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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培训记录范文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8-28 09:55:40   浏览次数:

  食品安全培训通知

 【篇一:关于举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四员)

 培训班的通知

 全县各镇监管员、协管员,各村宣传员、信息员: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水平,经县政

 府同意,决定举办全县 “四员 ”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知识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县各镇监管员、协管员,各村宣传员、信息员。

 二、培训时间: 2012 年 5 月 28 日。

 三、培训地点:陋室宾馆三楼多功能厅。

 四、报到时间: 5 月 28 日早上 8:00,不得迟到、缺席。

 五、培训内容 1.学习传达相关政策法规;

 2.学习《和县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3.学习《关于加强全县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

 知。

 二 0 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

 全县餐饮服务单位

 二 0 一 0 年度培训班日程安排

 【篇二:食品安全培训通知】

 食品安全培训通知

 各村各单位:

 为了搞好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全乡

 人民的食品安全,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于 10 月 18 号上午 9 点

 至下午 5 点在乡大会议室举办食品安全培训,参加人员:各村支部

 书记、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餐馆、超市老板,请各村将参训人员

 通知到位,于 18 号上午 8:30 到乡食安办报到。

 牯牛山乡人民政府

 2011 年 10 月 16 日

 牯牛山乡食品安全培训安排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主讲人 郭兴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 问题; (三)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国务院规

 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承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

 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

 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

 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

 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

 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

 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

 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

 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

 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

 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

 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

 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

 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

 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

 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

 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

 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

 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

 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

 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

 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

 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

 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

 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

 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

 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

 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篇三:食品安全培训通知】

 通 知

 各 xxx 协管员、及监督员;

 为了能有效的完成 2014 年培训工作任务,更好的提高执法能力和

 水平,达到培训的效果和目的,现对这次培训按排另行增加了工作

 要求:

 一、请各 xx 协管员下载公享中的培训试卷,按各自 xx 场餐饮管理

 的实际户数需用份打印。

 这次培训试卷的要求: 1.所有参加培训的管理相对人必须参加考试。

 2.一所的全体监督员及各 xx 的所有协管员必须完成一份答卷。

 3.管理相对人的考卷由各 xx 协管员负责发放、收集和整理。一所监督员 及各 xx 协管员的考卷完成后统一交到稽查办公室负责人处,由监督 所负责人和稽查办公室负责人进行考评、记录、归档。

 二、在各 xxxx 上午进行培。下午的工作按排:根据 xx 发[2014]2

 号 “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通知 ”及[2014]3 号“二会期间有关

 工作的通知 ”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堂和学校卫生进行综合监督

 检查。请各 xxx 协管员做好检查前的联系工作和学校自查工作的按

 排。

 请多联系!

 xxx 食品药品监督所 201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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