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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保障厅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9-19 08:06:44   浏览次数:
云南省劳动保障厅 【篇一: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 5 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 5 号

 2007-5-21 11:46:00

 登记编号:云府登 326 号

 第 5 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已经 2007

 年 3 月 21 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企

 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

 见》(云政发〔 2006 〕139 号、以下简称 139 号文件)的要求,结

 合贯彻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

 施意见》的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 ”)。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

 报缴费基数等原因造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

 的,其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管理不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原因,

 导致职工不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

 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5 〕121 号)

 第 2 条的规定,职工未正式办理

 退休手续前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1 〕20 号)

 的规定,参保人员个人中断缴费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

 缴费年限。

 四、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和由未参保企业转移到参保企业工作的职工

 (不含合同制职工和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单

 位和职工按以下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

 其补建个人账户。

 (一)补缴时段

  1、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 1995年 9 月 30 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从 1995 年 10 月 1 日补缴; 1995

 年 10 月 1 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月起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为从业人员从规定的时间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从未参保企业转移到参保企业工作的职工, 1995 年 9 月 30 日前参加工作且 1995 年 10 月 1 日以后符合退休条件的,从 1995 年 10 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5 年 9 月 30 日前国家和省认可的连

 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1995 年

 10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

 险费。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200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用人单位和个人按

 补缴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1% 缴纳,其中个人

 缴费比例按补缴年度规定的比例执行,个人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缴

 费比例与 11% 之间不足的部分由

 单位承担; 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缴费比例单位按 20%、个人按 8%

 缴纳。

 (三)补缴利息。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应补缴个人账户

 利息,利息按有关规定计算。

 (四)国家和省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五、职工原来错受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

 动离职等处理,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纠

 正的,在裁决或判决生效后,参保单位应恢复其职工身份,凭裁决

 书或判决书、单位恢复其职工身份的决定等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并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超过法

 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只能补缴到法定退休年龄。

 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企业应为与本单位有

 劳动关系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

 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应按《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

 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七、改制企业办理内部退养发给生活费的职工,按国家对职工的缴

 费比例和基数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含延长退休年龄或延伸缴费年限),

 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申报退休。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

 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3 〕141 号)的规定,延长退休年

 龄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属组织部门管理的人员,须提供

 组织部门的相关批文),延伸缴费年限的报县级以上(含县)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或延伸缴费的人员,应当在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同意延长退休年龄或延

 伸缴费的人员,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批准的退休年龄或缴

 费满 15 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发月数按退休时年龄计算;对未经批准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已满 15 年的人员,缴费年限只能计算到法定

 退休年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

 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法

 定退休年龄的月数计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个人缴费部

 分可退还本人。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 15 年且本人未申请延伸缴费或延伸缴费 5 年后仍不满 15 年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发给《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一次性支付基本养

 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对因病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 15 年以上但年龄低于

 40 周岁的人员,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

 数按 233 个月计算。

 十、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

 〔1986 〕77 号)和《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发〔 1995 〕6 号)的规定,用人单位 1986 年 10 月 1 日以后招

 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含招用为临时

 工后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实际缴费年限,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一)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已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可以发给过渡性养

 老金,计算公式为:

 (二)经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招为临时工且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或

 直接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养

 老保险费的,由单位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 2002 〕323 号

 等文件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参军且退伍后继续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每一年

 军龄的指数分别按 1 计算。

 (四)建立个人账户前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合同制职工(含符合补

 缴条件未补缴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基础

 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

 十一、计发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公式中的“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只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指数化

 月平均缴费工资公式中的 “累计缴费年限 ”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实际

 缴费年限和中断缴费年限。十二、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但缴费年

 限不满 15 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年限每满 1 年发给 1 个月

 的指数

 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缴费年限应含视同缴费年限。

 十三、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个人账户储存

 额中未领取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由合法继承

 人继承。计算公式为:

  十四、按云政发〔 2000 〕212 号文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正常退休及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5 年以上且未中断 过缴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 390.60 元的(即按上年度全省企业 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 60% 计算,参数截止到 2005 年 12 月 31

 日),可用 390.60 元与 139 号文件的计算办法进行比较。

 139 号文

 件计算出的养老

 金高于 390.60 元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实行过渡。

 十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的事业单位,在改为企业并纳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和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余人员应按职

 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办法计发基本

 养老金。

 十六、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参保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

 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

 办发〔1997 〕116 号)执行。

 (一)从业人员利息计算公式为:

 1、当年缴费满 12 个月的人员

 2、当年缴费不满 12 个月(含退休、退保、死亡等)的人员

 【篇二: 2015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调整】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

 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一、二、三类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 1265

  元、1130 元、955 元;一、二、三类地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 11 元、10 元、9 元。各类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

