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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8-29 09:47:32   浏览次数:

  机关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篇一: xx 局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xx 局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为深化 xx 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

 质的干部队伍,推进 xx 局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管理

 (一)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应认真执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

 职数等有关规定,实施规范管理。

 (二)局直属单位部门设置及部门管理人员的职数,应根据本单位

 的服务、经营、管理与发展的需要,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自主确定方案,报局备案。

 (三)凡成立新的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经局研究决定后,由政工科

 负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二、班子建设

 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掌握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理论以及相关法律知识。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增

 强领导班子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局一般每年对局直属单位领导班

 子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工作由局政工科负责,局机关党委、纪检监

 察部门派人参加,考核情况向局党组(党委)汇报后,分别向被考

 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三、干部选拔任用

 干部的选拔任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进行,

 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

 (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

 能上能下、干部交流等制度,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整

 体素质。严把干部入口关,疏通干部出口关,搞活干部队伍。扩大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坚持 “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

 的原则,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形式,引入竞争机制,使

 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二)局机关科级干部和局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 “德

 才兼备,以德为先 ”的原则,选拔任用对象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应

 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

 格条件。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讨

 论决定和任职的相关程序进行。局政工科科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人和工会主席,在任职前还要征得市有关部门的同意。要认真实行

 领导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和试用期等制度。

 (三)局直属单位部门管理人员的聘任。由局直属单位领导导班子

 集体研究,并与局党组(党委)书记或局分管领导沟通同意后,自

 行聘任。

 四、人员调配

 由局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批。局直属单位人员调

 配及大学毕业生录用,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局相关部门审核,

 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二)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由所在单位按有关文件

 规定办理,报局相关部门审核。

 (三)局直属单位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干部、工人,由所在单位

 填写《退休人员登记表》,报局相关部门审核,由所在单位办理退

 休手续。

 (四)局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离任应进行离任审计。

 (五)局机关科级干部和局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交流、调动,由政

 工科组织考察。

 五、职称评聘

 (一)局直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专业技术职位、职数

 设置方案,报局相关部门备案。

 (二)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应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

 行。

 (三)局直属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职位、职数设置方案

 的规定,实行评聘分离。

 六、培训与教育

 (一)局机关公务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全局员工的职业资格培训由

 局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局属单位员工的业务技术学习培训,由各单

 位组织,报局相关部门备案。

 (二)局机关公务员和局直属单位领导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鼓励

 机关在职人员和基层领导参加学历教育及与本职工作关系密切的业

 务学习。鼓励局直属单位广大员工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及与本岗

 位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

 七、工资管理

 (一)局机关列入财政统发人员工资及变动由局政工科负责审核,

 并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二)局直属单位工资分配要切实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结合单位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征求局相关

 部门意见,并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后组织实施,报局相关部门

 备案。

 (三)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变动,由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工资

 制度及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名册》,报局

 相关部门审核。

 八、出国(境)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

 局直属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国(境)任务和出访人员。

 安排出访计划前,应先将出访目的、出访人员情况、出访时间和出

 访费用等内容报局政工科审核,再经局党组(党委)研究决定。

 (二)因私出国(境)

 1、凡因私出国(境)者,费用一律自理。

 2、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先由本人向

 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事由、拟前往的国家和地区

 名称、启程时间及期限。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在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

 并经局政工科审核,报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市公安局办理有关

 手续。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应按有关文件规定报市委组织部批

 准。

 3、非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到市公安局

 办理有关手续。

 4、私出国(境)人员成行前,应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报

 备人员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局政工科。

 九、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干部人事档案要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及时收集归档,

 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篇二:山西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山西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促

 进省政协工作的发展,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其他有关干部人

 事政策规定,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试行)

 为了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干部,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

 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

 知识化、专业化,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有关规定,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选拔任用

 (一)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的规定执行。

 (二)除对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外,凡需新提拔处级领导

 干部,一般应实行竞争上岗。

 (三)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或破格提拔。

 越级或破格提拔干部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四)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人选外,在讨论决定后、

 下发任职通知前,在机关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

 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干部免职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

 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三、干部任免权限

 (一)省政协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调研室主任、副主任,

 由省政协党组讨论同意,报省委审批(如属民主党派干部,由省委

 统战部推荐,经与省政协党组协商统一意见后,由省政协党组报省

 委),提请省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任免。

 (二)省政协办公厅巡视员、副巡视员,由省政协党组讨论同意,报省

 委审批后任免。

 (三)省政协机关处长、副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

 研员,正处级秘书、副处级秘书,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务,由省政

 协党组讨论通过后任免,报省委组织部进行职数审批备案。其中,

 人事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按规定程序任免。

 (四)省政协机关主任科员、正科级秘书、副主任科员、副科级秘书、

 科员、办事员、事业单位科级以下职务(含科级),由省政协秘书

 长会议讨论通过后任免。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免,由省政协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

