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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汽车类货物的集装箱海上运输

作者:jnscsh   时间:2021-07-05 09:15: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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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7}zCw׽i~um5]R?޵#_m5m~u#]]`�工作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油量表的读数往往误差较大,不能反映出燃油箱内的实际油量情况。

2.油量无法维持发动机运转。即当汽车燃油箱内的燃油耗尽,使得汽车发动机由于缺少燃油而无法运转时,则可认为燃油箱是空的。这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采用的判别标准,也符合《国际危规》保障运输安全的理念,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海事部门也据此标准对集装箱载运汽车类货物的运输条件进行判别的。

3.对燃油箱进行专业清洗。我国一些航运公司对汽车类货物的集装箱运输要求比较严格,必须经过专业机构对汽车燃油箱进行专业清洗并出具清洗证明后,方能接受其以普通货物进行海上运输。这种方法虽然对托运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货物的实际运输情况符合《国际危规》SP961的要求。

在一些航运公司连续发生多起汽车类货物未进行危险货物申报行为后,马士基航运、达贸轮船、长荣海运等航运公司纷纷加强了对集装箱装载汽车类货物的要求和审核,对无法提供适当证明材料的汽车类货物一律要求按照9类危险货物进行海上运输。

5 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

5.1 燃油箱燃油过多是否可以按照其他危险类别运输

根据SP962的规定“对于易燃液体驱动的汽车,燃油箱中的易燃液体不得超过其容量的四分之一,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250升。”也就是说,如果汽车燃油箱的燃油超过其容量的四分之一或250升,该车辆便不适合在UN3166的条目下进行海上运输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以“UN3363机器中的危险货物或仪器中的危险货物”、“UN1202柴油或燃料油”或“UN1203车用汽油或汽油”进行运输呢?

首先,根据《国际危规》SP301规定,UN3363“不用于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已经列明正确运输名称的机器或设备”,而汽车类货物已经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了正确运输名称;其次,UN3363“仅适用于含有残余危险货物的机器或设备,或作为机器或设备的一个整体部件”,且在机器或设备内的危险货物仅限于限量运输,如危险货物的数量超过限量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章)中允许的数量时,在机器或设备中的危险货物运输需经主管机关批准,所以将汽车类货物以UN3363的条目来运输是不恰当的。

而将汽车类货物以“UN1202柴油或燃料油”或“UN1203车用汽油或汽油”进行运输,即是将汽车整体视为其燃油箱内所装燃油的外包装。这样汽车则须满足《国际危规》“第4.1章 包装”和“第6.1章 包装的构造和试验”中相关规定的要求,这在实际操作中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汽车类货物也不能以UN1202或UN1203的条目进行运输。

5.2 何为防损坏、防短路、防意外启动措施

《国际危规》中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须对汽车所安装的蓄电池进行防损坏、防短路、防意外启动措施,但却未对具体的措施进行明确。笔者将相应措施整理如下:

1.防损坏措施

对蓄电池最好的防损坏措施就是将蓄电池牢固地安装在车辆上。

2.防短路措施

防止蓄电池短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1)用非导电材料对蓄电池进行隔离或包装;

2)适用绝缘保护帽或绝缘带对蓄电池的电极进行防护;

3)在车辆电路设计上采取防短路措施。

3.防意外启动措施

《机械安全——防止意外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670-2005)中对“意外启动”进行了定义,即是指由于如下原因引起的启动:

1)由于控制系统的内部失效或外部因素对控制系统的影响导致的启动指令;

2)由于对机器的启动控制器或其他零部件(如传感器或动力控制元件)的不适宜的动作所产生的启动指令;

3)动力源中断后又恢复产生的启动;

4)机器的零部件收到内部或外部的影响(重力、风力、内燃机的自动点火等)产生启动。

根据该标准,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为:

1)断开和能量释放;

2)防止意外启动的其他方法。

所以可以采取中断电路的方法来防止意外启动。如将蓄电池断路、将相应保险丝暂时取下等方法,均可有效达到防止意外启动的目的。

5.3 货物特性致使集装箱现场查验难度较大

汽车类货物具有价值高、装卸作业难度大、易产生货损、积载绑扎要求高等特点,在常规的查验场地由于不具备专业队伍和设备,难以进行拆箱、装箱作业,一般只能在集装箱内进行查验,这给现场监管增加了难度。首先,由于缺乏专业的测量设备,无法直接量取汽车燃料箱内的油量,只能在汽车启动的情况下通过油表对燃油箱内的存油量进行判定,但箱壁与车辆间狭小的空隙常造成检查人员难以进入车内发动车辆;其次,出于充分利用箱容、降低运输成本的考虑,集装箱内的汽车在积载时常与箱底呈一定角度,使得油表显示的油量与实际油量相差较大,有可能会对汽车运输条件的评判产生巨大影响;另外,如汽车蓄电池处于缺电或断路等状态,则需打开汽车引擎盖进行搭电启动等操作,而狭小的空间使得难以在集装箱内进行此类操作。

