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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材料分析练习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9-09 08:50:20   浏览次数:
学 海 无 涯

 法理学材料分析练习

 (无标准答案)

 (不过老师看了看说这几题材料分析答得都很好,堪称大家智慧的结晶,分析题的佳作,这一点还真得为我班的各位女生们点点赞,so 大家到时候分析题就自由发挥吧,只要用法理学知识进行分析就好,相信大家了,大家加油!)

  如下材料说明了法理学的什么理论

 女寝501,502,503,

  材料1:摘自德沃金著《法律帝国》

 “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线。……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而且当这些对立的基础产生矛盾时,法律论证就只能采用其中之一而反对其他。因此,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段,……法理学是判决的一般组成部分;亦即任何依法判决的无声开场白。” ,“它们力图充分地说明整个法律实践,同时还力图在探明法律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最佳论证之间保持平衡”。

 答: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

 实践性强

 反映研究者一定的价值取向

 强调以理论形态存在,以法的普遍适用原理、原则、规律等研究为对象。

 材料2:摘自《布莱克法律辞典》

 “当针对一个新的或疑难案件的解决,实际被选择的两个法律条文似乎对其有同样的可适用性时,这时或许,而且通常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考虑这些规则适用于该类案件时所产生的最终影响 实效 ,然后,选择对社会能产生最大效益的那条规则。”

  答: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

  法具有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社会作用

 材料3:摘自德沃金著《法律帝国》

 “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断,甚至哲学被掩盖,人们只能被引证和一系列事实支配,其情况也是如此,法理学是判决的一般组成部分,亦即任何依法判决的无声开场白。”

 答:

 1法理学为法律论据提供了抽象基础。

 2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

 3法理学的根本意义和作用即“启蒙”,帮助人们摆脱常识与偏见的束缚,法律工作

 离不开法理学知识。

 4法律实践离不开法理学,

 5法理学对于在判案中选者合适的法律规则的判决具体案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6在制定发国家,如果我们承认法律不可能设定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法律总是存在着不周全之处,那么当一个新的条件出现,而又找不到可援引的条文时,要处理此案就必须用法理学进行实际处理并最终体现在判词的判决理由中。

 材料4:摘自德沃金著《法律帝国》

 1882年埃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的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埃尔默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随时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埃尔默的罪行被发现后,他被定罪,判处监禁几年。其祖父的两个女儿巩纳丽尔和里根,向遗产管理人提出要求说,现在应由他们代替埃尔默继承遗产。而埃尔默能否成为祖父遗产的继承人,则引起了当时法官们的争论。

 格雷法官支持埃尔默,理由是:法院无权更改遗嘱,不能用道德原则取代法律,显然,根据遗嘱,遗嘱没有说明如果埃尔默杀人就不能继承财产,而且,在逻辑上有这样的可能性(尽管好象有些荒唐),即祖父有可能认为即使埃尔默杀了人,仍然可以是继承人。另外,假如埃尔默杀人就失去继承权,等于是在相应的徒刑之外加上了额外的惩罚。厄尔法官则有相反的解释,他认为必须考虑立法意图,一种法律也许在法规文本上有漏洞,但在立法意图上不应该是坏的(除非一个坏政府故意制定坏法律),法律的意图是一些没有写出来的道德原则,比如“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好处”,因此,想象法律有想让杀人犯得到遗产这样的坏意图是不可以的。结果,厄尔法官胜利了,确立一条法律原则——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

 

  4答: 在这起案件中,法官们的观点主要分成了以格雷法官和以厄尔法官为代表的两种观点。前者认为“根据文字”来阐释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最好是根据文本中的具体意思去理解法规文字,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对使用法规文字前后关系或法制规定者的意图并无特殊的情况可以了解,那么就应该按照法规上下文关系定取舍而这又未曾明确表达的种种限制。而多数法官赞成厄尔法官,他认为立法者的意图对实际法规有重大影响,立法理论应包含一条原则,法官应构思出一种法规,使它与法律中普遍存在的争议原则越接近越好,这被认为是“法官造法”的经典案例。

 埃尔默“谋杀被继承人”继承案。如果适用法律规则,对道德的违背是严重的。也是为整个法律体系所不容的,该案适用法律原则具有有效性,所以需要引入道德原则进行审判。

 材料5:该案例说明法律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2002年3月,寺口乡农民柳某未经批准,没有建房许可证就动工建房。乡政府命令他把房屋拆除,但柳某坚决不拆。乡政府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久法院贴出公告,宣布柳某强占土地,非法盖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法律的威慑下,柳某哀求说:“你们罚款吧,要罚多少,我都给。”法院当场驳回其请求,,强制执行拆除了柳某的房屋。

