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秘网    > 范文写作

盗窃案件特点及侦查要领

作者:   时间:2022-08-20 17:50:08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盗窃案件特点及侦查要领,供大家参考。

盗窃案件特点及侦查要领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

目录

前言 (5)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5)

(一)现场留有痕迹物证 (5)

(二)作案手段的习惯性 (5)

(三)赃款赃物可供查控 (6)

(四)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过程 (6)

二、盗窃案件的侦查要领 (6)

(一)认真仔细地勘查现场 (6)

(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 (7)

(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7)

(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 (8)

(五)及时确定侦查范围 (9)

(六)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 (10)

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谢辞 (12)

论文提纲

论文题目:论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一)现场痕迹物证

(二)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

(三)赃款赃物可供查控

(四)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过程

二、盗窃案件的侦查要领

(一)认真细致地勘察现场

(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

(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

(五)及时确定侦查范围

(六)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

内容摘要:盗窃案件,是刑事案件中占比例较大的多发性案件。特别是在近

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个别不法分子不劳而获,利用各种手段攫取公私财物,给广大人民群众和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侦办力度,尤其是随着犯罪手段的发展变化,侦查人员要善于总结、掌握好其特点,以及侦查的要领与方法,积极遏制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关键词:盗窃案件、特点、侦查要领。

前言

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兰州市某区2005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仅为11件14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15%;2006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为36件47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32%;而2007年1-10月份已批准逮捕盗窃案件37件68人,件数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42.5%,人数占批捕犯罪嫌疑人的50%。[1]盗窃案件的逐年增多,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且给集体和个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人民生活,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侦破盗窃案件,进行反盗窃斗争,是我国刑事侦查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盗窃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

(一)现场留有痕迹物证

盗窃案件虽然是秘密进行的,但一旦实施犯罪,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有痕迹物证。犯罪分子入室盗窃,一般要破门、撬窗、挖洞、拧锁,改变或破坏现场的原有状态,不可避免地会留有这样那样的破坏痕迹。在入室盗窃中,为了搜寻财物,又会在办公室抽屉、箱、柜上留下破锁、撬箱等痕迹。这些破坏痕迹常常能反映出破坏工具的特征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有时犯罪分子会把工具或随身物品遗忘在现场上,这是摸排犯罪分子的重要线索。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会把工具带回家中,下次作案时继续使用,这为我们并按照查核获取罪证提供了有利条件。犯罪分子在破坏障碍物或搜寻财物时,会在关键部位留有手印、足印。有的虽然戴手套,但是往往在翻找过程中,由于动作不灵活又会脱下手套,或者从手套破损处留下残缺手印。有的作案后又伪装现场,制造假象,往往弄巧成拙,更多的暴露了自己。重视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认真细致地搜寻犯罪证据,对准确分析判断案情和从中发现线索,获取证据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

盗窃案件的作案手段和方法,首先是由犯罪分子的社会经历、社会职业和长期从事生产、生活经验而决定的,如钳工、电工、木工习惯于用螺丝刀、断线钳、手摇钻、电钻等破坏门窗、箱柜,往往会反映出职业专长和工艺水平;其次,作案手段方法是在长期反复犯罪的工程中摸索、总结出来的,如因手印足印留在现

场而被抓获的,再次作案时会带手套、借穿别人的鞋子。此外,有些习惯动作是犯罪分子的生理、心理特征在现场上的客观反映,如行走步态、左撇子动作等特征,有的人作案后总会遗忘一定的作案工具在现场等。特别是盗窃惯犯,往往是使用自己的定性手法作案,一到现场便会不知不觉地施展出自己的习惯手法。有的犯罪分子开始是撬窗,以后发展到撬盗保险柜;有的开始是就近盗窃,有的发展到各大城市作案;有的开始时只带简单的犯罪工具,有的发展到以后会带一套自制工具等。但是,发展变化中仍有不变的东西,其基本动作、习惯手法仍保留其特定特征,并在盗窃现场上反映出来。从盗窃手法、手段的习惯性,可以推断犯罪分子的人身特征、社会职业、智能条件,推断是惯犯还是偶犯,是本地人作案还是外来流串作案,有利于缩小侦察范围,确定侦查方向。

