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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作者:   时间:2022-05-28 13:10:08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法正式公布!我们集团作为在安全评价行业资深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全体员工在公司总裁李志宪博士的带领下对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进行了认真、细致、深入浅出的学习,并以各部门为单位组织了新法“有奖问答”活动。

我和各位同事都积极抢答,气氛活跃又紧张!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新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我所从事的职业的重要性!新《安全生产法》将成为我今后工作、学习中的指路明灯!

作为一名安全评价行业的普通从业人员,我谈一谈我对新法的认知和体会!

首先,新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另外,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

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

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再次,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

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

神。“人”作为安全生产的核心意义得到了进一步诠释,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使得安全生产法制更加向人性化方面进步!

作为一名安全评估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我着重关注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如下几条: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十九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社会中介组织违反规定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鼓励从业人员参与外,还应当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原安全

生产法相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发挥市场机制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我深深的为此感到欣慰!中介机构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的得到了法律的肯定,这对于我们从业人员来说也是一个很利好的消息,将会进一步减少我们今后在从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阻力!

通过这次对新法的认真学习,我更加坚定了从事安评工作的信念,同时也为我能为安全工作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感到高兴和自豪!我相信,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带领下,我们所有同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定会把我们的公司做得更加壮大,一定会让我们的事业更加辉煌!

我相信我就是我!我相信我就是明天!

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近期我公司组织学习2014年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此法有了更深的认识,思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有下面几点体会: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修订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长期而不懈的努力出台的。从着手起草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开始,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前后经历了21年的时间。

2001年12月24日-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会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全国人大多次进行调研,召开有关会议,广泛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大、企业、中介机构、专家等方面意见,许多省、市、区人大和安全生产专家等还提出了宝贵的书面修改意见,《安全生产法(草案)》越改越好。2002年4月24日-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2002年6月24日-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终于在2002年6月29日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绝对优势通过。同一天,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与修订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既是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共同努力工作的结果,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既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又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护。既总结了近年来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原因、特点和教训,又借鉴了国外的做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济成份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快速增长。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进行了机构改革,政府的职能部门在转变,一些专业经济部门相继撤销,安全生产出现了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特点。一个时期以来,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但随着《安全生产法》施行中出现一些问题,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近年来纷纷提交提案,建议加以修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第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审的基础之上,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一步加强安生生产法修法的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8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通过,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会使这部法律进一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从而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的行为,建立起安全生产的法制秩序。

三、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一百一十四条(原法共97条,修改后共114条。新增17条,修改59条,新增和修改的条数占了一大半),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明确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被公认为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安全生产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人,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写入《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将“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说明,安全生产立法理念已然改变,安全生产工作层次得到大大提升,它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领域,也不再是经济发展的附属品,更是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的范畴。这暗含着安全生产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安

全生产工作已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格局;暗含着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本前提和保障,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观;暗含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暗含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实际意义。等等。

2、安全之道,始于责任。 预防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怎么做到预防?落实责任是灵魂。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普遍原因,如何落实到位?还是落实责任。将“责任”二字大书特书,织起安全生产的高压线,是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又一亮点。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并且在其他修改的条文中,细化和突出了工会、政府、部门、协会、企业、保险、媒体等社会各方力量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增的17条中,有9条直接关联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全法114条中,71条直接关联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把发挥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3、依法治安,重典治乱。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并在赋予其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上,有重大突破。该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该法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这同样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尤其是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四、对新《安全生产法》认识

1、必须强化管理人员与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制化教育和安全意识,他们安全意识的强弱,对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的掌握、理解水平以及对安全培训教育的投入程度直接关系到整个安全水平的状况,影响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危和效益。因此,首先必须强化他们的安全意识,使得安全教育培训投入,教育培训内容、方法、时间以及培训效果得以有效实施。

2、企业必须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国家《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有了明确的规定,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进入法制化,也充分证明了安全教育培训的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因此,首先要针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广泛性和长期性的特点,针对自身的不同情况制定一套长期的、系统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既要有总体目标又要有阶段性目标,而在具体操作中,各阶段的培训工作要做到有机地结合。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易实施、能考核。要对安全教育工作加以综合测试与考核评价,测试与评价既要考虑安全教育的实际工作量,更要根据职工接受安全教育的实际效果并在具体实践中对教育计划不断进行完善补充,使教育培训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其次要建立安全教育考核约束机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也象其他工作一样,需要建立健全一套严格的考核约束制度加以保证,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中要从严从细,贯彻始终。不能只看表面记录和分数,要注重过程,注重实效,注重教育培训在具体生产中的实际效用,培养扎实稳重的工作作风,去除虚浮、松散的不良习气,形成良好

的工作氛围与传统;最后要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要保证安全教育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就必须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安全教育培训的热情与兴趣。因此,简单、一成不变的教育形式就难以起到理想的效果。在教育工作中要注意形式的多变与新颖。例如:开展典型案例教育的形式既可以是对案例的讲解、分析、讨论也可以集体观看录象资料,还可以请有关人员做现场报告或有组织地深入事故现场实地参观。

3、必须更加科学地加强班组学习班组活动中的安全培训教育。班组是企业最基层的生产组织和管理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好坏,直

接关系到企业的整个安全指标,只有班组的安全水平有了提高,企业的整体安全水平才能提升。班组的安全教育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在内容上,要联系实际,不同的班组要结合班组职工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比如利用班前会和班组安全活动时,结合班组工作,学习与此工作类似的事故案例,找出事故教训,每位职工谈谈体会,特别是在班中遇到这种工作时的注意事项,应从哪些危险因素去防范等等,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第二、在方法上,要采取灵活多样。可以通过一些事故案例模拟事故预想,组织一些小规模的反事故演习等等形式和方法,有针对性的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第三、在方式上要突出班组的安全学习,利用学习方式,对法律法规知识,事故案例总结的经验和教训要作为教案进行宣贯,对如何做好危险点分析预控,如何进行安全交底,如何做好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培训。 总之,安全教育培训是当前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议题之一,只要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就能实现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怎样安全的思维转变,全面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形成安全文化,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才能最终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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