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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陪审制度

作者:jnscsh   时间:2020-10-16 17:35:21   浏览次数: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

  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摘要 陪审团审判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使用都呈逐渐减少之趋势,并且批评陪审团审判制度的声音也越来越多。但是一些原来已经废除陪审团审判的国家却正在恢复或试图恢复这一制度。陪审团审判的生命力仍然旺盛,因为它仍然在保障自由、制约国家权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 陪审制度 司法民主 司法公正

  目前,美国的审判有基本上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叫做陪审团审,就是采取陪审团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的模式;一种叫做法官审,就是只有法官单独审理案件的方式。在陪审团审的情况下,陪审团和法官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前者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后者负责适用法律。以刑事案件为例,法官在审判中的主要职责是保证诉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决定辩诉双方提出的那些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采用的,并且根据本案的实施情况向陪审团提供法律上的指导意见;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判断被告人是否犯有公诉方所指控的罪行。在有些司法管辖区内,陪审团还要就应否适用死刑的问题作出裁决。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官便依法量刑。陪审团的无罪裁决具有终身效力,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无罪,那么被告人就应当被无罪释放,并且根据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这一案件就不能再次审理。正是由于这么重要的作用,陪审团成员的挑选被双方代理人视为重要的环节。

  美国的法律也制订了一套具体的挑选陪审团成员的规则。在一般案件中,法官选出20人,在比较复杂重大的案件中,法官则可能选出40至50人。再后,法官通知这些通过二选的人在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这是挑选陪审员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时刻,双方律师都要参加。在笔者旁听过的一个陪审员挑选过程中,在一间大法庭,被一道隔音玻璃墙分为两部分。里面是法庭,有法官席、律师席、证人陈述席、陪审团席和旁听席等;外面是陪审团候选人等待庭选的地方。庭选开始时,法官先按照一定的顺序让14位准陪审团成员进入法庭,在陪审团席就座。陪审团的正式成员是12人,但是还要设置若干名替补陪审员。当正式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因为生病、死亡、或者其他事情而无法继续参加的时候,便由替补来递补上去,继续参与审判。如果没有正式陪审员下场,那些替补审判员便无权参加最后的评议和表决,只是白一场审判。待这14名候选人入座后,法官便以此向他们提问。

  问题除涉及候选人的个人情况外,还涉及一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如你是否认识本案的被告人或者受害人;你是否对被告人有偏见;你对警察有无偏见;你对黑人有无偏见等。双方律师可以建议法官提出哪些问题,也可以在法官提问之后补充提问。法官可以对每个候选人作出判断,如果认为他可以担当这一职位,就让其留下,若不行,则让其回避,该候选人便可以离开。其空出的位置由后面的候选人依次补上。例如。第2号候选人回避后,第3号至第14号候选人都升一级,并从外面再叫进来一名候选人坐在第14号位子上。我看到的多数候选人在回答法官和律师问题时都很认真也很谨慎,看来他们都重视担任陪审员的权利。不过,有一位候选人在回答法官提问时公开说自己对警察有偏见,不能保证自己在本案中公正的裁决。当法官宣布他不适合担任本案的陪审员是,他似乎很高兴的离开了法庭。也许他本来就不愿意耽误自己的时间。双方律师对陪审团的候选人也有否决权。这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做有力否决或有理回避;一种叫做无理否决或强制回避。前者必须提出法律认可的理由;后者则无需提出任何理由。有力否决无人数限制;无理否决有人数限制。例如,在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双方律师在询问候选人的过程中,想方设法的去了解陪审团成员的社会地位,个人经历,种族血统等情况,尽量的把那些有可能倾向对方的人排除在名单之外。美国是个多民族混居的国家。虽然共同生活在同一块土地上有同化的趋势,但是不同民族的人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而保留着不同的社会价值观念,特别是在涉及刑事审判的问题上。

