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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中监管部门行为选择分析

作者:jnscsh   时间:2021-07-09 09:03:14   浏览次数:

摘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是导致近年来我国诸多恶性环境污染事件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而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普遍存在以及监管部门自身对环境监管的责任缺失。通过构造博弈模型。从政府对环境监管部门的再监管缺失、一般性再监管和有效再监管三种再监管方式出发,分别对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选择以及排污企业的行为选择进行了分析。通过比较这三种情形下的博弈结论,我们认为,有必要将地方环境监管部门纳入国家环保总局的垂直管辖体系,并对监管部门进行有效再监管。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监管;博弈论;监管力度;再监管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8)04-0023-04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之相伴的是能源的高消耗、污染的高排放、生态环境的不断快速恶化。如2005年11月松花江化工污染事件,以及随后的2006年8月松花江支流牛河化工污染事件,造成哈尔滨等松花江沿岸城市的供水紧张,并由此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更为严重的是,2007年入夏以来,中国的太湖、滇池、巢湖等流域相继爆发了蓝藻事件,境内七大江河几乎全面告急,水污染已经逼近了临界点,特别是太湖蓝藻事件造成了无锡市供水的严重危机。据估计,要彻底治理太湖污染,至少需要10至15年时间,苏南人用30年时间创造了“苏南模式”,却需要用15年时间来补上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这一课。教训是深刻的,如何避免类似的恶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再次爆发,或者将此类恶性事件爆发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这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爆发的这些恶性环境污染事件并非是孤立的偶然事件,而是有内在联系的必然事件。造成这些恶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罔顾自然生态,没有意识到环境污染对人类生活与生存构成的巨大威胁;另一方面,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是导致恶性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但在造成地方环境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的诸多因素中,地方保护主义的普遍存在以及监管部门自身对环境监管的责任缺失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我们认为,有必要将地方环境监管部门纳入国家环保总局的垂直管辖体系,并对监管部门进行再监管。

目前很多学者利用博弈论知识对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Dungumaro等(2003)、Duda等(2000)、张一心等(2005)、王艳和丁德文(2006)、李丹和黄德忠(2005)等主要讨论了公众参与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和意义,以及公众参与对企业和监管部门行为选择的影响;黄采金等(1998)则探讨了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以及预防监控机制;彭水军等(2006)、柳杨青(2006)对近20年来我国环境污染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

本文以环境监管部门对企业超标排污行为进行监管为背景,研究如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监管部门监管的消极影响,以及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和力度。通过构造博弈模型,首先分析地方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管受地方政府领导和纳入国家环保总局垂直管辖体系的两种情形下,监管部门的行为选择和企业的行为选择。然后,探讨地方环境监管部门纳入国家环保总局的垂直管辖体系之后,在不同的再监管力度条件下,地方环境监管部门的行为选择和企业的行为选择。从研究结果来看,将地方环境监管部门纳入国家环保总局的垂直管辖体系,并对监管部门进行再监管,这不仅对监管部门的行为选择有着决定性意义,而且也积极影响着企业的行为选择。

二、假设与参数

假定局中人为企业和监管部门,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监管部门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共谋”,且企业与监管部门彼此都知道对方采取不同行为策略时的收益状况、行为目标以及策略空间。

π为企业因超标排污而节省排污处理成本所获得的额外收益;N={N1,N2}为企业的策略集,其中Ⅳ,为企业选择超标排污行为,N2为企业选择守法——不超标排污;θ为企业选择超标排污的概率。F为监管部门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管、没收企业超标排污所得后对企业的处罚数额;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为M;T={T1,T2}为监管部门的策略集,其中T1为监管部门对企业超标排污进行监管,T2为监管部门对企业超标排污不进行监管或监管缺失;p为监管部门对企业超标排污进行监管的概率。

三、企业与监管部门的博弈分析

假定监管部门的不监管行为不能给监管部门带来额外的收益(监管部门对闲暇等不偏好),也即监管部门选择不监管的额外收益为O。下文分别在两种情形下对监管部门的行为选择和企业的行为选择进行研究。情形I表示地方环境监管部门对企业超标排污的监管要受地方政府的领导;情形Ⅱ表示地方环境监管部门纳入国家环保总局的垂直管辖体系。

(一)情形I

监管部门对当地企业的超标排污进行监管,势必造成企业的排污处理成本的增加,企业可能迁离当地或者降低产量,以达到减排的目的,进而导致地方政府的收益减少(如税收的减少以及就业岗位的减少等)。地方政府极有可能将自身的收益损失部分或者全部地转嫁给环境监管部门。为此,不妨假定环境监管部门对超标排污进行监管的收益损失为R2

当企业选择超标排污时,若监管部门选择监管,则企业的收益为-F,监管部门的收益为-M-R+F+π;若监管部门选择不监管,则企业的收益为π,监管部门的收益为0。当企业选择不超标排污时,若监管部门选择监管,则企业的收益为0,监管部门的收益为-M;若监管部门选择不监管,则企业的收益为0。监管部门的收益为也为0。为此,可得到企业与监管部门的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

综上所述,将地方环境监管部门纳入国家环保总局的垂直管辖体系后,一方面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的概率增大了;另一方面,企业选择超标排污的概率减小了。总之,将地方环境监管部门纳入国家环保总局的垂直管辖体系,对于减少排污总量将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五、对监管部门实施再监管条件下企业与监管部门的博弈分析

现假设,将地方环境监管部门纳入国家环保总局的垂直管辖体系,并进一步假定监管部门存在不监管的动机,即不监管能够获得一定的正效用(如更多的闲暇时间)为S0。但如果不监管被发现,则要承担一定的负效用(如被解雇)为-D。

若监管部门不监管就会受到严厉处罚,此时,可认为对监管部门的再监管是有效的,并称此再监管为有效再监管。对监管部门进行有效再监管,这是比较极端的情况。现实中,要对监管部门进行有效再监管是比较困难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等诸多问题,再监管方很难准确判断监管部门是否对企业超标排污进行了监管。只有通过监管部门的行为选择的后果(如企业是否超标排污了)进行责任倒推,才能判断监管部门是否对企业超标排污进行了监管。若企业超标排污,则认定监管部门没有监管;若企业没有超标排污,则一般认定监管部门进行了监管(即使监管部门没有对企业超标排污进行监管,也将认定监管部门进行了监管)。此时,选择不监管却无需承担负效用,这对监管部门存在一定的诱惑,使监管部门对选择不监管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我们把这种形式的再监管称为一般性再监管。

下面,我们分别对无再监管、有效再监管和一般性再监管条件下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行为选择进行讨论。为了简化分析,假定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M=0。类似于表2,不难得到表3、表4和表5。

到威慑效果,而且可以对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产生威慑作用。

六、结语

从上述的分析可知,将环境监管部门纳入国家环保总局的垂直管辖体系,这将有利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干扰,提高监管部门监管的积极性。同时,对监管部门进行再监管,可进一步提高监管部门监管的积极性。在现实中,对监管部门进行一般性再监管是比较可行的。由于一般性再监管有其滞后性,即只有超标排污事件发生后,才能对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因此,再监管方应该事先将对监管部门选择不监管的处罚额度提高到较高的水平,以提高监管部门的积极性和监管力度。这样,理性的企业将会以较小的概率选择超标排污或选择不超标排污,进而避免超标排污事件的发生,有效控制排污总量。

责任编校:周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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