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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8-18 12:14:32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实现设位规范、停车有序、安全便民的停车管理目标,加强规划引领、用地保障、建设统筹、智慧停车、综合治理、价格引导、执法监督,着力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提高民众便捷出行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属 属 地为主、完善体制。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引导社会企业和社区居民共建共治共享,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2. 因地制宜、差别供给。按照“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原则,结合城市不同功能区域定位,科学谋划,因地制宜,分类确定停车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在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基础上,实现中心城区路内停车泊位的有序递减。

 3. 需求调控、价格引导。发挥市场价格杠杆作用,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动制定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停车收费标准,合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4. 信息驱动、资源共享。融通停车资源数据信息,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互联网停车诱导系统的建设应用,提升停车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推动停车资源时空置换、错时共享、有偿使用,试行热点区域限时停车、即停即走,提升停车资源周转率。

 5. 重点突破、依法治理。加强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的停车管理,精细化停车交通组织,规范设置停车设施,挖掘停车资源潜力,最大限度破解停车难题。建立健全停车执法联动机制,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加大执法管控力度,着力消除停车乱象。

  (三)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中心城区,包括东营区、东营经济开发区、垦利区(以下统称“各区”),东营港开发区、河口区、广饶县、利津县参照执行。

  (四)工作目标。到 2022 年,全市停车设施基本供需平衡,全市经营性停车场基本纳入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统筹规划设置道路泊位,实施智能化改造,实现规范有序管理;打造综合治理示范区,老旧小区、医院等重点区域停车难进一步缓解。

  二、加强规划管理,指导停车设施建设

  (一)科学编制停车设施规划。坚持停车设施“供需一张图”,将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布局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用地管控,分区域编制停车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建立停车规划评估反馈和跟踪监督机制,确保规划有效实施。(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动态调整规划配建停车标准。制定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办法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坚持停车设施差别化供给,保持居住区、交通枢纽、医院、政务服务等公共场所周边停车供需平衡。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停车位配建标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

 度,老城区更新改造要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停车设施供给能力等约束开发强度。(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三)鼓励超额配建、捆绑建设、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具备条件的新建项目超额配建、捆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要纳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划拨)条件,给予适当奖励,项目建成后按要求管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进行建设、拆除部分既有建筑进行新建、对既有平面停车场进行改建加建等。在符合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增建后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按程序依法论证调整。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设施以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楼,配建附属商业除外),在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三、加强用地空间保障,促进集约高效利用

  (一)加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供给。按照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及时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充分利用棚改、企业搬迁腾空的零星地块、边角地块(面积在 3000 平米以下,停车矛盾特别突出的区域可在 5000 平米以下)以及拆违、环境综合整治释放的空间,优先建设停车与绿化相结合的公共服务设施。要利用人防等地下工程改造,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二)采用多种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对产权归属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公共停车用地,以划拨或协议形式供应。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可通过招拍挂、租赁方式获得停车设施用地使用权。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产权办理条件的,可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三)挖掘空间资源建设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旅游景区以及交通枢纽、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将自有商业设施、工业厂房等集体土地、自有土地改造为公共停车场。已实施征迁、出让的暂未开发建设用地,可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建设临时停车设施。(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配合)

  四、加强项目建设统筹,优化审批程序

  (一)制定停车设施动态建设计划。依据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布局、供地计划、建设计划,梳理形成全市停车设施重点项目库,实行计划管理。(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二)优化公共停车设施审批服务。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可按照特种设备类报建,由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审定,不需办理规划审批、环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项目法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定,在开工前到市场监管部门按特种设备办理施工告知,向 特种设备 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根据实际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建

 设高度、外立面形式,满足日照、消防、环境、安全等要求,并按程序进行社会公示,征求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

 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作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在社区村集体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对按建筑类报建的停车设施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提速办理,并采用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公共停车场项目可按项目法人制管理,在征得土地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项目法人凭合资、合作、授权、特许经营等有效法律文件,办理用地、规划、施工和运营备案、收费等手续。(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五、盘活现有停车资源,科学调控停车需求 (一)推动内部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要分类制定管理对策,有序引导停车设施开放。推进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商用停车场、个人停车设施全天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错时共享。(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单位配合)

 (二)合理调控临时停车需求。结合城市道路功能、道路交通流量等情况,加强路内停车泊位限时管理,严格控制停车泊位使用时段、时长,有条件、低限度满足临时停车需求。对残疾人车辆、出租汽车、城市物流车辆、公厕周边等特殊停车需求,规范设置专属停车泊位,并根据道路交通情况严格限制停车时间。(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三)实施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完善城市停车价格机制,严格规

 范停车收费管理。经营性停车场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通过差异化收费调控停车需求。对驻车换乘、政务服务、医疗机构等公益性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单位配合)