 分析:首先法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规范,任何公民都不允许超越法律之上。材料中的柳某未经批准,违规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后还坚决不拆房的行为更是一种不明智的、不合法的行为。法律之所以可以规范整个社会和人们,是因为它会告诉你什么是对的什么又是错的,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做错了又该受到怎样的惩罚,没有任何特殊的人物或事件存在,这样才能使得整个社会合理和法制的发展下去。柳某的请求是用罚款的方式代替拆房,如果这样做,就有了特殊人物事件的存在,那么法律的意义就不存在了,法院的当场驳回是非常合理和正确的做法,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材料6:用法理学理论分析材料

 古巴比伦的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第282条规定:“假若奴隶对自己的主人说:‘你不是我的主人。’主人可以割去他的耳朵。”

 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为神圣不可侵犯之权。”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也宣布:“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的赔偿,不得收归公有。”日本1946年宪法第29条也有“财产权不得侵犯”的规定。

  分析:财产权属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确立财产权就会产生出其他权利,保护财产权也就会保护其他权利。财产权包含着公平正义的观念,是建立法治的前提条件。从古老的《汉穆拉比法典》到近代各国的法律条款中都出现了对于财产权的法律规定,财产权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是每一个公民都应有的权利,它保障了公民的基本利益。规定私有财产不得收归公有,财产权它既是一种人权,也是一种政治权和经济权,在人的权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说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

 材料7:用法理学理论分析材料

 2001年陕西泾阳县一名农家少女麻旦旦无故被当地派出所干警和司机带走,逼迫她承认自己有卖淫行为,在将其折磨了一整夜之后,泾阳县公安局给了她一份裁决书,在这上面她不仅成了“男性”,而且处罚的理由竟是“嫖娼”。在她到咸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后,市公安局竟要求她到医院做了两次处女膜检查,结果证明她仍为处女。“处女嫖娼案”经媒体报道后成为一时“天大的笑话”。此后,麻旦旦认为自己不仅在肉体上受到折磨,更主要的是精神上受到了更大的伤害,于是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3月20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对这起荒唐的“处女嫖娼案”开庭审理。5月9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受害者获赔74.66元。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所规定赔偿数额标准太低,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只赔偿物质性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害。

 分析:

 1.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公民应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麻旦旦的自身权利被侵犯,她有依法维权的意识,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但是她所提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部分公民还应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的学习

 2.国家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并不能干预或解决所有问题。“处女嫖娼案”的赔偿数额不合理,76.66元并不能弥补麻旦旦的所有损失,且只赔偿物质性损失,而不处以精神赔偿的处理结果不合理科学。国家法律还应继续修改完善,合理有效的维护公民的利益。

 3.公安的执法人员没有履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尽的义务,未遵守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处理案件。执法人员还应加强自身的业务素养和法律意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506,507,508

 材料8:用法理学理论分析材料

 一个26岁的女当事人来咨询。那女孩和她的男朋友已经订了亲并收了3万元的聘金,但至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女方有两个月的身孕,但是男方突然通知女方打掉孩子并说要退婚。按照我国的《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然而按照农村习俗,男方退婚不仅不能要回彩礼,而且要赔偿女方“精神损失的。”

 答案:1.男女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就没有产生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因此按理上就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有限,且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为了实现个案的正义,可以相应的借助习俗和道德来解决案例。

 2.风俗习惯具有社会广泛性,潜在规范性,对于立法行为的指导和立法的结果有“补白”作用。且我国习惯法赋予法律效力,因此可以借鉴农村习俗来调节该案例。

 3.我国《婚姻法的解释二》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并不是强制性的要求。而且女方已怀有俩个月的身孕,而男方不但要求退婚还要求女方打掉孩子,对女方造成精神损失,因此男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女方补偿精神损失费。根据公平公正性原则,女方也可适当的返还或不返还彩礼。

 材料9:用法理学理论分析材料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防止因人为原因造成男女比例失调,以法的形式明文规定“禁止胎儿性别鉴定”。但是,由于没有规定“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责任后果,一些不法人员借助仪器设备,大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方面的活动,结果造成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后果。国家已经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在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就对“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定罪处罚的问题进行讨论。

 答案:一、法律具有局限性:

  eq \o\ac(○,1)法律并不能有效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eq \o\ac(○,2)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eq \o\ac(○,3)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难免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如由于没有规定“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责任后果,一些不法人员借助仪器设备,大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方面的活动。

 二、法律责任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是一种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如国家已经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在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就对“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定罪处罚的问题进行讨论。

 材料10:用法律思维分析薄熙来案

 2012年4月10日,鉴于薄熙来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停止其担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2013年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22日8时43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2013年9月22日10时50分许法庭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薄熙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0月8日山东高院已受理。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答:1.薄熙来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非法行为,应当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对薄熙来的审判属于法律程序,其审判结果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功能。即,限制恣意,约束权力;保障做决定者充分接纳各种信息,做出正确的或最好的判断;通过和平的程序保障充分,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矛盾或冲突;稳定实现确定的程序运行结果;可以导致人们对程序运行的结果有效服从,并有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

