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执法年审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9-01 09:49:28 浏览次数:次
办理2014年度劳动保障年审指南
劳动保障年审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措施。根据国家关于用人单位均要实行劳动保障年审的有关规定,花都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穗单位、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拨款)、社会团体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单位均需进行年审。
一、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方式
(一)国有企业、区属集体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劳动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工作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办理;
(二)各镇(街)劳动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工作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由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本辖区内其它用人单位的劳动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收取资料及初审工作。
(三)新建用人单位,应自领取法人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在次日起30天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保障年审申报,核发《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在年审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本年度无需再进行年检。
(四)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请从速办理缴费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按上述要求办理劳动保障年审。
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地点及时间
(一)送审地点:
全区劳动保障年审经办机构表
年审单位
地 址
咨询电话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兰花路2号楼1楼
新华街劳监中队
新华街红珠路12号
新雅街劳监中队
新雅街聚福东路2号
秀全街劳监中队
秀全街车城大道1号
花城街劳监中队
花城街紫薇路50号
花山镇劳监中队
花山镇政府广场舞台背后
花东镇劳监中队
花东镇政府左面维稳中心
狮岭镇劳监中队
狮岭镇阳光路斐高箱包厂内
炭步镇劳监中队
炭步镇北街路26号
赤坭镇劳监中队
赤坭镇赤坭大道中5号
梯面镇劳监中队
梯面镇金梯大道20号
(二)年审时间:
2015年3月1日至7月31日。
三、办理劳动年审和社保登记证年检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一)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留存的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年审时上月社会保险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地税局网站可打印,地址 HYPERLINK "http://" )。
(二)备检资料
1、劳动合同(30人以下全部带,30人以上的带30份)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2、有劳务协议的单位,提供与劳务公司签定的劳务协议(复印件)及劳务人员名册。
3、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还应填写《下属分支机构登记表》及分支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并提供分支机构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招用流动人员的加带《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和《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
5、招用外籍、台、港、澳人员的加带《就业许可凭证》;
6、年审时上月和上年12月份职工工资表;
7、办理综合计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加带综合计算工时审批表和不定时工时审批表;
8、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9、职业介绍机构加带《劳动力中介许可证》、社会办学机构加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程序
网上年审地址: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保障年审的内容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先行整改。现场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对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必须提交书面说明。自查网上审查网上申报审查现场申报自查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保障年审的内容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先行整改。现场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对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必须提交书面说明。
自查
网上审查
网上申报
审查
现场申报
用人单位自查后,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资料申报年审。用人单位自查后,
用人单位自查后,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资料申报年审。
用人单位自查后,在网上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资料。
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他有关资料,或实地核查。申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所有资料退回。
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他有关资料,或实地核查。申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所有资料退回。
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他有关资料,或实地核查。申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他有关资料,或实地核查。申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填写。
年审合格的,发给《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发证年审合格的,发给《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发证附件2
年审合格的,发给《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
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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