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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作者:jnscsh   时间:2020-10-25 02:28:04   浏览次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群体,它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就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小微企业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如筹资困难、用工难、税收负担重和成本比较高,使得小微企业的发展不顺畅。为了使小微企业蓬勃发展,国家近几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其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同时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并不断加大对营业税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力度,使得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的税收环境越来越好,所以小微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好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发展自身,同时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添砖加瓦。

  一、我国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我国现在存在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说法,两者的概念不是等同的,小微企业涵盖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来划分的,它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所规定的企业,也就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而小微企业除了包括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性企业外,还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目前对小微企业的界定来自两个文件,一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对小微企业进行划分(见表1),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根据不同行业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来进行划分(见表2)。

  二、小微企业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014年9月和10月,财税[2014]71号文和国税[2014]57号公告相继出台,公告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大于等于2万元小于等于3万元之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大于等于2万元小于等于3万元之间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如果是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令[2011]第06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的起征点为:(1)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2)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营业税的起征点为:(1)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2)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均选择适用了2万元的最高上限。但这里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三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另外,还针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了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15年9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财税[2015]99号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通知第三条还规定了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从这些公告中可知,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范围已从2015年起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扩大到3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优惠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另外,小微企业还可以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来实现税收优惠。

  (三)小微企业其他税费的优惠政策。2014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14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4年12月23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等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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