  六、加强智慧停车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快推广应用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充分结合现有数字化城管系统、城市交通信息系统,积极建设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整合全市停车资源,建立停车设施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将新建、改造、调整的可利用停车设施信息纳入全市停车资源基础数据库。鼓励公共停车设施通过建设和改造 ETC 收费系统等方式实现无感支付等多种便捷支付。建设停车诱导系统,推广停车预约服务和电子缴费技术,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有序推进停车设施联网共享。通过城市管理部门停车设施备案、辖区监督管理等环节推进停车设施联网。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实施智能化改造并接入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鼓励商场、办公场所、酒店、住宅区等将停车设施接入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委托专业公司统一运营管理。鼓励个人泊位通过专业服务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接入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专用停车设施联网共享的,要采用硬隔离等方式明确共享车位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消防改造。(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三)推动停车充电一体化发展。强化停车设施与充电设施在规划布局、建设机制、运营服务、标准规范等方面的衔接,引导专业化企业

 参与停车充电一体化建设和运营。(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七、创新停车共治模式,破解重点区域停车难题 (一)综合治理老旧小区停车难题。鼓励利用居住区空地、地下空间等闲置地段挖潜泊位资源,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科学施划道路泊位,增加车位供给。优化居住小区内部及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在符合安全管理和基本通行条件下,利用周边路段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位,满足居民夜间停放需求。结合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倡导开展停车“社区自治”,社区可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成立停车自治组织。自治区域内停车收费价格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发展改革部门指导下自行确定,收取的费用专门用于停车自治管理成本、车位施划、停车设施建设以及社区道路、绿地、环卫、公厕等公共设施日常运行。费用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示。“社区自治”区域和停车泊位设置等事项由各区政府牵头研究确定,并报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二)优化医院内外部停车组织。科学设置医院停车配建指标,充分考虑医院就诊需求,加大停车设施供给。将医院职工停车需求向周边空余停车设施疏解,将医院车位提供给就诊车辆。优化医院内部及周边交通组织,推行进出口独立设置、车流单向通行、增设临时落客通道等措施,打通内外部交通循环。(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三)科学治理学校周边道路停车问题。针对接送学生车辆潮汐化特点,合理设置道路临停泊位、即停即走泊位,减少对周边交通干扰。推行警民护学岗、校家合作等模式,由交通志愿者、值班家长或保安开

 车门接送学生。探索实施错时上学和弹性放学方式,有效分散接送学生车辆集中停靠。(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教育局、市公安局配合)

  八、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停车产业发展

  (一)实行建设和联网管理奖补。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专项资金,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联网管理进行奖补。建设奖补按设施类别确定,新建非配建停车设施及既有非配建停车设施按新增停车泊位数量,新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按超标准要求泊位数量进行奖励。建设奖补和联网管理奖补不同时享受。(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二)创新建设运营模式。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等模式,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社会优质专业公司或互联网企业组建集团公司,承担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运维和停车诱导设施建设,采取特许经营方式,负责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和道路泊位经营管理。棚改、企业搬迁腾空的零星地块、边角地块,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用地主体,集中“打包”办理供地手续,通过发行企业专项债券、设立停车产业基金等方式,多渠道募集资金。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参与停车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推动社会资本以融资租赁、众筹等多种形式自主发起停车设施建设。(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三)允许停车项目适度配建商业设施。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原则上允许配建不超过 20%的附属商业面积。(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四)免除相关税费。建设项目配建的附属地下停车库免征供水、供气、供热专项配套费。非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单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配合)

  九、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一)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执法管理。要定期分析评估,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位置、数量。完善公示制度,规范专属停车泊位。泊位设置应保证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服务范围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泊位的,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具备停车条件的背街小巷,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负责,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二)建立完善停车设施备案制度。明确停车设施备案条件、时限、项目等要求,确保新建、改建或扩建停车设施及时备案。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未备案开放经营停车设施的,不得享受奖补及税收返还减免优惠政策。(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配合)

  (三)开展停车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强化综合执法。加强违法停车行为治理,公开公示禁停区域、路段、时段,重点加强对学校、医院、商业区等重点区域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监管,及时查处违法停车行为。规范企业停车收费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行为。(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成立停车设施行业协会,完善运行制度,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从

 业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服务质量。(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配合)

  十、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建立东营市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建管理局,主要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计划统筹、专项考核等工作。各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做好与市级部门联动、工作衔接和任务落实。

  (二)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市发展改革、公安、城市管理、土地、规划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联动,做好政策扶持、制度规范、服务保障、督导推动等工作,形成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合力。

  (三)明确任务严格考核。各区要明确年度建设计划并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目标。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开展专项考核,形成良性的考核激励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报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选树典型,曝光负面案例,加大政策推介,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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