(三)赃款赃物可供查控

凡是盗窃既遂的案件,都有赃款赃物可供查供追查,这是盗窃案件的重要特点。尽管盗窃犯罪分子在作案后将赃款赃物进行了种种伪装和隐蔽,甚至改头换面转移到外地。但是,他们急于变卖和得到物质欲望上的满足,从而不可能不在销售、使用和挥霍环节上暴露。有的犯罪分子虽然比较狡猾,窃取大量赃物、赃款后埋在地下,短期内不使用、不暴露。但是,最后还是要在满足欲望的驱使下销赃,最终也会暴露出来。因此,赃款赃物是把犯罪分子与已发生案件联系起来的纽带,也是查缉案犯,认定犯罪的有力证据,这是盗窃分子的致命弱点。

(四)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过程

犯罪分子在作案前,往往都预谋准备的过程。如选择作案目标,窥测进入和逃离现场的路线。了解存放财物的地点和门卫警戒情况。案犯为达到行窃的目的,一般都会事先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身上随身携带作案工具。如螺丝刀、胶钳、刀具、钢尺、万能锁匙、自制工具等。案犯根据自身的条件、作案的习惯和作案目标而选择使用。

二盗窃案件的侦查要领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城乡一体化步伐的逐渐推进,人们物质生活水平要求的不断提升,一些不法分子受攀富、享乐等贪婪心理的驱使和国内外犯罪方式的影响,在盗窃对象和作案手法上有了新变化,重大恶性案件逐年增加。有的盗窃大量黄金、白银、钻石、珍贵文物等贵重物品,企图走私出境;有的盗窃枪支、弹药,以用作其他犯罪;有的潜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重要部门,窃取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此,必须认真研究盗窃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采取防范和侦查破案的新措施、新方法,适时总结侦查要领。

(一)认真细致地勘查现场

全面细致地勘验现场,并且对现场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是侦破盗窃案件至关重要的第一道工序,是侦察破案的基础。针对盗窃案件的特点,现场勘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出入口的勘查。犯罪分子总是要通过一定的渠道进入放有财物的处所,作案后,也要通过一定的路线逃离现场。在出入口特别是入口部位,往往留有犯罪分子较多的犯罪痕迹或活动痕迹,因此出入口是现场勘查的重点。

犯罪分子进入盗窃现场,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开门锁进入。犯罪分子使用的门锁钥匙可能是本人原来就有的,也可能是乘机偷偷配置的还可能是窃取的或借用他人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内外勾结,作案前由内部人员拔去插销或打开门,让外部人员入室盗窃。采用这种方式进入现场,出入口不明显,能取到的痕迹物证比较少,但由于在作案前必须具备钥匙或接触具有钥匙的人员这一限定条件,所以,又有利于我们判断案情,缩小侦查范围。

(2)破门、撬窗、挖洞侵入。要沿着犯罪分子的出入口,对上下左右认真细致地勘查。首先应当观察出入口附近的地面,以期发现足印、交通工具密集、随身携带的工具等其他物品。然后再仔细勘查门窗,墙壁,孔洞等破坏情况,判断犯罪分子是使用何种工具和方法破坏障碍物的,对门窗结构、室内环境熟悉不熟悉,动作是否带有习惯性、技术性。最后根据现场的破坏痕迹、犯罪活动的状态和动作、留有的其他痕迹物证,判断犯罪分子的作案条件和作案过程,确定是本地人还是流串作案,是偶犯还是惯犯等。

