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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致家长的一封信以及学院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7-01 09:41:57   浏览次数:
学校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致家长的一封信以及学院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尊敬的全体家长,新春快乐!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了共同做好防控工作,保证家长及孩子们的身体健康,我们希望通过这封信,让您了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疾病的相关知识,让我们共同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组长、中国病毒专家钟南山院士向全国人民呼吁:解决疫情最有效,控制成本最低的办法就是全国人民在家进行自我隔离两周,这样对全国经济影响最小,对生命健康最有利。强烈建议全中国人民都在家过春节,不要走亲访友。尤其是回家过年探亲,拜年的乡镇村民,应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全体国民都行戴口罩尤其老年人进行自我保护!
一、 基本知识  
1.什么是冠状病毒和新型冠状病毒?  
冠状病毒是自然界广泛存在的一大类病毒,因该病毒形态在电镜下观察类似王冠而得名。  和人一样,不同病毒之间虽然是近亲,但性情、态度、处事都有很大不同。这次中国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虽然是SARS近亲,但在传染性和致死率上,2019-nCoV都比SARS温和,因此,不必为此感到恐慌。 
2.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症状? 
患者通常会得肺炎,并出现干咳、头痛、发热、乏力、逐渐出现呼吸困难等。部分患者刚开始症状较轻,不会出现发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总体是可治的。多数患者为中轻症,预后良好,少数患者病情危重,甚至死亡。 
二、防控措施  
学校根据各级疫情防控精神,作以下要求:
1、请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个人返泸信息,自返泸来泸州日起居家隔离14天,在隔离期间不要走亲访友、不与外人接触,自觉佩戴口罩。14天后如无发热、上呼吸道感染症状可解除隔离。
2、所在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医生会定期随访您及您家人的健康状况并提供医学建议,请您务必配合并如实反馈有关信息。如您或您的家人在居家隔离观察期内出现不适症状,请立即与所在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医生反馈。
3、请做好其他家庭成员的防护,尽量不要参与社会活动,家中不待客,不宴请。室内勤通风、勤换气,家居用品每天清洁并定期消毒。
我们坚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突发疫情防控攻坚战!
祝新春快乐,身体健康!
学院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有效防范各种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妥善化解传染病疫情安全隐患。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书记为成员的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XXX学院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防疫办”),隶属XXX学院后勤管理处,XXX学院后勤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XXX学院后勤管理处办公室、XXX市人民医院驻学院卫生所门诊室(以下简称“校门诊”)人员为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成员。
院长为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疫情防控全面管理工作;分管院领导负责传染病疫情防控具体工作的指导与督查;校防疫办为传染病疫情防控具办和落实部门。
(二)领导小组职责
1.结合学校实际制订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规划、应急预案、处置办法。
2.加强学校日常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管理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与评估,并配合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等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处置工作,降低疫情危害。
(三)校防疫办职责
1.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并以传染病宣传活动日为契机组织传染病防治专题知识讲座、知识竞赛、主题班会、演讲比赛等健康促进活动。
2.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调查、收集、疫情报告、疫情处置、档案留存等工作;
3.做好与市卫计委、X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XXX市教育局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共建共享平台,并开展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
二、传染病防控措施
各职能部门、院(系)应制定本部门日常传染病防控工作计划、制度和实施方案。同时建立XXX学院院、系之间联防联控管理机制,并按照学院统一部署,协调配合,积极应对,科学预防,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一)健康体检
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要求,传染病(结核病)列入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我校由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工会、校门诊等职能部门人员组织新生和教职工在XXX市人民医院进行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在体检中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校防疫办会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及时把患者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二)健康教育
1.教务处、学生处通过把传染病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新生入学健康教育活动课,提高学生对传染病防控知识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2.后勤管理处通过校园网、发放宣传册、制作宣传图片、宣传栏等多种媒介进行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学生传染病知识知晓率。
3.各院(系)通过电子屏、主题班会、专题讲座、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师生广泛宣传传染病知识,增强师生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健康生活方式。
4.发挥大学生社团组织的协同作用。通过学生参与社区综合健康教育实践活动,把传染病防控知识传递给家庭、社区人群,从而带动社会预防传染病知识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创建良好的卫生环境
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做好寝教室、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工作。特别是做好寝室、教室、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消除传播隐患。
(四)监测与报告
1.建立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学生因病到校门诊或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或治疗时,应主动向校门诊医务或市医疗机构人员说明自己病情、病因、症状等,若出现疑似传染病症状(符合国家法定传染病报告病种),应第一时间向校(系)负责人和校防疫办报告。校门诊或校防疫办人员要及时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2.病例报告。校门诊医务人员在对学生因病常规治疗过程中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校门诊医务人员向校防疫办报告,并同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疫情监测。校门诊医务人员应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对监测发现学生或教职工有疑似传染病或确诊传染病患者,应在校防疫办的统筹下及时协同医疗机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应急处置。
三、传染病散发疫情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控散发疫情是指在校园内发现疑似传染病或传染病确诊患者,但尚未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
(一)及时登记,规范管理
校门诊医务人员对就诊的大学生、教职工疑似传染病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立即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时间、所在班级(部门)、姓名、年龄、症状、就诊医疗机构、排查结果、采取措施。并建立规范的管理档案。
(二)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校门诊医务人员发现疑似或确诊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院防疫办报告,并组织开展其所在班级学生、任课教师、校舍舍友等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
2.如果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传染病病例,应及时向院防疫办和X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配合定点医疗防疫机构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及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同时由定点医疗防疫机构根据现场情况判定,可适当进一步扩大筛查范围。
3.各院(系)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患者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状况、特征,出现符合疑似症状和确诊患者,应协助院防疫办做好疑似和确诊患者转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诊断与治疗工作。
(三)定点消毒
院防疫办、院门诊人员要及时对发生疑似或确诊传染病病例现场进行必要的、经常性的消毒处置,防止交叉感染。
(四)休(复)学管理
1.院门诊在筛查中发现确诊传染病患者时,应及时报告并将患者第一时间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2.休学与复学管理
(1)休学:经X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具有传染性的患病学生,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学生可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
(2)复学管理。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出具的痊愈证明后,方可申请复学。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或不具备传染性的患病学生,院防疫办、院门诊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指导下督促其服药并定期接受随访复查,同时建立跟踪治疗档案。对不需要休学学生,由班级辅导员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和学习
4.建立疑似传染病和传染病患者的跟踪档案,做好疫情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为有效防止结核病的传播与发生提供参考资料。
四、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
(一)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在校园内发现确诊传染病病例时,院防疫办应主动配合院门诊人员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预判疫情发展与变化趋势,发生的原因或可能因素,采取的有效防治措施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防止传染病的流行与蔓延。
(二)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
学生处、后勤处及相关部门应在院门诊室医务人员的配合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师生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积极营造宽松的学习、生活环境,及时消除恐慌心理,保障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六、监督与管理
把传染病防控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接受市卫计委、教育局定期联合督导检查,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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