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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未成年人受到外来伤害的风险及对策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2-25 10:00:54   浏览次数:

摘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由于他们在生理、能力、知识等方面都处于弱势的地位,在社会生活当中极容易受到伤害。因此为了避免他们受到伤害,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学校、家庭和社会必须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便促进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关键词:未成年人 伤害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他们大多都是在校学生,在社会生活中比较脆弱和易受伤害。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的人身伤害案件层出不穷,令人非常痛心。他们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稳定,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各个方面。因此为了避免他们受到伤害,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学校、家庭和社会必须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便促进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一、未成年人弱势群体与成年人相比具有的弱势特点

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是比较脆弱和易受伤害的人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他们与成年人比较是弱势群体,从生理、能力、知识等方面来说都处于弱势的地位,在社会生活当中极容易受到伤害。

(一)年纪轻,身体未发育成熟,力量单薄无法保护自己

《未成年人保护法》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他们由于年龄小于18周岁,处于青春发育期,体格尚未成熟,力量单薄。与成年人相比,身体处于弱势,无法对抗成年人对其实施的伤害行为,因此犯罪分子往往选择对他们实施性侵害、杀害等犯罪行为。

(二)认知能力较弱,无法准确判断社会危险

未成年人处于在校学习阶段,虽然学习了一定的书本知识,但是对社会的认识,对人际交往都处于朦胧认识阶段。这些认识大多比较感性,他们不能用理性的认识去看待生活现实当中的问题。由于正确的是非观念尚未形成,从而不能完全分辨社会的丑恶。因此在社会生活中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导致自己受到伤害或者侵害他人。

(三)安全保护意识差,不能准确适当地处理突发事件

未成年人社会阅历较浅,对来自社会外界的风险无能力预测和进行防范规避。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缺乏危险意识、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以及缺乏基本安全保护常识,在遇到突发应急事件时往往不知所措,不能准确、及时地采取合适的处理方法来面对。

二、未成年人弱势群体身体容易受到伤害的风险来源探析

未成年人由于本身具有生理、能力、知识等方面弱势的特点,外界的危险行为容易选择未成年人下手,这样使之他们的违法行为更容易成功得逞。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伤害的风险行为来源是多方面的,下面就几类主要常见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伤害危险来源进行分析。

(一)社会转型时期由社会不公引起的对社会仇恨而导致引发犯罪的群体往往会选择未成年人作为对象来报复,以此引起社会的关注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发生转型带来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社会不公引发的犯罪越来越多。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不公,导致这些群体生活困难,人格尊严受损,致使他们的社会地位日益低下。由此他们对生活无望,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灵严重扭曲,最终走向犯罪之路。由于他们本身就是弱势群体,选择犯罪对象之时往往也选择弱势群体,因而未成年人是他们首选的下手目标。他们往往通过此方式来报复社会,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以此来引起社会的轰动。例如福建南平医生郑民生冲入小学生人群砍杀,造成8死5伤的案件值得反思。

(二)社会的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的弱势特点,他们的黑手容易伸向未成年人。他们往往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勒索、强迫卖淫等犯罪违法行为,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非常巨大

社会的黑恶势力从来就没有消失过,他们是社会的毒瘤,侵蚀着整个社会。他们对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影响非常巨大,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给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威胁,严重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在社会生活中,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的弱势特点,他们对未成年人实施伤害拐卖儿童、强迫未成年人入伙帮派、殴打绑架勒索强要钱财、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的行为是最为常见的。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损害,严重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

(三)来自学校、社会中丑恶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的弱势特点,他们选择对未成年人实施伤害。近年来教师对学生进行性侵害,社会中其他人员对未成年人的强奸、猥亵等违法犯罪行为比较常见

未成年人由于自身存在其弱势特征,正确的世界观没有形成,不能辨别是非,无法预防处理危害危险行为。因此,一些违法人员就利用他们的弱势特点,比如对未成年人少女给予金钱诱惑,或者给予学习帮助,或者给予其他条件促使未成年人经不住诱惑而受到伤害。这些违法人员有时在通过诱惑手段无法达到其目的之时,往往会选择暴力威胁,威胁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或者揭露隐私等迫使未成年人就范。