 后任免。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一)省政协机关厅级职务,由省政协党组根据机关班子建设和工作需

 要,向省委组织部提出任用职位拟提拔任用考察建议人选,经省委

 组织部研究同意后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由省委组织部征求有

 关方面意见并初审同意后,按有关要求正式呈报省委审批,并提请

 省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任免。

 (二)省政协机关处级领导职务,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在机关、

 事业单位内部实行竞争上岗,并按竞争上岗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三)省政协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由省政协党组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名

 单,人事处根据机关编制、领导职数等情况,按任职条件要求进行

 资格审查,报省政协党组讨论确定拟提拔任用考察人选,再由人事

 处进行考察,报省政协党组讨论决定。

 (四)省政协机关科级干部、科员,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

 由人事处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名单,并进行资格审查,报省

 政协秘书长确定拟提拔任用考察人选,再人事处进行考察,报省政

 协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

 (五)省政协党组或省政协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必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省政协办公厅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或人

 事处负责人要全面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和任免理由。与会成员对

 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

 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

 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

 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

 避免久拖不决。

 干部(工人)年度考核规定(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山西省公务员

 考核施办法(试行)》,规范我会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管理,

 结合我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省政协机关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机关工作人

 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秘书长任组长,副秘书长和人事

 处处长为成员。人事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年度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重点是工作实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其中优秀等次名额占参加考核人数的 10% ,最多不超过 15% 。

 四、年度考核的程序:

 (一)被考核人对年度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以处室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

 (三)处室领导对本处室工作人员、机关分管领导对处室领导作出评鉴

 意见;

 (四)考核领导小组评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向本人反馈。

 五、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升工资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干部(工人)轮岗规定(试行)

 根据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和《公务员

 法》,结合省政协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职位轮换 (轮岗)的原则

 (一)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对在同一职位上工作的干部,进行有计

 划地调换职位任职。

 (二)干部职位轮换 (轮岗)工作应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既要坚持干部的合理流动,又要注意相对稳定,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三)干部职位轮换 (轮岗)既要与调整领导班子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相

 结合,又要与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相结合;既要着眼于干部的全面培

 养,又要注意发挥每个干部的特长,充分调动积极性。

 【篇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工

 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

 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5 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52 号)、《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中组发〔 2007 〕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人核培发〔 1995 〕153 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人社部第 8 号令)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

 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

 坚持权责一致、宽严相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有另行规定管理的公职人员,从其规定。

 第二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调配管理

 第四条 机关公务员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进行招录,各招录

 机关要按照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编制部门和公务员录用主管

 部门分别申报用编计划和职位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

 门,统一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试用期满,经县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录机关考察

 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报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决定,取消录

 用资格。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录用后最低服务期为 5 年(含试用期 ),

 服务期内不得流动。

 第五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

 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坚持 “凡进必考 ”,面向社

 会公开招聘。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

 向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向人社部门申报用人计划,经编制、人

 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 (县编制委员会 )审批。由人社部门会同用人

 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工作,通过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工作人

 员。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 3 年。初次

 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 3 年以上的,试用

 期为 12 个月。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在用人单位人

 员编制数和职 (岗)位数之内。有空编空岗的,用人单位分别向编制、

 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用编计划、用人计划,经批准后,办理调动手

 续。无空编空岗的单位,不得调入工作人员。调入领导干部,必须

 控制在领导职数限额之内,无职数空缺的单位,一般不得调入。

 规范干部调动流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能在同类性质的机关

 事业单位

 之间流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组织部门调任 (副科实职以上 )和参

 加统一公务员招录考试外,不得以调动的方式进入党政机关和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差额拨

 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逆向流动 (即自收自支单

 位人员流向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流向

 全额拨款单位 )。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借用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

 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用人单位向县委组织部门或县人社

 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借出和借入单位签署意见,经县委组织部门或

 县人社部门审核,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借用。

 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借用时间

 确需延长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挂职锻炼工作人员的,应向县

 委组织部门报批。挂职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

 第九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做到不迟

 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按规定请假;在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

