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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工程结算审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9 08:46:34   浏览次数:

【摘 要】抢险工程结算审核应注意对抢险单位所投用到抢险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要以适用当地计价标准及人工材料机械的政府指导价格为原则;海上清理油污的结算,应在结合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解决;受损房屋评估应在被评估房屋的界面划分清楚的条件下进行,避免重复性工作及重复性计费。

【关键词】抢险工程 工程结算 审核 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抢险工程概念

抢险工程顾名思义就是由于某种不可预测的不确定因素的突然发生,造成了人员伤亡、房屋倒塌或破损、居民室内财产损失、企业厂房破损、道路及桥梁破坏等灾难性事故,为了阻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组织人力、物力积极进行抢修遭受损失的有形资产。

二、抢险工程结算中存在主要问题

1、人工工资单价方面的问题

(1)抢险单位的人工单价大部分采用市场价格,而在结算报价中出现劳保、就餐等发生的费用,依据《建筑安装费用项目组成》关于人工工资单价的组成,已经包含了除税金以外的各项费用,很明显属于重复计费。

(2)人工工资单价按照规定调整价格后,参与了管理费及利润的取费,是不符合《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13)》之第四部分建设工程计价其他规定及解释,此差价部分不予以计取管理费和利润的规定的。

(3)人工费重复计算问题,如人工成本费用709200元,已经体现在PE管拆除安装、阀门安装、钢管探伤、管沟夯填(已经包含挖掘机台班费,不应另计挖掘机台班费)、人工凿岩石、阀门井拆除及安装、混凝土路面拆除及恢复以及零工等项目的费用中,上述抢险项目没有员工参与是不可能完成的,而该项目报价中已经包含了人工费,实属明显重复计算。

2、材料价格方面的问题

(1)同样规格型号、同一时期的材料单价,不同单位所报价格差异较大,原则上应依据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格,若无指导价的,可参照市场价格。

(2)临时性用材,按照采购价格全额计取费用,是不合规合理的,如:市政道路抢修使用的彩钢板围挡,依据《2013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关于施工现场临时围挡的规定,应按照市场租赁价格或彩钢板购置摊销费用另加安拆费用计算。

(3)材料采购结算报价出现材料运费,是不合理的,通常情况,材料设备采购价格是包含运杂费(即运到目的地的价格),政府部门发布的指导价也明确了材料价格是包含运杂费的。

(4)为道路畅通所使用的临时钢便桥,钢便桥由槽钢、工字钢及钢板等组焊而成,计取费用时按照材料采购价格全额计算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待市政道路、桥梁修好后,需要拆除该钢便桥,所以在计算费用时,应依据规定按照一定比例摊销材料价格或按扣除残值后的余值计算。

(5)购置设备费用重复计税金,应对照GB/T 50531-2009《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及财税[2003]16文件《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区分哪些材料设备购置费不应作为计取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基础。

3、机械台班价格方面的问题

(1)同型号同规格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相差较大,应参照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

(2)机上人工费已经包含在机械台班单价组成内,不应重复计算该机械手的人工工资。

(3)施工机械待命时间,应按照折旧费计提,不应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4、取费方面

(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有些单位结算报价中仍然计取。

(2)税金计算方法有误,有部分单位的税金是在3.48%的基础上加城乡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是明显错误的;3.48%不光是指营业税,已经包含了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5、签证单(事故应急抢修单)方面

(1)有些签证单,缺少委托方及受托方的签字盖章,应按照“谁委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理应厘清签字盖章程序。

(2)缺少因事故造成的废旧设备材料被拆除后的退库手续。

(3)有部分签证单上的签字,实属同一个单位一个人,但笔迹却形同二人,有代签、冒签的嫌疑,为保证工程资料签证的准确性、真实性,防止他人冒签、代签现象的发生,应实行负责签证签字人名名章备案制。签证失真有技术方面原因,也有责任方面原因,应建立签证准确性考核机制,减少签证误差,对现场经济签证不实进行考核是势在必行的。

6、受损房屋评估价值重复方面的问题

由于委托方并没有给出室内与室外的受损房屋的具体评估范围及界面,因此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现了评估项目交叉,评估价值重复计算,如:受损房屋室外评估价值中包含了内墙装饰抹灰腻子、塑钢或铝合金中空窗、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地面,而受损房屋室内评估价值中也包含了该内容。

7、海上抢险结算费用明显偏高的问题

海上清理油污等均由海事局指定(委托)海洋防污染船舶公司进行应急抢险的,经调查取证,船舶公司所报的用于海上抢险的物资明显高出该物资供应商(生产商)许多,并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30%的上限,不受法律保护。

三、审核应急抢险费用结算的对策

1、因抢险工程,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工作内容及范围等不确定因素确实存在,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应由政府会同事故责任方、中介机构、设计方等单位,商谈关于技术、经济、安全、质量等方面并制定统一的抢险标准(包括技术标准、造价执行标准、质量标准等),形成会议纪要,指导抢险工作,便于参与抢险的施工单位在投入的人财物方面不至于盲目,造成资源浪费。

2、受损房屋、资产的评估,应始终保持唯一的委托方(有委托权限的),由他决定该评估哪里,由谁评估,杜绝多头委托,对同一资产进行不同形式评估时,应严格区分评估范围,避免重复性评估。

3、海上清污物资采购价格偏高,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原则,不可哄抬价格、造声势,依法依规合理解决矛盾争端。

4、要注意搜集有关人材机调整、取费程序变化、税金调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部门规章的具体规定条款,做到审核结果有法可依。

5、接受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的咨询人员,应恪守职业操守,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坚持“三公”原则,提高合理稳妥解决抢险结算审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

6、我们政府相关部门应研究制定关于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应对各种办法、实施细则,以制度管人做事,确保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持续安全稳定发展。

作者简介

马学峰,男,生于1974年07月,汉族,江苏徐州人,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工程经济、工程造价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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