(3)秘密潜入内部,伺机作案。对这种侵入方式,检查发现犯罪分子的预伏处所,查找坐卧等活动痕迹,还要注意尘埃、墙灰、蜘蛛网等有无触动,有无足印、手印及其他压痕。

在勘查罪犯出入口时,还应该注意观察和测量进出口所在的位置、形状、大小、距地面的高度以及与周围物体的关系,并做好详细的登记,以便从中分析判断罪犯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生理特点、职业和是否熟悉现场环境等。

2.对中心现场的勘查。要把被盗财物的保管处作为中心部位,因为这是犯罪痕迹比较集中的地方,必须重点勘查和研究。主要有盗窃的目标、破坏的方法、遗留的痕迹物证,赃物赃款的特征等。

3.对现场周围环境和犯罪分子来去路线的勘查

现场周围环境,主要是指现场周围的道路、院墙、沟渠、森林、水田、旱地等等。[2]这些地点往往同犯罪活动有一定的联系,应当进行认真观察和搜索。

(1)被盗现场与邻近大楼、住宅、厂房、商店是否有过道阳台相通,或者篱笆围墙有空隙可钻,从中发现翻墙,爬楼侵入的痕迹。

(2)被盗现场是否位于水陆交通要道、进出入多的部位,还是高墙深院内部,外部人员不能随便出入的部位,从中研究犯罪分子对情况熟悉的程度、对作案目标了解的准确程度和原因。

(3)沿着犯罪分子来去路线,遵循发现犯罪分子作案前逗留、预伏的处所,作案后逃离和丢弃隐藏赃物的地点。

(4)访问现场周围有关群众和沿途有关人员,了解发案时当地行人和车辆的流动情况,了解有没有人听到可疑声响、看到可疑人携带可疑物品经过,以及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

事主和知情群众的陈述是分析案情和确定侦查方向的重要依据。应当抓紧时机向发现人、事主和知情群众,以及犯罪分子来去路线的沿途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访问,通过调查访问,主要弄清下列问题:

1.发现被盗的时间、地点。

2.被盗经过和现场情况。

3.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用途、特征和标记。对于被盗现金,还

要详细了解数量、票面额,如果是新币,还要查明钞票的号码。

4.发案后,那些人进入过现场,移动或触摸过哪些物品。

5.发案前,被盗财物的存放和保管情况,以及那些人了解这些情况。

6.发案时,是否有人发现现场有人走动,有何异常的响声。

7.现场门锁,室内的箱柜的牢固情况,钥匙的存放与保管情况。

8.现场有无犯罪分子遗留的工具及其他遗留物。

9.内部人员的活动规律和值班情况,以及巡逻人员在发案时的活动情况。

10.发案前后,有无可疑人员来往,如在发案前有无人员窥视、了解情况,发案后有无人员携带物品从现场走出,他们的体貌特征、衣着打扮、说话口音和内容如何等。[3]

(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盗窃案件,应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立即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1.对于盗窃枪支和盗开汽车逃跑的案件,应及时部署铁路、码头、机场、车站和交通要道进行堵截。通知党政军和相关部门,加强警戒和安全保卫;通报有关地区协查严防持枪抢劫,驾车杀人等案件的发生。

2.对于盗窃国家绝密文件或珍贵文物的案件,应及时通报各相关边检和海关部门,严密对出入境人员和货物的检查,防止文件和文物的外流;组织人员对可能藏匿文件、文物的是外出所进行全面搜索和检查;加强对收购部门的控制;部署秘密力量加强对有走私、贩运文物和重大嫌疑分子的监视。

3.对于盗窃外宾、国际友人财物或巨额现金的案件,因及时通报银行、邮局外汇商店,加强对大笔存款和使用的控制,并发现可疑人员;迅速部署警力和秘密力量,对活动与外宾、国际友人住址和出入场所的扒窃分子、进行全面控制,力争人赃俱获。

4.对于报案及时、犯罪分子逃跑不久、逃离不远,具有追缉条件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力量追缉堵截,还可以使用警犬追踪。

