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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师德红线”到依法履职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10 08:40:36   浏览次数:

今年五六月间,以“海南校长开房”为中心的多起校园性侵案先后曝光,使N个“优秀”教师露出了禽兽嘴脸。他们利用教师身份屡屡性侵未成年学生的卑劣行径,又一次引发了公众对教师素质问题的高度关注。6月14日,在北京召开的2013年教育督导与评价研讨会上,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被曝光的校长、教师都是教师队伍中的败类。对于师德沦丧者,必须清理出教师队伍。

此前,教育部正在浙江、湖北等地试点的教师资格定期认证注册制度,已经开始对持《教师资格证》上岗的教师,每5年通过综合考核认证和注册一次,其中对师德一项实行一票否决。今年,为了用高压态势守住“师德底线”,教育部还将建立考核评价教师师德的长效机制,明确划定“师德红线”。教师如有从事有偿家教、体罚学生、增加课业负担等越线行为,都将依规受到严惩。

考核师德的制约力有限

已经曝光的校园性侵案件中的肇事者,此前无不经历过多次“师德考核”后获得了荣誉: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先进教师、学校教师年度考评连续三年优秀……这些并非巧合的事实,从侧面说明了“师德考核”对教师约束的有限。

由于“师德考核”明显牵涉到利益,被考核教师很有可能把自己的无德行为隐匿起来,以获得较好的师德评价,致使考核流于形式。实际上,无论设计出怎样完善的考核体系,考核所呈现的师德都难免有搀假的成分。多一种考核,往往就多一种寻租的机会。如果为避免“师德考核”流于形式而严厉执行,比如设定末位淘汰等制度,又可能产生新的问题,也许个别教师会忙于找关系,以保住教师资格。而对于某些实施考核的人,则相当于多了一种“创收渠道”。

“校园性侵”频发的原因多样,要杜绝这类案件的发生,仅寄希望于教师拥有良好师德还远远不够。现实中,学生对性侵的无知、校园方便的作案条件、校方管理的渎职、家长监护的缺失,客观上都会给个别教师实施性侵以可乘之机。以往由于事发后要么法治缺位,要么惩治力度不够,导致一些“禽兽”在丑恶的性侵行为被发现后,居然还能辗转多个学校继续施暴。

在台湾地区,曾有校园性侵害犯罪记录的人,均被列入不适宜任教的名单,有关部门还把他们的资料发到网上一个专门供查询的系统,规定所有的学校不得招聘他们。他们不仅不能再为人师,就连知情不报者也会被清理出教师队伍。让孩子们的学习环境与这些无良者隔离开,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项至关重要的举措。

校园性侵案一出,有些人总是习惯于“呼唤师德”,而把现行的法律法规置之脑后。事实证明,考核师德并不能及时发现教师队伍中的“禽兽”,也无助于司法部门将其法办。值得期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已经表示,今后将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

“红线”不能替代法律

师德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简称,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备的品德之总和。它是从道义上调整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领导、教师与学生家长、教师与社会其他方面等关系的行为准则。

教育部此次划定的“师德红线”,所针对的教师的一部分行为其实属于法律范畴。比如教师性侵学生,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该纳入司法程序处理,追究教师的刑事责任。比如教师体罚学生,触碰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条款,也是违法行为,也应按法律问题进行处理。把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作为师德问题加以强调,实则把对教师的要求降低到了法律底线之下,也是对“依法治校”的一种弱化。

与此同时,对于学校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同样应走法律程序,绝不能出于维护所谓的学校声誉,对其进行内部处理。分析近年来的教师违法犯罪问题,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学校方不是将肇事者移交司法机关,而是对问题进行行政调查、行政处理,有的甚至不了了之,致使校园性侵犯罪因此受到纵容。如果仍一厢情愿地强调越线教师将依规受到严惩,同样是将法律问题行政化处理,也势必会弱化依法惩治的力度。

据笔者所知,美国在防止教师侵害学生时,没有刻意强调师德,只是告诉学生和教师什么行为是允许的,什么行为不能越界;告诉学生如果老师对自己有越界行为,学生要立即向校方举报,接到举报的校方则立即报警,让警方来判定是否涉嫌侵害。