 3.由于“薄熙来案件”在一审中的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在二审中驳回了薄熙来的上诉。

 4.薄熙来之所以犯下数罪,能充分说明薄熙来法律意识淡薄。

 材料11:用法律思维分析赵作海案

 1998年5月8日,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同村赵振晌 )罪被警方刑事拘留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判决并经省法院复核,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30日,已被认定为赵作海杀害的赵振晌回家了2010年5月8日下午,河南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服刑11年赵作海无罪释放后,河南省高级法院的领导亲自到赵作海家看望,并将赵作海获得的国家赔偿款65万元交到赵作海手中。

 答:1.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而被刑事拘留,实则是警方证据不足,未能找出有说服力的证据而做出的误判结果。

 2.警方判处赵作海死刑,并缓期两年,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是侵犯了赵作海的人生自由权和政治权利,对误判的被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和物质损失。

 3.由于被杀害人的突然出现,虽判决无罪释放,但被告人仍白白服刑11年,因此其理应得到国家赔偿。

 材料12:用法律思维分析宝马碾童事件

 2010年9月7日上午,在江苏省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将他撞倒,并从乐乐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影像资料显示:当日中午11:03:18,宝马车撞倒乐乐;11:03:20,乐乐的上身左半侧被轧在车轮下,双腿在车底直蹬,宝马车停顿了一下;11:03:30,宝马车左后轮从乐乐身上碾过;11:03:33,司机没有继续倒车,反倒把车子往前开,第二次从乐乐身上轧过;11:03:38,宝马车停住,司机下来,不知为何空车自己又继续往后倒了,左后轮第三次从乐乐身上轧过;11:03:44,车子左前轮从乐乐身上轧过去,乐乐总共被碾轧了四次。此后,司机观察了一下血泊中的乐乐,未采取任何措施,随即离开现场。对肇事司机进行血液抽查,发现其并不是酒驾。通过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和评估,发现该车后视镜及倒车雷达影像均有效。江苏宝马碾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同样引爆了各大网络论坛,在搜狐的新闻跟帖中,短短几个小时多达10万人发表评论。

 答:1、该司机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宝马司机侵犯了乐乐的生存权,且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乐乐的义务。

 2、我国的法律体系尚存在较大的漏洞,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交通肇事后被害人生死所产生的不同后果,反而被撞人活着对肇事者来说意味着更大的赔偿,所以才会出现宝马碾童事件。

 3、法律本身具有局限性。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并不能有效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还需要道德、礼仪等其他的社会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材料13:用法律思维分析大学生犯罪案件

 2001—2003年,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博士生黄小庭多次参与制造毒品,2003年2月,黄小庭被判有期徒刑8年;2002年9月,南京某大学学生袁进结识了一名40岁的离异女子并成为性伙伴。在一次性关系过程中,袁进突然玩起虐恋游戏,将对方掐死。2003年7月,袁进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4年2月,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锤杀本宿舍四名同学,同年4月,马加爵被判死刑;2004年7月,北京外国语大学女学生罗卡娜因琐事刀刺该校女生李春霞致其死亡,2005年,罗卡娜被判死刑;2005年9月下旬,浙江温州警方宣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7·28”跨省抢劫杀人案告破。令人震惊的是,干下抢劫杀人重案的犯罪嫌疑人罗吉军和卓科,竟是从长沙岳麓山下某知名高校走出来的“天之骄子”。而他们作案的动机,则是为了获取创业的“第一桶金”,早日实现当老板的梦想。警方同时查明,他们此前还在深圳劫杀了一名的哥;2007年8月—9月,银川大学女大学生王新蕾、彭珊珊等运输毒品2.6公斤,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两人各10年有期徒刑;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2010年10月16晚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区超市前,一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将两名女生撞出数米远。被撞一陈姓女生于17日傍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女生重伤,经紧急治疗后,方脱离生命危险,现已转院治疗。肇事者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2011年1月30日,河北保定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李启铭被判6年。此后,这句话成为网友们嘲讽跋扈“官二代”的流行语。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官方微博通报:中毒入院的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警方基本认定同寝室同学存在嫌疑,并将其刑拘调查。上海市市检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森浩的公诉已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法院将择日公布庭审排期。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投毒案将于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答:1、这些犯罪的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没有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没有正确对待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2、法律本身具有局限性,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并不能有效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还需要道德、礼仪等其他的社会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3、法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它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无论你是有显赫的家世,还是过人的才华,只要你侵犯了他人权利,违法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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