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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构成论文

作者:jnscsh   时间:2020-10-16 17:55:3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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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摘要: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 现代 意义上的犯罪构成 理论 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犯罪构成是刑事 法律 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 社会 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明文明确规定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犯罪构成正是犯罪成立条件,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

  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又是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所以,犯罪构成对实现法治、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具有重要意义。犯罪构成由于其不同的形态,性质和特征,可以进行多种类的划分。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它在刑法和刑法理论中具有重大的意义。刑法以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为主要 内容 ,犯罪是刑罚的必要前提,因此,犯罪 问题 在刑法规范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犯罪构成与刑法中的其它问题都有着广泛、密切的联系,所以,它成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关注的重点,犯罪构成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法 犯罪构成 罪行法定主义

  近二十几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的理论探索,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恢复阶段,即重新恢复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二个是探索阶段,即对引进的前苏联犯罪构成学说进行理论上的评判,并在犯罪构成理论的某些问题上有了突破,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见解。下面笔者试就犯罪构成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理解与看法。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及 发展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 历史 性产物。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 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只包括客观的、论述的要素,而不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和有责性没有关系。本世纪30年代,目的行为论兴起。目的行为论认为,人的行为是追求一定目的的活动,目的是行为的核心。因此,主观的要素(包括故意与过失)是构成要件要素。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本世纪50年代初期从前苏联直接引进的,它是在吸收他国犯罪构成学说内容、 总结 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 研究 起步晚,又长期受到前苏联刑法学理论的深刻 影响 ,因此,具有 中国 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仍处于探索研究之中,在犯罪构成诸问题上,依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随着探索与讨论的深入,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有了长足发展,日趋成熟完善。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虽然我国刑事法律中没有出现犯罪构成这一术语,但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理论也正是将刑法的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所以,刑法实际上规定了犯罪构成。在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规定了犯罪构成,表现在总则规定了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分则只规定具体犯罪所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由于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目的在于禁止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因此,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其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

  2、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形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通说,这里的客观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主观包括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一个整体。如果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没有内在联系,也不能形成为犯罪构成。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犯罪构成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认定犯罪的实质标准是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如果司法机关直接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犯罪,必然陷入罪刑擅断的局面。因此,必须由立法机关规定出犯罪的法律标准。犯罪构成要说明行为在何种条件下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成立犯罪;所以,必须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实质依据。正因为如此,只有那些对说明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困素,才会被刑法规定为构成要件;基于同样的理由,如果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该行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4、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由于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因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任何行为,凡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就成立犯罪;凡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就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而言,除了犯罪构成之外没有别的标准,也不能在犯罪构成之外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所以,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惟一法律标准。

  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明文明确规定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犯罪构成正是犯罪成立条件,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又是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所以,犯罪构成对实现法治、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问题中占有核心地位,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由刑事法律加以规定的

  犯罪构成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它不仅表明犯罪是如何形成的,而且提供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具体条件。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判断该行为人是否要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由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从严格依法司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及准确制裁犯罪、维护法制权威的要求出发,犯罪构成必须由刑事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构成的性质曾出现过多种学说。有的认为,犯罪构成是一种理论概念,不能成为犯罪的规格和标准,即主张理论说;有的认为,犯罪构成是一个法律概念,必需由法律明确地加以规定,即主张法定说;也有的认为犯罪构成既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是一种阐明法律的理论,所以,兼具法定性和理论性,即主张折衷说。 目前 ,犯罪构成法定说已成为我国法学界的通说,这直接体现了罪行法定原则,而且也使犯罪构成与犯罪行为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获得了统一。

  刑事法律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其总则性规范和分则规范共同实现的。总则性规范规定的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而分则规范则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脱离总则性规范或者分则规范去谈犯罪构成,都是不 科学 和全面的。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01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表明,犯罪构成总则性规范与分则规范的结合不仅体现在刑法典的总则与分则之间,同样也表现在刑法典总则与单行刑事法律及附属刑法规范的结合上。所以,坚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强调对犯罪构成法定性的认识,十分重要。

  2.犯罪构成是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包含着一系列要件内容。从性质上看,这些要件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反映行为人主观方面特征的主观要件和反映行为人客观方面特征的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从数量上看,犯罪构成并不是由单个主观要件或者客观要件构成的,而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组合;从组成上看,犯罪构成也不是犯罪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互相渗透、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和标准的有机整体。从这一点上说,犯罪构成是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正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我国刑法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在犯罪认定及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的统一性。因此,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是在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的行为,并且其主观上的罪过与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即主观罪过是危害行为和结果之因,而危害行为及其结果则是主观罪过的必然之果;罪过赋予进行犯罪活动的自觉性,犯罪行为等则是其主观因素的客观延伸。由此可见,犯罪的客观方面与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互相推动、互为表里的。作为认定犯罪规格和标准的犯罪构成,也必然是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有机结合的整体,不能相互分离,或者简单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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