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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场超市促销方式会计及税务处理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6 08:48:56   浏览次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商场超市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争夺市场份额,逢年过年,各大商场超市纷纷提出各种促销方案,吸引消费者的眼球。那么在各种促销手段下,“如何记账?企业税负多少?获利多少?”是管理层倍加关注的问题。本文拟结合案例从财务会计及税务筹划的角度,展开具体分析。

[例]十堰市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分别为增值税17%,企业所得税2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假定现销售单价为299元的商品(非应税消费品),其成本为100元,促销方式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方案一:折扣销售——给予20%的商业折扣,即商品按8折销售;方案二:购物每满200元,立减60元;方案三:购物每满200元,赠送60元的商品(成本价为20元);方案四:以旧换新折价60元。现对上述四种方案的会计处理、税负情况及利润情况分析如下(以销售一件商品为例,另外受篇幅限制,在此仅编写销售时的账务处理):

方案一:该商品的销售价格=299×80%=239.20(元),故:应交增值税=239.20/(1+17%)×17%—100/(1+17%)×17%=20.23(元),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20.23×(7%+3%+2%)=2.43(元), 利润总额=239.20/(1+17%)—100/(1+17%)—2.43=116.54

(元),应交所得税=116.547×25%=29.14(元),净利润=116.54—29.14

=87.40(元)。销售时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239.2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204.4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76”;借记“主营业务成本85.47”,贷记“库存商品85.47”;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2.43”,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42”、“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0.61”、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0.40”。

方案二:该方案中,立减的现金属于商家的赠予行为,对消费者个人而言属偶然取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因此,商家需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应交增值税=299/(1+17%)×17%—100/(1+17%)×17%=28.91(元),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28.91×(7%+3%+2%)=3.47(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1—20%)×20%=15(元),利润总额=299/(1+17%)—100/(1+17%)—3.47—60—15=91.62(元)。另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赠予的现金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所得税前扣除。故:应交所得税=[299/(1+17%)—100/(1+17%)—3.47]×25%=41. 65(元),净利润= 91.62—41.65=49.97(元)。销售时账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239”、“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6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255.5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44”;借记“主营业务成本85.47”,贷记“库存商品85.47”;借记“销售费用15”,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47”,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02”、“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0.87”、“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0.58”。

方案三:与方案二类同,赠送的商品应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299/(1+17%)×17%—100/(1+17%)×17%+60/(1+17%)×17%—20/(1+17%)×17%= 34.73(元),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34.73×(7%+3%+2%)=4.17(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1—20%)×20%=15(元),利润总额=299/(1+17%)—100/(1+17%)—20/(1+17%)—4.17—15=133.82(元),应交所得税=[299/(1+17%)—100/(1+17%)—4.17]×25%=41.48(元),净利润=133.82—

41.48=92.34(元)。销售时账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299”,贷记“主营业务收入255.5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44”;借记“主营业务成本85.47”,贷记“库存商品85.47”;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7.09”,贷记“库存商品——赠品17.09”;借记“销售费用15”,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4.17”,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43”、“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04”、“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0.70”

方案四:根据税法规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除外)。同时,根据现实情况,消费者在提供旧货物时,几乎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购进旧货物相应的进项税不可抵扣,则:应交增值税=299/(1+17%)×17%—100/(1+17%)×17%=28.91(元),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28.91×(7%+3%+2%)=3.47(元),利润总额=299/(1+17%)—100/(1+17%)—3.47=166.62(元),应交所得税=166.62×25%=41.66(元),净利润=166.62—41.66=124.96(元)。销售时账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299”,贷记“主营业务收入255.5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44”;借记“主营业务成本85.47”,贷记“库存商品85.47”;借记“库存商品60”,贷记“银行存款60”;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3.47”,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02”、“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0.87”、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0.58”。

在方案一中,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即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是,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本文默认为第一种情况。(编辑余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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