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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伦理学史上公私之辨

作者:   时间:2022-09-18 18:00: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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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伦理学史上公私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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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伦理学史上的公私之辨

作者:丁大同

来源:《理论与现代化》2016年第06期

摘要:在道德生活中,当人们处理公共资源以满足个人需求时会生成两种截然不同的价

值立场和选择,这些不同的价值立场和选择构成了中国伦理学史上的公私之辨。公与私这一对道德范畴,在先秦到两汉、在宋明理学与明清实学及其近现代伦理学中,其理论形态是不同的。在现代化过程中,中国伦理学史上的公私之辨对于人的道德现代化和国家的现代化(对公共资源进行分配中的公正程度)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伦理学;公私之辨;公共关系;公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A8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6)06-0068-05

在现代化过程中,人的现代化和国家的现代化是两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就人的现代化而言,人们对于以公共资源满足自身需求时所受到的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制约,是认同“公”的立场和行为选择,还是认同“私”的立场和行为选择,确实需要一个道德化过程来加以确立。就国家的现代化而言,对每个人都享有的公共资源进行分配,确实需要选取更加公正的分配制度。这两种不同的问题,构成了中国伦理学史上的“公私之辨”。针对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立场和选择,古代伦理学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理论。这些成果对于我们今天科学地认识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一、对公私范畴的早期认知

在中国伦理学史上,伦理学家为解决人们获取公共资源以满足自身需求——这一活动是在个体与群体关系中进行的——时产生的价值冲突,提出了“公”和“私”的道德范畴。从对这两个范畴的认识过程可知,古代伦理学家对公私概念进行的语义界说是完全不同的,在每个时代也对其中包含的不同问题有所侧重。

在先秦到两汉阶段,先是作为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公与私两种价值现象的认知,主张公与私要分明,不相混淆。《左传》哀公5年记载春秋时人说:“私仇不及公……义之经也。” 汉代的《淮南子·修务训》说:“私志不得入于公道。”“义”和“公道”就是社会正义,是道德所确立的公共标准。这一区分必然伴随着将个体从公共生活中区分出来,视作一种独立的和具相对性的道德存在;而公共生活也必有一种作为实体支撑的存在,即国家的存在。国家通过确立公共的道德标准,让人们对共有的公共资源进行选择,以满足个人欲求。国家对公共资源确立公共的选择标准,就是对公共资源赋予公共价值,而个人在选择公共资源的过程中也会随之产生出一定的价值立场。由此,人们从对公私现象的认知,过渡到以公私范畴为两种选择公共资源时的价值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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