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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有关问题通知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9-10 08:17:05   浏览次数:
关于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柳铁分中心、区直房改办:

  最近,连续发现我区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记帐式国债在托管过程中被证券公司违规质押,个别管理中心在购买国债的过程中资金被证券公司转入其他私人账户,而且涉及资金数额巨大,导致资金到期无法兑付,造成住房公积金的很大隐患。为确保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债的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区直房改办)接此通知后,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建金管[2004]122号)的要求,对已购的国债再次进行认真的核查,检查所购买的国债是否合法、有效,所办理的合同(协议)、手续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二、 要再次通过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查询系统对所购国债账户余额及抵押情况进行查询,查对所购国债余额是否帐账、账证相符,品种、期限、利率等是否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一致,凡发现不一致的,要尽快查明原因,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或依法解除购买协议,收回资金。

  三、 凡经查实已购国债出现被违规质押、转入其他帐户、金融机构占用资金逾期不还或违规挪用债券等情况的,应尽快追究有关金融机构的责任,必要时立即进行对管理中心的资产进行诉讼保全,采取法律手段收回资金。

  四、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区直房改办)一律暂停在证券公司购买国债。凡在建设部《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建金管[2004]122号)下发后仍在证券公司购买国债的,追究决策人责任。

  五、 各地要加强对已购国债的监管,定期对已购国债进行查询,已到期的国债应尽快兑付,及时收回资金,凡发现所购国债出现被证券公司质押、挪用等行为的,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将情况报告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不允许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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