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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农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关爱体系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2-26 08:42:00   浏览次数:

【摘要】农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教育及身心成长对社会的稳定和谐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由于生存权遭受影响、发展权受到限制、受教育权难以保障、监护权缺损丧失、人身权受到威胁,他们成为特殊的被社会边缘化的弱势群体。建议构筑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关爱体系,为农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关键词】服刑人员 农村地区 未成年子女 社会关爱

农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指农村地区正处于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拘禁状态的人员所生(包括婚生及非婚生)的法定年龄不足18周岁的子女。在重刑主义传统浓厚和重视因果报应的我国农村地区,对于罪犯的厌恶、憎恨与强烈的复仇欲普遍存在,农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上遭遇歧视表现尤为明显,而歧视则可能挑起或加重农村服刑人员的反社会情绪。

父母服刑造成未成年子女多项权益受损

生存权遭受影响。农村及贫困地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普遍呈现贫困化趋势。农村服刑人员中,男性罪犯比例较高,而男性是农村家庭的经济支柱,也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顶梁柱的倒塌给家庭带来生存危机,导致未成年子女生活质量下降,有的甚至基本生活保障都难以维系。另外,一些农村服刑人员非婚生子女一出生背上了“黑户口”,偏远农村信息交流与政府保障等客观现实因素不完善,使他们从正常社会生活中被隔离出来,得不到应有的社会福利支持。还有一部分农村服刑人员犯了诸如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重罪,由于判刑时需要赔偿数额巨大,少则几千,多则上万至几十万,对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事实上缺失,他们游离于社会救助的边缘,无法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存权利。

发展权受到限制。未成年子女父母双双入狱,或者一方犯罪,而另一方为了养家护口,不得不外出打工,或者有些干脆放弃家庭,抛弃未成年子女,这都造成未成年子女无人抚育,或者由无人赡养的老人抚育。大部分农村地区未成年子女在父母服刑后,由祖父母抚养或寄养在亲戚家中,生活很快陷入困顿。一部分孩子为减轻家庭负担,只有放弃学业,外出打工养家,但因为家庭原因遭到歧视,就业前景并不好。有些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因为遭到社会歧视,得不到应有的救助,而走上父母的老路,成为新一代犯罪团体。调查发现,94.8%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没有受到过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犯罪率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未成年人犯罪率。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人数占被调查人员未成年子女总量的1.2%,未成年管教所收押的未成年服刑人员中有15%是父(母)服刑或有家庭缺陷的 。

受教育权难以保障。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会深刻影响一个人一生的成长。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由于种种原因中途辍学,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正规有效教育,与同龄孩子的差异和由此带来的不平等感受将加深他们的被歧视感和对立感,从而可能产生对整个社会的对抗情绪,形成潜在的严重社会隐患。据调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辍学现象严重,辍学比例高达13.1%。其中,户口在农村的辍学率更高,达16.1%。在父(母)入狱前就已经辍学的占未成年子女辍学总人数的17.56%,在父(母)入狱后辍学率竟高达82.43% 。

监护权缺损丧失。父母双方均因犯罪入狱服刑,父母离异后,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入狱服刑,另一方不愿或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一方不幸死亡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因犯罪而判刑;这些在农村服刑人员家中发生,致使监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无法落实。尤其是不期而至的二次家庭重大变故,不仅会给孩子的心理和情感造成巨大的冲击与负面影响,而且往往使得该类孩子的监护问题比一般服刑人员孩子的监护问题更不容易落实。有些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不被亲戚收留,由于没人监管看顾,他们自制自理能力差,开始走向社会流浪、乞讨。据中国司法部调查结果显示: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上流浪、乞讨的占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的3%。其中,居住地在大城市、小城市(包含县、市)和农村的服刑人员子女在外流浪、乞讨的人数在该类未成年子女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依次呈递增态势,分别为1.5%、2.4%和3%。令人担忧的是,多达1/5的服刑人员因为种种原因,不知道孩子现在的情况,更不清楚他们是否已经在社会流浪或乞讨 。