法律的界限是明确而清晰的,而加强师德建设非朝夕之功。与其用师德、准入制等诸多规定衡量教师是否失德,不如向教师明确一个理念:对学生的侵害行为再不会受校方容忍,一旦形成侵害事实面对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师德问题的实质是制度问题

教育部的“师德红线”,还包括教师如有从事有偿家教、违反教育规律增加课业负担等越线行为,都将依照文件规定承担责任。这部分行为表面上似乎反映的是师德问题,究其实质是制度问题。教师都知道布置作业越多,自己批改作业的量就越大,之所以多布置作业,是因为当前的中高考制度催生了应试教育,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都用学生的分数、升学率来考核教师,教师才不得已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此弊不除,教师们只有继续“戴着镣铐跳舞”。

至于规定教师不得有偿家教,也早已在不少地方发布过,然而类似的规定基本上都没有得到执行。首先,如何鉴定教师的有偿家教?只要学生、家长不承认付费给教师,教育部门就很难认定和追究“有偿”。其次,教师利用休息时间辅导学生是教师的权益,中国没有法律规定教师不得在休息日兼职。

在日本、美国等国家,都明确规定教师不得兼职,因为这些国家实行国家教育公务员制,保障教师享有和公务员同等的权利,故规定教师不得兼职,有公务员法可依。而在中国,还没有把教师纳入教育公务员系列。1994年颁布的《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在很多地方迄今还没有落实。

我国中小学教育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教师的教育自主权,要改革中小学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学校中设立教师委员会,负责包括教师评价、考核的教育事务管理;二是改革制约中小学教育的中高考制度,如果考试制度的核心“教招考”一体格局不打破,制定出再好的师德考核规定,又有何用?

基于此,眼下应该出台的是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标准,严格规定教育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真正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有关保护学生权益的条款,这是落实和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一个关键环节。

长效机制在于依法履职

教育部门建立教师师德长效机制的提法很好,然而划定“师德红线”的做法,似乎与建立长效机制没什么关系。比如针对教师违法犯罪行为,长效机制如上所述应该是依法治校,学校应该严格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清理校规中与这些法律相冲突的条款,切实保障教师和学生的权益。近年来,一些学校无视上位法、由行政单方面制定的校规,严重侵犯了学生和教师的权益,由于校方不遵守法纪,要求教师不得逾越“师德红线”显然有失公允。

要建立师德长效机制,就必须改革我国的考试评价体系,让学校有自主办学的空间,给予教师教育自主权。同时,必须保障教师的待遇,从教师职业属性来加强职业规范的建设。如果离开了教育部门的依法治校,没有符合教育规律的教育管理和评价体系,仅以师德来要求教师,结果是红头文件一大堆,教师的失德乃至违法犯罪问题还会此起彼伏。

提起教师不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就要说到过去多年的素质教育推进乏力,我们总习惯于要么把责任推给教师,说教师不配合,如早在2008年发布的经过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四条,就要求教师实施素质教育;要么把责任推给家长,说家长心态有问题。事实上,造成当前中小学应试教育盛行的重要原因,不是教师和家长“不合格”,而恰恰是我们不愿对计划录取的升学制度进行改革。在当今考试选拔体系中,勇于探索素质教育的教师,在有些人看来一定是“拎不清”的、“不合格”的。

对于今年将要推出的考核评价教师师德的长效机制,有不少人认为,制定者应该是教师行业自治组织,由教师们共同参与制定,然后由教师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执行评价。

要严格地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首先必须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教育部门的服务职责。其次“构建责任共识”,因为当下的教育领域需要厘清利益相关方的责任边界。一个理性和积极的社会,在责任链条中,只要有一方不清楚“什么事谁来做”,就会造成或越界或不作为,因而无法进行有效的追责,更不能杜绝相同的错误反复重演。

因此,最靠谱的师德长效机制,就是相关各方在“构建责任共识”的基础上确认自己该做什么,而后各司其职,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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