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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顺德区大队2020年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7-21 12:23:52   浏览次数:

 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顺德区大队

 2018 年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

  区政府:

 根据《关于报送行政许可实施和和监督管理情况年度报告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单位 2018 年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有事项及办理情况。本单位现有行政许可 3 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 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上事项全部纳入《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顺德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事项;全部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全年行政许可受理 1674 宗,办结 1674 宗、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申请受理 856 宗,办结 856 宗,不存在未受理、未按时办结事项。

 (二)依法实施情况。我单位严格按照《》、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119 号令)内容实施行政审批,按照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分工事项的通知》(广公消〔2017〕55 号)内容,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及受理权限、严格遵守行政审批程序及环节;按照公安部《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公消〔2016〕209 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公规[2018]2 号)要求,优化以下审批流程;

  1、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减少消防审批条件。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减少申报材料。

 3、合并部分消防审批事项。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4、简化消防审批受理程序。对于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不必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5、已依法取得消防验收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筑内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内部装修工程,如建筑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更的,无需申报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按要求需要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此项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25 日起实施)

 6、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业务按“谁审批、谁受理”原则实施受理分工。建设工程属于支队审批范围,项目所在地距离市级业务受理窗口路途较远的,为便于群众办事,可采取“异地受理”方法,允许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市、区)

 级业务受理窗口申报,依法受理后由大队于受理次日将相关资料移交支队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办结后,支队应将办理结果及法律文书于办结当天送原受理窗口,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建设单位。

 7、贯彻落实容缺受理措施。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时,无法全部提供公安部令第 119 号第十五条规定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先行技术审查。待建设单位在法定时限内补齐材料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意见。

 (三)公开公示情况。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顺德区大队为公开公示实施主体,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119 号令)内容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复查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复查申请审批结果进行网上公告,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119 号令)内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复查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复查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申请材料如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建设单位填写《单位信息采集表》;

  《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顺德区大队消防质量终身责任档案》,包含:

 ① 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消防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对应人员签名加按手印),附法人及 《登记表》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② 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设计资质证明(复印件)、单位消防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对应人员加按手印),附法人及 《登记表》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③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单位消防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对应人员签名加按手印),附法人及 《登记表》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注:上述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资料由消防大队提供;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

 ① 封面:工程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日期。(封面及骑缝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② 扉页:应注明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对应人员姓名,并需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③ 设计文件目录;

 ④ 设计说明书;

 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咨询)合格报告(复印件,核原件);

 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后认可的相关图纸 1 套;

  授权委托情况下,应提供盖有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名并加按手印,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①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② 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③ 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若所在建设工程(场所)经消防审核合格后需对工程(场所)的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变更,除应当就最新消防设计内容提交上述所有审批材料外,还需提交变更前批出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需进行变更的,除应提交上述 1-9 项材料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外,还需提交变更前批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范围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相关单位须盖公章,负责人签名);

 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后认可的相关图纸 1 套;

  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须盖施工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

  系统调试记录(须盖施工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

 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① 消防产品供货证明(须盖齐涉及的各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名、写日期);

 ② 产品合格证(须盖生产单位公章);

 ③ 消防产品使用清单;

 ④ 检验报告(须盖生产单位公章);

 ⑤ 消防产品形式认可证书(须加盖生产单位公章);

 ⑥ 消防产品 B 签;

 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 《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顺德区大队消防质量终身责任档案》,包含:

 ① 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消防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对应人员签名加按手印),附法人及 《登记表》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② 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设计资质证明(复印件)、单位消防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对应人员加按手印),附法人及 《登记表》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③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单位消防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对应人员签名加按手印),附法人及 《登记表》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注:上述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资料由消防大队提供;

 ④ 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单位消防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对应人员签名加按手印),附法人及 《登记表》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⑤ 监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单位消防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对应人员签名加按手印),附法人及 《登记表》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核原件);授权委托情况下,应提供盖有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代理人签名并加按手印,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范围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建设单位填写《单位信息采集表》;

  《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顺德区大队消防质量终身责任档案》,包含:

 ① 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消防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对应人员签名加按手印),附法人及 《登记表》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② 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设计资质证明(复印件)、单位消防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对应人员加按手印),附法人及 《登记表》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③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单位消防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对应人员签名加按手印),附法人及 《登记表》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注:上述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资料由消防大队提供;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

 ① 封面:工程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日期。(封面及骑缝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② 扉页:应注明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对应人员姓名,并需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③ 设计文件目录;

 ④ 设计说明书;

 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咨询)合格报告(复印件,核原件);

 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后认可的相关图纸 1 套;

  授权委托情况下,应提供盖有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名并加按手印,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 改建情况下,除应当就最新消防设计内容提交上述所有审批材料外,还需提交:

 ① 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所在建设工程(场所)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范围

 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申报表(加盖建设公章);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相关单位须盖公章,负责人签名);

 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后认可的相关图纸 1 套;

  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须盖施工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

  系统调试记录(须盖施工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

 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① 消防产品供货证明(须盖齐涉及的各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名、写日期);

 ② 产品合格证(须盖生产单位公章);

 ③ 消防产品使用清单;

 ④ 检验报告(须盖生产单位公章);

 ⑤ 消防产品形式认可证书(须加盖生产单位公章);

 ⑥ 消防产品 B 签;

 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 《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顺德区大队消防质量终身责任档案》,包含:

 ① 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消防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对应人员签名加按手印),附法人及 《登记表》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② 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设计资质证明(复印件)、单位消防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对应人员加按手印),附法人及 《登记表》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③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单位消防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对应人员签名加按手印),附法人及 《登记表》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注:上述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资料由消防大队提供;

 ④ 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单位消防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对应人员签名加按手印),附法人及 《登记表》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⑤ 监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单位消防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对应人员签名加按手印),附法人及 《登记表》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复查意见书》(复印件,核原件);

  授权委托情况下,应提供盖有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代理人签名并加按手印,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6、收费标准:以上审批事项均不收取费用;

 咨询投诉方式可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进行咨询、投诉,同时也可通过佛山市政府12345 统一服务平台进行咨询、投诉;

 公开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工程地址、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受理时间、办结时间及处理状态等信息。

 7、可容缺资料是指建设单位短期内可以补齐的次要审批要件,包括:

 1. 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正在办理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因印章不规范导致无法受理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包括申报表格和设计图纸。

 5.其他经受理单位确认不影响技术审查正常进行,且能在许可期限内补充完毕的资料。

 (四)监督管理情况。根据省总队《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廉政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公消(纪)字〔2013〕45 号)及《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执法督查暂行办法》(佛公消〔2014〕54 号)的内容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廉政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防监督执法突出问题,树立消防部队良好形象。严格执行《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监督执法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广公消(纪)字〔2014〕1 号)的要求,并在执法过程中要求执法人员填写《佛山市公安消防局消防监督执法廉政承诺书》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有效预防消防监督执法领域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五)实施效果情况。通过对《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公消〔2016〕209 号)的实施,减化了审批程序,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达到了预期的实施效果,方便了行政相对人,提到了群众的认可和满意。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在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过程中暂无存在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及有关建议

 我大队将继续积极配合区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将企业投资项目纳入改革审批流程,实施“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工作,优化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企业投资效率。

 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顺德区大队

  201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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