(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

盗窃案件的侦查方向是指大的方面,如内盗还是外盗,惯犯还是偶犯,本地人作案还是外地人作案。内外盗之分主要是以作案人所在单位为界限,属于被盗单位内部人员作案的,称为内盗;属于被盗单位外部人员作案的称为外盗。

内外盗之分,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共财产被盗的案件,在居民住宅发生的私人财物被盗案件,只有知情与不知情区别,没有内外盗之分。[4]

1.内盗。内盗具有以下特征:

(1)作案时机选择恰当,熟悉现场环境和出入路线,掌握内部人员活动规律,了解房屋建筑结构、门窗结构和财务存放、保管等底细。

(2)出入口不明显,用原配钥匙或者仿制钥匙,开启房门、库柜、钱箱锁头盗窃财物。

(3)盗窃目标十分明确,进入现场后,直奔财物存放处,现场上没有乱翻迹象。

(4)有事先松动库房栏杆,门窗插销、螺丝钉等外部人员不可能做到的准备工作

(5)在外部人员不可能进入、也不可能存在预先潜伏作案的短暂空隙时间作案。

(6)现场遗留有内部工具或职工个人用品,经查不属于借用或被盗,或被盗财物中有单位内部使用的票据。

(7)从已包好的的人民币或工资袋中,采取“抽签”的办法盗取部分现金。

(8)盗窃后,将赃物藏在内部的偏僻角落,或在追查紧张时将赃物抛出。

内盗案件中,还有一种监守自盗,所谓监守自盗是指坚守公共财物的人员自己盗窃或贪污之后,伪造现场,谎报被他人盗窃的案件。具有以下特征:(1)现场物体的翻动、撬砸、与盗窃具有矛盾。

(2)现场虽有被破坏痕迹,但是从内部形成的,且没有人进出的痕迹。

(3)现场上除了留有财物监管人的手印、足迹外,无他人留下的痕迹。

(4)没有侵入口和撬压痕迹,却有伪装外部人员作案的假象,报称被盗财物在发案前早已短缺,且有掩盖的痕迹。

(5)被盗财物后,有焚烧账册、单据或库柜物品。

2.外盗。由于外部人员对被盗单位的内部情况熟悉,特别是内部人员生活规律、财物存放、保管的底细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所以,内盗与外盗的特征有明显的区别。在外到案件中,本地人作案与外地人作案、惯犯作案与偶犯作案的的特征也不同。

外盗的一般特征:

(1)盗窃目标不明确,乱撬乱翻,或者贵重财物未找到而将次要财物盗走。

(2)采用撬门、破锁侵入作案,或使用自备工具采用破坏手段开启箱柜和桌子抽屉作案。

(3)现场遗留有翻墙、攀爬等外部侵入的痕迹,出入口明显。

(4)有预先潜伏作案的时机,且与现场反映迹象一致。

(5)有踩点、窥视、探听等可疑人和事,但不像内部人员作案那么了解底细。

(6)作案手段与遗留痕迹与外地、外单位发生案件相同,或现场上遗留有非本单位人员物品。

(7)运载盗窃的财物,使用自备交通工具。

(五)及时确定侦查范围

侦查范围是指具体的方面,如区域范围、职业范围、人身范围、销赃范围等。

1.盗窃案件侦查范围的初步认定。

(1)区域范围的确定。区域范围是指盗窃犯罪分子居住、活动的范围,主要是根据现场遗留物、附着物以及目睹人所提供的情况来确定。

(2)职业范围的确定。职业范围是指犯罪分子所从事的工作和服务单位,主要是根据作根据的种类、工具痕迹、指纹、足迹、附着物来确定。

(3)人身范围的确定。人身范围是指犯罪分子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和所具备的作案条件,主要是根据现场遗留物的指纹、足迹和作案目标、手段,方法以及攀高、移动物体的能力来确定。