人身权受到威胁。来自外界的舆论压力对孩子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服刑人员的子女,尤其是一些强奸犯、盗窃犯等犯了传统意义上有违社会伦理道德罪的服刑人员子女更容易受到周围人的歧视。一些服刑人员的孩子还可能被周遭的家长、老师、同学列入“特殊群体”,实行“特殊管制”,这些孩子经历了同龄孩子所没有经历过的生活,他们长期遭受与父母分离的创伤以及缺乏照顾。有些孩子目睹了家长的犯罪过程或是被警方逮捕的场景,这些场景在他们幼小的心里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许多孩子都有夜晚做恶梦、惊醒、失眠的经历,更有甚者会患上自闭症或抑郁症。

加强对农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关爱

加强对农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关爱研究,旨在进一步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群体的关注,逐步构筑来自全社会各方面的关爱体系,为他们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来自国家与政府的关爱。我国应借鉴欧美一些国家的经验,以法律规定由国家或政府承担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国家应完善社会保障与民政救助制度,设立监护机构或代养人、服刑人员与其子女三方定期联系的制度。对农村地区无人监护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应由民政部门安排到当地孤儿院、福利院、儿童村集中供养,对流浪乞讨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应发挥救助站的作用。加速完善低保制度建设,特别是经济困难的农村服刑人员家庭的低保。农村或贫困地区服刑人员子女没有低保,直接导致他们没有生活保障,生活举步维艰。应该由政府机构牵头,通过宣传教育,营造关爱生命,公益慈善的社会氛围,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创造条件,推动民间力量参与救助,保障这类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政府应对民间救助团体在登记注册方面给予支持,为其创造一个好的制度环境,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按照国际标准管理与监督。

来自村委与学校的关爱。应当明确村委会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方面的责任,将其纳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以及评选和谐社会建设示范村等评优评先的评比中;建立村委会帮扶制度,落实帮扶责任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尽可能避免其在社会流浪。主动帮助服刑人员修复家庭关系,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帮助服刑人员重组家庭,用家庭的和谐与关爱感化本村服刑人员,激发他们对家庭的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树立起重新融入社会的愿望。学校应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增加助学金的发放力度,简化助学金发放手续,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扩大受益者范围,特别是照顾类似于农村服刑人员子女一类的弱势群体,以保障服刑人员子女享受与普通孩子同等的义务教育。同时,积极引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成绩与心理健康,对发生在他们身上的问题,尽量做到宽容过失妥善处理。

来自社区与监狱的关爱。社区矫正相对于监狱禁刑来说,对家庭及其子女的影响要小得多。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增加轻刑犯的社区矫正比例,从而达到增加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目的。同时,帮助推荐社区服刑人员配偶或子女就业,开展“特殊对象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为社区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学费资助、课业补习、心理辅导、特长培训等方面的帮助。监狱设置适合孩子见面的人性化措施可以很好地做到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加大监狱管理的人性化,积极开展重建亲子关系的活动,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融洽家庭关系。

来自慈善机构与志愿者的关爱。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这一特殊群体的重视关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一些由个人、民间组织、行政机关以及监狱部门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救助的活动,并创办了一些救助机构和保护实体,设立了基金。例如,北京、陕西、福建、河南等很多地区建立了“太阳村”、“回归儿童村”、“善恩园”、“阳光爱心站”等,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动员发达地区的企业及有能力的爱心人士等民间资源开展对服刑人员子女的结对子帮扶活动;成立由优秀教师和品学兼优的团员青年组成的志愿者队伍,建立农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课外补习学校,在各镇(街道)设立辅导点,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就近参加免费辅导,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辅导与学业辅导,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建立有效引导和舒缓的渠道,防止其产生自卑心理,形成自弃心态,滑向犯罪的深渊。

总之,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对农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构筑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关爱体系,形成社会关爱的合力,可以减缓社会矛盾,加快社会问题的解决,共同维護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为衡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系副教授)

注释

①张安民:“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情况的调查报告”,《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2期。

②③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报告”,《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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