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小微企业税收
作者:jnscsh 时间:2020-10-25 02:28:39 浏览次数:次
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2.大幅提高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地税函〔2011〕348号)
3.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优惠政策解读
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提高到3万元,从国际上看这一免税标准已经不低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出台这一政策,彰显了国务院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提高到3万元,并将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微企业。
也就是说,此前年销售额不超过24万元的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现在年销售额不超过36万元的纳税人,都能够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个体户的受惠面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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