个是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范畴?根据案情分析, K服装厂投保的财产遭受损失是烟熏直接造成

 的。但烟熏又是 2楼G服装配件厂火灾的结果,根据 链条原理”火灾

 显然在童装损失过程中起到了直接的、有效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 近因。

 传统的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火灾、爆炸、雷击(或闪电) 我国对火灾的定义: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 造成的火灾。构成财产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具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如烘、烤、烫、烙,还有烟熏、热气蒸等造 成的焦糊变质的损失,因无燃烧现象,而不属于火灾。

 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有目的的生活中的用火,不属于火灾。

 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如烘箱烘烤、变压线圈焦糊,不属于火灾;但变 压线圈烤糊后燃烧起来并延及其他财产,则属于火灾。

 意见:本案中的童装因遭烟熏致损,不属于企财所承保的火灾责 任。

 本案处理意见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K厂的损失应由 G厂负责赔偿,因在 火灾烟熏童装损失”链条

 中,火灾是首要原因,而 G厂又是肇事者。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本案结论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依据是

 根据近因原则,认定火灾是造成童装损失的近因,且该近因又属于

 保险责任范畴

 根据代位求偿原则,在保险公司向 K服装厂赔偿后,则可向 G服装配

 件厂行使代位求偿权

 案例分析(8)——矿工中毒死亡该如何赔偿? 案情介绍:2000年8月23日,山西省某县私人矿主胡某的私人煤 矿里发生了矿工瓦斯中毒事件,造成 3名矿工死亡。出险的具体情况

 是:8月23日胡某让矿工到已停产 3个月之久的矿井中去取水泵,在

 矿工们向矿井中吹风 8小时之久后,两名矿工下井取水泵,但久未上 来(其实已中毒死亡)。站在井口的矿工刘某说他下去看看,带班 的不让其下井,但久劝无效结果刘某下井后也中毒死亡。早在 1999

 年11月20日,胡某就为其矿上的 21名矿工买了团身险附加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保险金额每人 1万元,共21万元。但保单未载明受益人。

 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于是胡某遂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 保险金3万元。

 问题: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投保人胡某不能成为受益人,其为矿工投保应被视为 向员工提供的福利,不能因此而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保险法》第 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 的,应将其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 人应该具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此时的保险金应作遗产处理(处理结 果同保险金就有区别了) 。

 刘某的死亡不是故意所为,而属于重大过失所致, (基于刘某的以往经验和吹风 8小时的事实。)根据团身险条款,重大过失属保险 责任范畴,故应给付其死亡保险金 1万元。

 矿主胡某应该承担雇主责任,为矿工投保不能替代其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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