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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作者:jnscsh   时间:2020-10-25 02:40:13   浏览次数: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类

  (一)专用发票是一种经济责任证书。一笔购销经济业务的发生,首先必须有买卖双方存在,买方同意买进货物付出货款,卖方同意卖出货物收进货款,购销业务才算发生,而最初明确买卖双方在收进和付出上的经济责任的证明书就是发票,因为发票上载明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货款、买卖双方名称等内容。

  (二)专用发票是一种会计核算凭证。我们知道,进行会计核算必须有记录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而专用发票则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三)专用发票是一种法律证书。专用发票作为一种经济责任证书和会计核算凭证的同时,很自然地又成了一种法律责任证书。如果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将会受到经济和法律上的惩罚。(四)专用发票是一种扣税凭证。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时所负担的增值税税款,纳税人可以凭借其取得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专用发票又是一种扣税凭证。

  个体工商户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指出,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哪些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方法和时限

  1.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有以下几点:

  (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5)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6)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7)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8)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9)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凡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2.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法

  (1)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对于目前纳税人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2)专用发票有关栏目的填开方法

  专用发票有关栏目的填写方法如下:

  A.单价、金融栏的填写不含单价、金融。

  B.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方法的规定。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C.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项,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D.必须详细填写,购销双方单位名称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E.税率栏,按适用的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本栏填写征收率6%。

  3.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物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方送交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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