 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

 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

 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篇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

 休办法】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

 云南劳动保障厅公告第 4 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行业管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62 号)和省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 ?2006?139 号)精神,现就我省参加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 “参保人员 ”)退休审批作如下规

 定:

 一、提前退休审批

 (一)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全部由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二)审批对象

 1、根据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

 发?1978?104 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工

 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规

 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工作累计满 10 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 9 年;从事其他有害

 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 8 年(以下简称 “特殊工种 ”),且男 55 周岁以

 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 50 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 45

 周岁以上的职工。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

 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

 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安臵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

 且现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

 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 55 周岁以上、

 女在管理(技术)岗位 50 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 45 周岁

 以上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

 关文

 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5、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

 6、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

 1、对符合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需本人提出书

 面申请。

 2、对次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且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经参

 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属职工的须由用人单位提前在单位张

 榜公告相关资料)、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由州(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将 ?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

 公示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电子版,邮箱:

 gongshi@ynl.gov.cn ),在 ?云南劳动保障网 ?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天。

 3、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

 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由代管人事档

 案的机构填写 ?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 ?(一式三份)、 ?云

 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 ?(一式五份),经分管领导签

 字加盖公章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中央和省属行业在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审批。

 4、经审查批准退休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州、市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

 金。

  5、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

 (四)审批要求

 1、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为参保人员申报提前退休时,须

 带本人书面退休申请、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

 料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城镇个体工商户、

 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应提供 ?户口簿 ?(复

 印件),其中属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相

 关资料。

 2、国有企业因破产申报职工提前退休时,须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破产

 批复、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公告、职工安臵方案审核意见书、一

 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凭证等相关资料;破产前欠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应提供缴纳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

 证。

  3、根据劳动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1999?8 号)规定,特殊工种只 能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及 1985 年 3 月 4 日至 1993 年 7 月 3 日之间国 务院各部委下发的特殊工种文件认定的名录范围执行,不得跨行业 (部门)参照执行。

 4、参保人员人事档案中存在从事特殊工种记载不全、被涂改等问题

 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通知有关单位补充原始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按特殊工种办

 理退休。

 5、参保人员在职时从事过 2 个以上特殊工种类别的,应以其从事过

 的特殊工种中规定年限最高的一个作为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计算标

 准。

 6、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时,须提供州、市级或

 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的病

 历资料,鉴定结论与病历资料不相符或鉴定结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

 定的,不得提前退休。

 7、根据云劳社 ?2006?11 号文件精神,企业不得与距退休年龄 5 年

 内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须按有关规定继续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男 50 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 45 周岁

 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 40 周岁以上的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重新就业的(含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

 员

 以及灵活方式就业),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 5 年方可申请

 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正常退休发证

 (一)对职工正常退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实行审批,由

 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

 核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发证对象

 1、男年满 60 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 55 周岁或在生产

 (工勤)岗位年满 50 周岁的职工。

  2、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

 办理)。

 (三)发证程序

  1、用人单位和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发证时,应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 ?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 名册?(一式二份)、 ?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登记表 ?(一式三份)

 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有视同缴费年限

 的人员还应提供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

 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还应提供 ?户口簿 ?(复印件)。

 2、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退

 休证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发证要求

 1、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存在资料不全、被涂改等问题以及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用人

 单位或本人补充相关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给予登记。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退休登记工作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

 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

  3、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

 三、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审查

 (一)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

  1、面向社会招收的人员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 1)有招工表的按招工表确定;( 2)招工表已无法查找的,按转正或定级表确定;

 (3)以上两表都没有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查找招工时的原始资料

 (如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资料、参加工作当年工资发放表等)后再

 上报。

  2、依照劳动部( 56)中劳配字第 342 号、国务院国发 ?1978?10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 ?2002?323 号等文件的规定, 1986 年 9 月 30 日以前单位招收的临时工,应提供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同 意招收为临时工的原始依据,视同缴费年限以批准招收为临时工之 日起计算;未经批准的属于计划外用工,视同缴费年限应以劳动人

 事部门正式批准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

 3、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乡知青、 60 年代精简、

 退职等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相关政策执行。

 (二)出生年月认定

 按劳社部发 ?1999?8 号文件规定,出生年月以本人档案盖有公章的第一张记载出生年月表格为准(体格检查表除外);第一张表格只

 记载了出生年份或年龄,但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所记载的出生年月

 与第一张表格是一致的,可按明确的出生年月认定;若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出现多个出生年月的,应由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

 构到公安部门查找其第一张表格之前的户口登记资料;查找不到户

 口登记资料的,其出生年月以第一张表格出生年份的 12 月份认定。

 (三)岗位变动认定

 职工的岗位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变更、

 鉴证和备案手续,其从事新岗位的时间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之

 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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