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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管理制度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7-21 12:28:01   浏览次数:

 财政部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制度》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提高部门决算信息质量,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法律规章,我部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 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 2014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部门决算管理制度

 财

 政

 部

 2013 年 12 月 10 日

  附件:部门决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保证部门决算信息质量,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部门决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部门决算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报表设计、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分析利用、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数据资料管理以及对部门决算考核评价等方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应当与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保持一致。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通过建立部门决算管理制度,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资金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 2 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满足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

  第二章 部门决算工作组织第六条部门决算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依据预算管理关系或财务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财政部是部门决算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一)制定部门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部门决算报表体系及部门决算软件,明确报表格式要求和填报口径,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报表及软件的布置与培训。

  (三)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的收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批复工作,负责批复中央各部门决算。

  (五)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

  (七)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八)建立和管理全国部门决算数据库。

  (九)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考核评价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部门决算 3 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一)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报表及软件的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的收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批复工作,负责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

  (四)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

  (六)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管理本地区部门决算数据库。

  (八)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考核评价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决算管理工作,并对本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职责主要是:(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收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负责批复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决算。

  (四)负责本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本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

  (六)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数据库。

  7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部门决算审核工作,凡发现决算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新报送。

  第六章 部门决算汇总与报送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级汇总报送。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决算报表和部门本级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决算报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部门决算报表、本级汇总部门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地区汇总部门决算报表。

  第二十六条各地区、各部门汇总的部门决算报表应当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数据为准,不得自行调整单位数据和科目,不得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汇总编制的部门决算,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报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的部门决算,应当在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中央各部门决算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 8 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各地区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工作相关事宜,由各地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部门决算批复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算后 30 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 15 日内,向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批复决算。

  第三十条部门决算批复内容应当与部门预算批复相衔接,主要包括部门综合财务收入、支出、结余,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以及其他相关决算数据。

  部门决算批复文件中应当列出在部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及决算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决算后,各部门决算数据还需变动的,相关调整事项在下一年度部门决算中予以反映。

  第八章 部门决算公开第三十二条各部门是部门决算公开的主体。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决算。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

  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公开工作,由本部门负责组织。

  9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部门决算。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的决算公开情况。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的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向财政部报告本地区部门决算公开工作总结

  第九章 部门决算分析利用第三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规范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通过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及时发现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和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揭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问题,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三十九条部门决算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与决算差异分析;收入、支出、结余年度间变动原因分析;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析;部门资产、负债规模与结构分析;机构、人员及人均情况对比分析;以及满足财政财务管理与宏观经济决策需要的各项专题分析等。

  第四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分类比较法、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 10 析法等。

  分类比较法可分预算管理级次、分单位性质等进行分析;趋势分析法可对主要指标的年度变化和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比率分析法可对指标结构比率、效益比率和人均比率等进行分析;因素分析法可对财务指标或经济指标变动中各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

  第四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部门决算评价指标体系。

  部门决算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约束力评价、部门收入支出结构评价、部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价、部门人员控制及收支合理合规性评价、人均收支余情况评价等方面。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合理设置评价指标,分类排序指标信息,科学使用评价结果。

  第四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推动部门决算数据共享工作,提高决算数据的利用效率。

  第十章 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汇总的部门决算报送后,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组织对所报送的部门决算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全国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分级组织实施,各部门行政事业单 11 位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由本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定,对部门决算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第四十六条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由财政部每年根据部门决算编制情况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要求予以确定。

  基本内容包括:上下级财政部门决算报表是否表表一致、单位会计账簿与决算报表是否账表一致、决算编报范围与预算编报范围是否一致等。

  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补充。

  第四十七条被选定为监督检查对象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对监督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

  对于部门决算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工作责任。

  第十一章 部门决算数据资料管理第四十九条部门决算数据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各类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考核评价材料等。

 第五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本地区、本部门收集的部门决算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12 第五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对部门决算数据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部门决算数据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实行密级管理。

  第五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好部门决算信息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向有关单位提供部门决算汇总数据资料,应当有需求方公函请求,并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提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发布上级财政部门管理范围内的部门决算信息。

  第十二章 部门决算工作责任第五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地编报决算。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决算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决算,不得故意漏报、瞒报有关决算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决算信息;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决算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决算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部门决算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决算工作考 13 核,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拖延报送部门决算或数据差错严重,给全国部门决算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 3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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