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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控制程序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8-18 12:10:53   浏览次数:

  医疗纠纷控制程序

 1.目的 规范医护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保证医疗护理安全。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全体医护人员3.职责 3.1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遵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3.2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新分配及调入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

 3.3 院医务科为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本院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各科室抢救设备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使用调配。

 3.4 临床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质量要求书写病历,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5 严格落实病历检查和管理制度,保证病历质量及病历资料的完整,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3.6 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由专人送病历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也应有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3.7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 24 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应当将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 24 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3.8 临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之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特殊检查、输血及手术前应当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风险详

  细告之患者,同意手术、检查时要求患者本人及家属签字(附有相关手术, 特殊检查、治疗同签字书)。

 3.9 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患者及家属。

 3.10 临床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加强病历及相关资料的保 管。

 3.11 院科两级每月对医疗质量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发现的医疗差错、 事故隐患必须认真查找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

 4.工作程序 4.1 临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半小时内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 12 小时内将事件发生经过及时报告医务科; 如发生重大医疗过失的,科负责人应当在了解事件发生经过的同时十分钟内报告医务科。

 4.2 医务科在接到科室发生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报告,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事件经过进行调查、核实, 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主管领导报告,在调查、核实后应指派专人向患者或家属通报、解释,必要时由主管院长召开专家委员会讨论并写出书面结论。

 4.3 医务科在接到科室发生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报告后,在组织调查、核实的同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区卫生局医政科,如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应当在 12 小时内向区卫生局医政科报告。

 4.4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院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会诊讨论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4.5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务科保管。

 4.6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务科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吉林

 XX 医院

 文件编号:PGTH/QP752-18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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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院应当通知提供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4.7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为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尸体冻存可以延长至 7 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患任何一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4.8 病历复印见病历复印制度 4.9 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的处理(详见吉林 XX 医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5.相关及支持性文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 《医师法》国务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生部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生部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理管理办法》卫生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吉林 XX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流程 顾客投诉接待流程 吉林 XX 医院三查七对制度 吉林 XX 医院 病历书写制度 吉林 XX

 医院处方管理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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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记录 患者投诉接待记录病历复印记录 医疗纠纷处理记录专家委员会记录 吉林 XX 医院口腔诊疗美容中手术知情同意书吉林 XX 医院导管介入知情同意书 吉林 XX 医院 特殊检查知情同意书吉林 XX 医院麻醉知情签字书 二氧化碳激光手术同意书 吉林 XX 医院内窥镜检查同意书 吉林 XX 医院肿瘤治疗知情同意书 吉林 XX 医院告知书、患者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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