(4)销赃范围的确定。销赃范围是指盗窃犯罪分子销售、脱手或以及其他方式处理赃款赃物的地区和部门,主要是根据犯罪动机,被盗财物的种类、数量和用途来确定。

侦查范围的确定,必须突出重点,把主要的财力、物力放在可能性的方面。存在两种以上可能性的,均应顾及,不要漏掉。

2.盗窃案件侦查范围的逐步缩小。侦查范围的逐步缩小,是侦查活动的目的和侦查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方法如下:

(1)区域范围的缩小。由现场遗留日用品的商标、品名特征缩小到生产、制作这些日用品的地区和厂商;再由流通渠道、适用范围缩小到销售和使用这些日用品的单位、区、乡、镇或街道。由现场遗留农作物和附着物的种类、缩小到具体的种植地区。由现场遗留票据的印制、开发使用单位或遗留信件上的邮戳、地址,缩小到犯罪分子具体的住址和藏身之处。

(2)职业范围的缩小。由现场遗留工具的种类缩小到具体生产地和使用范围;再有工具的特点、附着物缩小到拥有着和使用人。由撬压方法、技术特点缩小到犯罪分子的职业专长。

(3)人身范围的缩小。由性别年龄体态等一般条件的具备,缩小到作案疑点的形成;由具备作案时间,缩小到杰出现场的条件;由作案思想的存在,缩小到作案条件的具备;由经济可疑,缩小到赃物的证实。

以上三种缩小的方法,不是孤立机械的,在实践中应视案件的具体需要,分开使用或合并使用。

(六)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

侦察范围确定后,就应该迅速布置警力,在确定的范围内开展调查摸底,发现犯罪嫌疑人。[5]为了调查摸底工作有目标、有重点地进行,首先应仔细研究犯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犯罪嫌疑人应具备的条件就不可能完全一样。一般来说,在确定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考虑一下情况:历史上有无盗窃和其他不良行为,在案件发生前后行动表现反常或在发案时间内行踪不明;平时熟悉被盗财物存放保管情况;经济来源不明,在发案前后突然暴富,经济开支明显超过正常收入;有类似现场遗留物或持有能够形成痕迹的工具和物品;持有被盗类似的赃款赃物;案发前后突然离开本地,去向不明等。

综上所述,我们在掌握盗窃案件特点与侦查要领的前提下,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运用灵活有效的侦查措施,加强对撬门破锁、撬盗保险柜、盗窃枪支、盗窃珍贵文物、盗窃机动车辆、盗窃牲畜、扒窃案件的侦办力度。同时,面对盗窃案件对我们日常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要不断加强防盗知识的宣传,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打击盗窃案件的紧迫性与严峻性;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加强对防盗设施的研发力度,在人民生产、生活和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场所合理使用;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和装备、经费投入,不断调整警力、营造全社会“防范盗窃、打击盗窃”综合治理氛围,犯罪活动的猖狂势头必将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1]杨宝宏.盗窃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对策[C].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2月.

[2]刘建国.刑事侦查[M].群众出版社,1996.

[3]何泉生主编.《刑侦预审典型案例评析》ISNB7-81059-481-8/D.400,2000年6月第1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6月第1版.

[4]林维业主编.《刑侦典型案例评析》ISNB7-81087-248-6/D.22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3月第1版.

[5]杨殿升.刑事侦查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致谢辞

本论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市检察院王卫东老师的悉心指导,他不断帮我开拓思路,精心点拨,给我耐心鼓励。王老师一丝不苟的作风、严谨求实的态度,不仅授我以文,而且给我今后的工作、学习中树立了良好榜样。他孜孜不倦的教诲和开拓创新的思维给了我无尽的启迪。在此,我谨向我尊敬的各位老师表达我诚挚的谢意与崇高的敬意!

推荐访问:案件侦破经验总结 要领 侦查 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