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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集体谈判权法律研究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9-29 08:06:17   浏览次数:
法律论文:集体谈判权法律研究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首先对集体谈判权的理论进行探究,从“劳动三权”之间的关系出发解释了劳动者集体权利的基本内容,并选取了欧美国家中非常有代表性的美国和自身特点很强的日本两个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进行分析,从主体制度、保障制度和争议处理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借鉴意义;随后,对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存在的问题,从主体制度、保障制度和争议处理制度三个方面详述问题所在;最后,就此三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建议。

 第 1 章 绪论

 1.1 课题背景

 在产业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工厂异地搬迁、企业兼并和注册性质的改变成为引发工人集体运动的重要因素之一,工人不再忍受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召之即来挥之即去,而是越来越多地希望参与到企业的决策过程中去,关注企业的发展动态,并将其与自身的权益挂钩,选择以集体的方式维护权利、争取利益,这反映了工人自主意识的觉醒和参与意愿的增强,既要求经济补偿、更追求利润共享。

 工人的“劳工三权”(团结权、谈判权、争议权)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条件下,工人的集体运动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呈现出“野猫式”的特点,自发、临时、松散,但由于人数众多,大部分情况下都被当成“群体性事件”来处置,而本身的权益保障被忽视。自 2010 年南海本田罢工以来,随着实践经验的增加,工人的集体运动更加富有组织性和策略性,组建或改选工会、民主选举、集体谈判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工人的诉求中。

 集体谈判制度作为一项劳动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涉及到集体谈判的主体、谈判的程序、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谈判的保障措施以及争议处理制度等各方面的内容。包括集体谈判制度在内的集体权益制度在西方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由于其在提高劳动标准,增进雇员利益方面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在缓解劳资冲突、化解阶级矛盾,确保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方面发挥十分关键的作用,是名副其实的当代劳动关系法律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制度。

 在我国的劳动关系法律制度体系中,主要关注的是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和规范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但关于集体谈判制度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也只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过低,其在实践中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的,集体谈判的机制并没有真正形成。但在我国的劳动关系领域中,劳动纠纷开始爆炸性地大量出现,罢工潮风起云涌,以广东本田工人自发性的罢工事件及其引起的一系列连锁反应为标志,表明中国已经逐步进入了集体劳动维权的时代,传统的以个别劳动关系为主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已无法完全适应新的形势,有关集体谈判的现行立法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面对这种形势,我国亟需对现有的集体谈判制度加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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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选题意义

 集体谈判制度的出现的最直接原因是因为在个别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十分悬殊,势单力薄的个别劳动者无法与财力强大的企业相抗衡,被迫组织起来以集体的力量与企业讨价还价,甚至通过罢工、砸毁机器等极端的方式来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各国政府逐渐认识到劳资冲突的不可避免性,单纯采取压制和打击劳工运动的方式不但不能消除矛盾冲突,反而会导致劳资双方的两败俱伤,甚至会引发整个社会的动荡。为此,各国通过集体劳动权益的立法,允许劳动者组织工会,以集体的力量与企业主抗衡。双方通过集体谈判,根据市场的不断变化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就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工作条件、就业保障等内容达成集体协议,对劳资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加以约束。集体谈判制度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使劳资冲突规范化,实现劳资双方的妥协和合作。

 劳资双方通过集体谈判所进行的博弈是一种正和博弈,而不是零和博弈,企业在集体谈判中也会获得相应的收益。它使企业可以直接与劳动者代表进行集体交涉,而无须与每个劳动者逐一谈判,因而可以提高谈判的效率;它使企业能从整体上对劳动力成本进行合理的预计、避免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和降低人员的流动率,从而有利于企业集中力量改善技术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并且使企业能够在集体合同期限内避免因工人的罢工、怠工等激烈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最终促进企业的发展;集体谈判是增进劳资合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它连接了劳资双方的利益,使劳动者生活待遇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互为因果,也为协调劳资间的经济利益提供了一种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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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章 集体谈判权的理论分析

 2.1 集体谈判权的含义与基本特征

 2.1.1 集体谈判权的含义

 集体谈判权是指劳动者集体为保障自己的利益,通过工会或者其代表与雇主就劳动和就业条件进行协商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集体谈判权是伴随着集体劳动关系的发展而由法律所确立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为了抗衡资本的强势地位,克服个别劳动关系条件下劳动契约的附属性,发达国家纷纷建立了以保护劳动者基本权为中心的劳动法制度,确立了以生存权为基础的劳动权,并构建了以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争议权为基础的集体劳动权利体系。