 关的事情,上班时间不离岗、不串岗、不混岗,按要求履行岗位职

 责。

 第十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制定严格的考勤办法,通过考勤及时准确

 地记录和反映工作人员缺勤、迟到、早退、离岗、外出、请假、休

 假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一年不超过 30 天;婚假 3天,晚婚婚假 15 天;丧假 5 天;产假正常分娩的女职工 98 天,难 产增加 15 天,晚育增加 30 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 15 天,晚育的其配偶可享受 10 天护理假。上述假期包括国家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事先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

 定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

 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

 年休假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三条 病、事假程序及期间工资福利待遇规定。

 (一)病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需要休病假,由指定的县级

 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按规定程序报批。长期休病假的,

 要定期出具病情证明。

 1.病假审批程序

 (1)病假 2 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批;

 (2)病假 2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报主管

 部门审批;

 (3)病假超过 6 个月(含 6 个月)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报主管

 部门审批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时报组织或人社部门备案。

 2.病假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

 (1)机关工作人员

 ①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全额发给;

  ②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全

 额发给;

  ③请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发给本人基 本工资的 80%;工作年限满 20 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⑤机关工作人员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不计算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

 且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①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和基础性

 绩效工资全额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由单位考核发放;

  ②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90% 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由单位考核

 发放;

  ③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月起,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70% 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由单位考核发放;

 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不计算工作年限和任职年

 限,且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二)事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

 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1.事假审批程序

 (1)事假 5 个工作日之内,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批;

 (2)事假 5—15 个工作日,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

 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3)因特殊原因,事假需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

 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或人

 社部门备案。

 2.事假时间

 (1)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得超 15 个工作日 (其中:工作年限满 1 年不

 到 5 年的,事假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 5 年的,事假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2)超过规定假期的,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3.事假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

 (1)机关工作人员

 ②机关工作人员事假超过规定假期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①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冲销完的,请事假每超 1 天,日基础性绩效

 工资全额扣除 (日基础

 ②工作人员请事假未经批准自行休假或旷工的,扣发期间的基本工

 资和绩效工资;累计达到 7 天的,扣发 1 个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

 资;

 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超过规定假期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等次。

 (三)销假。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假期满后,若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

 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不需续假的,应及时归岗并履行相应

 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病、事假时,凡弄虚作假取

 得病、事假证明的,一经查实,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 15 个工作日或 1 年内累计旷工 30 个工作日的,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 关审批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解聘手续时,报组织部门或

 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考勤和年度考核结果需要调减

 或扣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的,由用人单位及

 时向人社部门申报,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统一报送县财政部门

 核减。

 第四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管理

  第十七条机关公务员执行职级工资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规范性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必须在 15 日内办理编

 制、行政、组织、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做好工作交接。调动人员自

 调入新单位工作之日起,严格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政策和标准。机

 关工作人员从调入事业单位之日起,用人单位需按国家规定为其办

 理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组织、人社部门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工作调动

 时,对职级变动人员,由组织部门确定级别及其任职时间,人社部

 门重新确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社部门按照所聘岗位

 确定工资;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批的标准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人社部门申报,并

 按规定办理工资核减、停发等手续:

 1.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司法机关处理和被单位开除、辞退的人

 员;

 2.在职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兼职,领取双份报酬的人员,跨单位任职的人员同时在两个单位领取工资的人员,离退休

 人员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又同时从财政领取离退休费的人

 员;

 3.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亡故的下月或失踪 6 个月以上仍由其家属继续

 代领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人员;

 4.已不具备享受遗属困难补助规定条件的人员;

 5.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招录,但造册进入财政供养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

 以及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的,考核年度不计算为

 晋升级别工资和工

 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并相应推迟晋升级别工资和工资档次的年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以及

 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的,次年不能正常晋升薪级

 工资。

 第五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且工龄满 10 年以上,应当退休。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

 申请,经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职):

 1.病退。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工龄满 10 年以上,经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特殊工种。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在特殊工种岗位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

 3.因公致残,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不符合上述退休、病退条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经市级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退职。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

 应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到编制部门办理销

 编手续,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执行退休工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在每年 1 月将当年到龄人员名单

 报组织、人社部门。因单位申报不及时造成实际退休时间与办理退

 休时间不一致的,延期造成退休前与退休后多发的工资部分属财政

 拨款的单位,由财政部门从该单位经费中扣除;属参保单位按鄂劳

 社发〔2007 〕59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干部日常管理工作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对工作人员严格管理。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和

 纪委的监督责任,落实 “一岗双责 ”。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

 同志要切实履行好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坚持原则,管理到位。将

 干部日常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因用人单位干部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管理监督失控,工

 作人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厉追究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主要

 领导的责任,还要追究单位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编制、财政、审计部门要强化

 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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