因此,规范汽车类货物的集装箱运输应从源头入手,加强航运公司自身的安全责任意识,在订舱环节加强对货物实际运输情况的核查,确保货物的运输情况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同时,应结合码头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加快专业队伍和专属查验场地的建设,提高对特殊货物的拆、装箱能力,确保对积载要求高、作业难度大或具有特殊危险性质的货物的开箱查验工作能够安全、顺利地进行,保障船舶和货物的海上运输安全。

参考文献

[1]《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08版;

[2]《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5-10版;

[3]DSC 17/3/12 Clarification amendments to the transport provisions for UN 3166 and UN 3171;

[4]DSC 11/3/15 Comments on the use of UN 3166 and UN 3171;

[5]《机械安全——防止意外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670-2005)》

附件

(见51页附表,表格说明如下)

240 本条目仅适用于以湿电池、钠电池或锂电池作动力,并且在运输过程中安装这些电池的车辆和设备,比如:电动汽车、除草剂、轮椅及助力车辆。由内燃机和湿电池、钠电池或锂电池共同驱动并且在运输过程中安装这些电池的车辆,须在UN3166 车辆,易燃气体驱动的或 UN3166 车辆,易燃液体驱动的条目下交付运输。含有燃料电池的车辆须在 UN3166 车辆,燃料电池,易燃气体驱动的或 UN3166 车辆,燃料电池、易燃液体驱动的条目下交付运输。

243 火花点火发动机使用的汽油、车用乙醇(例如汽车发动机、固定发动机和其他发动机使用)须划归在本条目,无论挥发性如何。

301 本条目仅适用于含有残余危险货物的机器或设备、或作为机器或设备的一个整体部件。本条目不用于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已经列明正确运输名称的机器或设备。在本条目下运输的机器和设备须仅含有第3.4章规定(限量)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在机器或设备内的危险货物的量不应超过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列出的所含有危险货物每个条目的数量,如果机器或设备含有多于一种危险货物,各种物质之间不得发生危险性反应(见4.1.1.6)。当要求确保液体危险货物保持他们预定的方向时,满足ISO780:1985要求的包装方向标志须粘贴在至少两个相对方向的纵侧面,箭头应指向正确的方向。假如危险货物的数量超过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列明的允许数量时,在机器或设备中的危险货物的运输需经主管机关批准。

312 以燃料电池驱动的车辆或机械须指定为如下合适的条目:UN3166车辆,燃料电池,易燃气体驱动的或UN3166 车辆,燃料电池,易燃液体驱动的或UN3166 发动机,燃料电池,易燃气体驱动的或UN3166发动机,燃料电池,易燃液体驱动的。这些条目包括由内燃机和湿蓄电池、钠蓄电池或锂蓄电池共同驱动,且在运输过程中将这些电池组已安装的混合动力车辆。

其他的含有内燃发动机的车辆须被指定如下合适的条目为:UN3166车辆,易燃气体驱动的或UN3166车辆,易燃液体驱动的。这些条目包括由内燃机和湿蓄电池、钠蓄电池或锂蓄电池共同驱动,且在运输过程中将这些电池组已安装的混合动力车辆。

356 安装在运载工具上、或作为运载工具的组成部分、或拟装在运输工具上的金属氢化物储存系统,在运输前须得到主管机关批准。运输单证上须显示包件已由主管机关批准携带一份批准证书的副本。

961 积载于滚装船或主管机关(船旗国)特别指定用于运输车辆和设备的其他货物处所的车辆和设备,并且所适用的电池、发动机、燃料电池、压缩气瓶、储能器或燃油柜没有泄露迹象,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另外,如果满足下述任何条件,车辆和设备的运输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 易燃液体燃料驱动的车辆和设备,其燃油箱是空的且安装的蓄电池已采取了防短路措施;

2 易燃气体燃料驱动的车辆和设备,其燃料箱内的液体或压缩气体已被清空,箱内正压不超过2帕,燃料截止阀或隔离阀已经关闭和紧固,安装的电池组已采取了防短路措施,或

3 车辆或设备单纯以湿电池、干电池或钠电池驱动,且电池采取了防短路措施。

962 不满足特殊规定961条件的以内燃机、燃料电池或蓄电池驱动的车辆和设备,须分类为9类并满足如下要求:

1 蓄电池、发动机、燃料电池、压缩气瓶、储能器或燃料柜(使用时)没有任何泄露迹象;

2 对于易燃液体驱动的车辆和设备,燃油柜中的易燃液体不得超过其容量的四分之一,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250升;

3 对于易燃气体驱动的车辆和设备,燃料柜的燃料截止阀须牢固地关闭;

4 所安装的蓄电池须在运输过程中防损坏、防短路、防意外启动。锂离子或锂金属蓄电池除非主管机关批准,须满足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第38.3节的要求;和

5 操作车辆或设备所要求的危险货物,如灭火器、压缩气体充灌器、气囊充气机等,须牢固地安装在车辆或设备上。不得使用本规则要求的标志、标记和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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