 2.1.2 集体谈判权的基本特征

 集体谈判权是在集体劳动权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权利。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实际上是一种劳资关系自治权。劳资关系的自治权主要是指法律所赋予的在劳资关系的范围内确定内部规则、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利。集体谈判权作为劳资关系自治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权利:

 一、劳资立法权

 集体合同是一种具有规范劳资双方行为的效力的契约。《法国民法典》规定:依法订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而法律是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法律效果。那么,在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上更是这样,由于合同的内容是在国家劳动标准的严格规定下制定的,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效的集体合同不但将国家劳动标准具体化,而且大多是在更高的标准上执行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关系,起到了对双方权利义务立规立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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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劳动三权”和集体谈判权

 2.2.1 “劳动三权”是现代劳动立法的核心

 现代劳动法律发展的重要标志是重视对集体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从世界各国及国际劳动法的发展历程看,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经历了由调整个别劳动关系到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发展阶段,这一变化的基础源于劳动法对“劳动三权”即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争议权的确认和保障。“劳动三权”是劳动者集体享有的、通常由工会代为行使的与劳动相关的权利。“劳动三权”构成了劳动者集体权利的基本内容,是劳动者运用组织力量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劳动关系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演变过程,不同时代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受到不同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从罗马法开始,将劳动力视为财产法规范的对象,以劳动获取报酬的关系与买卖、租赁关系相提并论成为主流思想。直到近代,劳动关系才逐渐步出民法调整的范畴,发展为以劳动者基本权利为中心的劳动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虽然劳动者在经济上仍属弱者,但经济地位已获得明显改善。在协约自治原则下,劳动关系由个别劳动关系阶段发展到集体劳动关系阶段,集体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的核心内容,劳动法也因集体劳动关系的发展而得到发展。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说:“现代劳动法因集体协议之发生,而得长足之进步。”为了抗衡资本的强势地位,克服个别劳动关系条件下劳动契约的附属性,发达国家纷纷建立了以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为中心的劳动法领域,确立了以生存权为基础的劳动权,并构建了以“劳动三权”(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争议权)为基础的集体劳动权利体系。劳资双方均享有生存权。

 “劳动三权”的目的是使劳动者获得与资方平等的地位,避免资方在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垄断生产工具、瓜分市场之余,片面决定劳动条件。20 世纪中叶以后,经济发达的民主国家无不把“协约自治”原则奉为劳资关系之圭泉。劳动者团体为发挥“社会伙伴”的功能,要与雇主共同协商确定劳动条件,才能实现劳资双方“契约自治”的机制,维护宪法所保障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三权”正是确保劳动者获得与资方平等地位的基本权利,是一组权利的三个部分,三者相互配套,不可或缺,共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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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章 美日集体谈判制度的考察....................... 12

 3.1 美国......................... 12

 3.1.1 集体谈判主体及其关系.................. 12

 3.1.2 集体谈判的核心内容....................... 13

 第 4 章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5

 4.1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现状...................... 25

 4.1.1 我国集体谈判权立法方面.................. 25

 4.1.2 集体谈判组织保障立法方面................... 26

 第 5 章 完善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立法建议.................... 32

 5.1 完善集体谈判的主体制度.................32

 5.1.1 提高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32

 5.1.2 依法组建集体谈判的雇主组织............... 32

 第 5 章 完善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立法建议

 5.1 完善集体谈判的主体制度

 5.1.1 提高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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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集体谈判权并非只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该权利的实现程度也成为判断社会进步与否的重大标准。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不完善,由很多因素造成,立法、组织保障、行动保障层面存在的缺陷是主要问题之所在。而将集体谈判权落到实处是及其复杂的工程,牵扯到立法者的立法决心,工会的责任心,还有用人单位的以及劳动者本人等多个主体和方面。要使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不是一场空谈,使文本上的集体谈判权获得真正的贯彻,就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协作,通过改革工会体制从而提高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依法组建集体谈判的雇主组织,并且设立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同时积极引导工人进行集体谈判。这些完善措施不能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相反需要贯彻落实并持续下去。这样,才能使集体谈判权成为捍卫工人权利的有效手段。

 由于本人学识研究水平有限,故本论文还存在许多瑕疵,所以会在以后的学习中不断完善。同时希望学界对集体谈判制度的完善给予更多的关注,以使集体谈判制度更加健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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