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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全国试点前后运输发票的抵扣金额辨析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4-03 09:30:49   浏览次数:

摘 要:2013.8.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局部地区扩大至全国,其中涉及交通运费业发票的抵扣类型、抵扣比率都发生了变化。本文试图结合相关税务文件,以案例形式对“营改增”全国试点前后各类运输发票的抵扣金额进行分类辨析。

关键词:营改增;运输发票;抵扣金额辨析

中图分类号:F542;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18-0000-01

一、引言

2011年11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继该文件之后针对上海市作为率先试点城市的情况,专门出台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其中明确了“营改增”涉及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范围和抵扣金额。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继续深化改革,将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再次出台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明确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全国试点。其中对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与缴纳的规定与“财税[2011]111号”文不尽相同,本文试图结合相关文件规定,对“营改增”全国试点前后运输发票的抵扣范围和抵扣金额进行辨析。

二、“营改增”全国试点前运输发票的抵扣金额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可见,试点行业没有纳入铁路运输服务,在具体的政策执行上,文件区分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存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非试点地区仅存在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对试点地区的交易从严,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必须取得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不再适用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对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试点地区的普通发票一律不得抵扣;对非试点地区的交易从宽,仍然适用原来交通运输业7%的计算抵扣规定;对试点地区纳税人从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取得的运输业发票,也可以按照7%的比率计算抵扣。

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适用上述规定。

可见,营改增全国试点之前,非试点地区继续按照以前的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进行征收,不抵扣进项税额。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则要分不同情况,取得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金额抵扣(通常税率为11%);取得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票据、非试点地区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则按价税合计价和%的比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1: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5月取得全部收入222万元(含税),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77.6万元,货运收入44.4万元。支付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的联运企业款项含税价50万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46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其他事项发生,期初无留抵税额。计算该公司当月涉及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

案例分析:

计算销项税额。案例中甲运输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额实行销项抵扣进项的制度。取得的收入222万元,全部属于交通运输业应税项目,均应计算销项税。即企业5月份涉及销项税额=(177.6+44.4)/(1+11%)×11%=22万元。

计算进项税额。鉴于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则进项税额的抵扣依据是价税合计价乘以7%,则按照原价50万元计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50×7%=3.5万元。

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减除当期进项税额则实际应交增值税22-3.5=18.5万元。

三、“营改增”全国试点后运输发票的抵扣金额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仍然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相关规定如下: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3)一般纳税人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可见,由于“营改增”在全国试点以后,交通运输业不再存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分,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均不再适用。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取得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金额抵扣(税率为11%);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按照发票金额抵扣(税率为3%);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票据,按照7%的比率计算抵扣,其他情况一律不得抵扣。

案例2: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5月取得全部收入222万元(含税),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77.6万元,货运收入44.4万元。支付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的联运企业款项含税价50万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46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其他事项发生,期初无留抵税额。计算该公司当月增值税额。

四、案例分析

本案例属于试点地区纳税人取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项税额凭票抵扣,企业5月份涉及销项税额=(177.6+44.4)/(1+11%)×11%=22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46万元,实际应交增值税22-1.46=20.54万元。

参考文献:

[1]《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11.

[2]《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11.

[3]《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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