(四)家庭婚姻关系出现危机,第三者插足矛盾激化,导致受伤害方对其不满,往往会选择对方的子女进行报复伤害

家庭婚姻关系受到社会生活不良风气的影响,婚姻造成了不稳定,包二奶、养情人、离婚等现象已司常见惯。由于这些关系的处理不当引发了涉案当事人由爱到仇恨,使他们产生了心理障碍,此时他们就选择了报复,对相关的未成年人实施伤害平复自己的内心。这类案件也比较多见,给涉案当事人都造成了巨大伤害。

(五)家庭对外关系(包括经济问题、邻里关系等矛盾问题)处理不当,引发对未成年人实施伤害或者绑架索债等违法犯罪行为

很多家长在处理问题时过于刻薄无情,不够理智冷静。在处理邻里关系时不能和睦友善,不能互谅互让,导致矛盾激化,关系紧张,由此引发了对方对子女进行实施打击报复,进行人身伤害。在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不能诚实守信,不履行契约,致使他人生活困难无助或者信心丧失,从而导致他人采取极端手段对付其未成年子女来达到其目的。总之,家长在处理问题不当时引发对未成年子女伤害的案件也比较多,应当足够重视。

(六)未成年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处理问题不够理智冷静,引发双方进行互相殴打,从而使自己受到伤害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遇事不够冷静,容易产生冲动。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处理问题简单化,不能互相忍让,不能换位思考。总是争强好胜不服输,要对方认错低头投降才肯罢手,从而导致对他人实施伤害。这些伤害其实都是为了争高低,不愿服输造成的,因而处理得当完全可以避免。

(七)在社会生活之中,风险无处不在,很多伤害来自于意外事件,无法预料。未成年人在遇到这类风险时往往比较脆弱,避免伤害的能力相对困难

在社会生活中,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很多时候无法预料。在这些意外伤害事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安全意识、保护意识较差,从而遇到这类风险时受到伤害也相对比成年人严重。

三、解决未成年人避免受到身体伤害的对策

根据上面所作的分析,笔者认为学校、家庭和社会在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方面起关键作用,只有三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减少对未成年人伤害的因素。因此,本文就此提出如下对策,与各位进行探讨。

(一)努力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社会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分配不合理、政府不依法办事等等都会造成社会不公。一旦社会不公长期存在,就会导致很多社会问题发生。社会不公会引发剧烈的社会动荡,阻碍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造成社会治安混乱,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必须在各个领域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比如政府依法办事、建立社会分配公平合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从而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违法犯罪的发生,也减少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社会治安秩序不能有效治理,违法犯罪行为将会严重猖獗。特别是校园周边的治安环境急需加强,因为校园周围的黑恶势力的存在直接威胁到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只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才能将此社会毒瘤清除干净,从而减少危害社会,减少对未成年人实施伤害。

(三)加强社区、村委会管理功能,建立帮扶留守未成年人制度,减少社会黑手伸向未成年人的机会

很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都外出打工,将孩子留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身边。由于他们都年岁已高,缺乏对孙子女的关爱,给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机会。因此,社区、村委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留守的未成年人进行逐一登记,不定期的进行访问帮扶,关心他们的健康成长。

(四)学校要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保护未成人不受伤害

学校是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十分重要。因此学校在日常管理上要加强安全管理,不留安全隐患,加大对教学实施、卫生饮食等方面管理,加大保安巡逻、值班、来访人员登记力度,防止不法分子对未成年实施伤害。学校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开展安全知识学习,不断演练,提高应变能力。开办法制课教学讲座,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以便防范外来伤害及去伤害别人。

(五)家庭要对子女足够的关心和保护,处理家庭内外关系时要适当,不能给子女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法律上有义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有责任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因此家庭要给予子女足够的关心和爱护,平时教育子女注意安全,有条件的话接送上学,没有条件的建议子女结队通行。家庭在处理内外关系时应当遵守法律,洁身自爱,尽量减少矛盾冲突,最大限度减少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安全隐患因素。

(六)未成年人自身要积极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危险意识,提高面对突发危险事件的应变能力

未成年人由于存在年龄、智力等各方面的弱势,对安全知识缺乏,处理问题不够冷静理智,往往忽视危险行为的存在,从而在遇到危险时不能够及时正确应对,因而容易受到伤害。未成年人应当参加安全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面,逐渐走向成熟。头脑里时刻紧绷危险无处不在的意识,不忘安全第一的信念。处理问题时尽量忍让克制,冷静对待,正确解决矛盾纠纷,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

注:本文作者贾婷婷为华东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淮阴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职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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