  在美国的律师界流行着这样的看法:美国的黑人、爱尔兰人、犹太人、意大利人及东欧人往往是有利于辩护方的陪审员,因为他们在美国历史上受迫害者经历会使他们同情被告人;而美国的英国人,德国人以及斯堪的纳维亚人则常常是有利于公诉方的陪审员,因为他们不容易受怜悯心里的干扰。此外,公诉方喜欢银行家,股票经纪人和白领工人担任的陪审员,辩护方则偏爱工会活动家,艺术家,音乐家和蓝领工人担任的陪审员。大多数辩护律师还认为,就陪审员而言,年轻的比年老的好;女的比男的好;穷人比富人好;结婚的比单身的好。至于陪审员会情不自禁的在心理上倾向于同种族当事人,那已经是一条众所周知的永恒真理了。陪审团成员确定之后,便不能再随便的跟外界接触,他们将会统一集中的在一起,由法院提供专门的服务人员,他们也不能随便的看电视报纸等舆论,以防止受到舆论的影响。记者们会想方设法调查陪审员们的身份,并且根据其在法庭上的表现www.Adminn.cN 站长网分析其对案件或当事人的态度倾向。当然,新闻媒体不能擅自公布陪审员的姓名,只能用他们在陪审团席上的座位顺序来代表其身份,如1号陪审员,6号陪审员等。在法庭过程中,陪审员主要扮演观众的角色,当然是法庭上最重要的听众。双方的律师在陈述案件事实或者进行分析案情时要面对陪审团,陪审团成员不能做笔记,只能进行旁听,自己对案件进行判断,不受其他人影响。庭审调查结束以后,法官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向陪审团提供一份指导意见。然后陪审员们被送到秘密的评议室。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评议。

  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意见必须达到全部统一,不能有不同意见,这样一来,很容易让陪审团的评议持续时间长,并且很难达成一致。如果一直不能达成一致,那么案件就有可能被重新审理,当然也要重新选取陪审团成员。但是这样的情况也不太容易出现,陪审团成员往往会碍于纳税人或者外界的压力,形成统一的评判意见。陪审团的评议和投票过程对外是保密的,但是对内是公开的,即每个人的意见是大家都知道的。当然,也有人能够顽固的用自己的一票否决大多数陪审员的意见。律师可以要求法官审查陪审团的意见,但是不能推翻陪审团的意见,除非能证明其中的成员是被压迫而达成的协议。一般来说,美国人多认为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保障,陪审制度的运转也是基本上令人满意的。不过这些年来,也有很多人提出了陪审团的弊端,例如浪费纳税人的钱,耽误时间,等等。面对这些批评意见,人们开始思考和探讨陪审制度改革的问题。近十年,纽约州,新泽西州,佛罗里达州,内华达州等司法管辖区都组织各方面人员进行了改革的分析。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华盛顿特区的情况。1996年,华盛顿特区的司法系统成立了一个由36名陪审员代表、律师代表和法官代表等组成的专项研究委员会。1998年2月,该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实现陪审制度现代化的调查报告。

  该报告提出的陪审制度改革建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陪审员挑选过程中的无理否决或强制回避问题;其二是陪审员庭审过程中的消极角色或被动接受问题。该委员会的多数成员认为诉辩双方律师的无理否决权应该废除,或者至少应该加以更为严格的限制。有的委员指出,无理否决权并不是公正陪审原则或保护被告人权利原则的产物,而是毫无现实意义的陈旧的忠诚可靠概念的产物,实际上,无理否决一般都会把倾向于对方的陪审员剔除出名单之外,但是有可能其人本身会是一个非常公正的陪审员,却因为对方律师的顾忌而被淘汰。在废除无理否决的同时,法院应该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来保证无理否决能够把那些心存偏见的候选人都排除在陪审团之外。多年来,陪审员一直被视为法庭上消极的听众,是各种复杂的与案件有关之信息的被动接受者。陪审员在审判中的职责如此重要,法院当然应该向其提供有效完成这一职责的条件和保障。为了保证陪审员的工作质量,法官应该学会向陪审员提供必要的知识和帮助。此外,减少陪审团成员人数,减少陪审团开销等等都是被提出的意见;还有人建议改变目前刑事案件中陪审团裁决必须全体一致同意的做法,改为简单多数或者三分之二同意即可作出裁决的做法。总之,美国现行的陪审制度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也需要改革和完善。

  纵观美国这些年来的发展,陪审制度在其司法历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美国司法公正的保障,陪审制度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当然,在飞速发展的当代社会,陪审制度也有其存在的弊端,在其基础之上进行改革,推动陪审制度更好的发展,是美国司法界和学术界面临的问题,只要本着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的原则与价值,就可以在新的历史阶段,让陪审制度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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