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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大社会组织,建设法治中国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2-25 09:53:50   浏览次数:

【摘要】在探索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虽然中国共产党为公民明确了中共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发展道路,但是,中国在法治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深层次领域,仍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强化社会力量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内在支撑作用,必须要不断壮大社会组织,为建设法治中国创造条件。

【关键词】社会组织 法治中国 内在支撑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①。发展、壮大社会组织,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能够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提供群众基础。在法治中国建设中,需要将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良性互动。

中国目前正处于转型关键期,社会在“沉睡”与“亢奋”两种模式下不断转换,部分极端事件将社会治理方式的不足充分暴露出来。所以,现代社会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审视,努力创建文明、法治的经济社会,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达到现代化水平。鼓励多元化社会主体参与,能够使政府和社会实现统一,达到政府治理、社会自我调节的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应该全面落实法治方式,为公民创建自我治理的平台,保证公民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处于对等状态,使权利与责任达到均衡。

由于我国社会结构比较复杂,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日渐突出,若是想要建设法治中国,创建社会安定有序、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法治社会,就必须将社会活力全部激发出来,在实践过程中对社会运行机制和技术进行总结,使社会组织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部分,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发展。

壮大社会组织成为政府工作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将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出来②。社会组织在中国现代化发展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公民参与的主要途径,不但能够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事业繁荣昌盛,而且在扩大对外交往、开展公益活动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主要包含劳工组织、环保组织、民间关爱弱势群体组织等,社会各界对这些组织都给予了肯定。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社会组织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法治中国建设,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奠定了基础。

能够体现现代法治思想。结社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不断发展、完善公民这一权利,才有可能实现法治中国。公民必须借助自由的社团活动,才能参与到社会事务中,才能广泛交流看法,进而达到公共决策,逐步消除社会矛盾。

推进社会启蒙事业的发展。社会组织壮大后,才能培育出公民文化,进而为建设中国法治社会奠定群众基础。中国若想切实建立法治社会,首先就必须增强公民阶层的社会责任感。而社会组织在这一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社会公益。公民在这一思想的引导下,参与社会活动的同时,能够获取社会认同感而且还能增强社会责任心。社会组织将追求共同的公益价值当作精神纽带,缓和了社会各阶层间的关系,为公民创建了一个平等的交流平台,参与者只要价值追求一样,有志愿热情,就能够投身于公益事业中。因此,壮大社会组织是十分有必要的。

将法律实施中的空缺进行弥补。由于当代社会严重受到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影响,法律与道德呈现出相互独立的趋势,具体表现为法律外在强制力开始与道德内在约束力分离开来③。所以法律出现了信仰危机,而且法律结果和立法本意间的空隙也开始扩大。从自然角度出发,这种重视过程忽略结果而且强制手段不足的法律,根本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所以,法律价值体系应该从封闭状态向开放状态过渡,允许其他有道德价值的力量来填补其在社会功能上的空缺。为了应对法律功能不足这一尴尬的局势,社会组织成为了一种应急机制。社会组织从诞生之初就包含了多元的价值追求,其强调的是公民志愿精神,以及公民对社会公益的关注,完全抛弃了人们对权力和利益的追求。在中国,填补法律功能不足的社会组织有仲裁委员会、民间调解机构等。

对政府功能具有补充作用。建设法治中国的核心理念就是对政府进行制约,使其不能滥用公权力。从改革开放开始,社会经济逐步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中国政府职能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从传统“无限干预”转变为“有限管理”,国家开始从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中撤离出来,开始将重心放在有利投资环境的创建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完善中。政府公权力从“无限”收缩为“有限”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真空地带”,而且公民也不可能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全能政府”上,这与实际完全不相符。所以,公民开始自发组成社会组织来填补“真空地带”,为政府分担了大量的社会责任。政府在当前背景下不能对社会组织抱有限制或者利用的心态,而是应该鼓励公民创建社会组织,并与政府积极合作,将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法治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时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各种利益冲突频繁出现。人民的生活条件和物质水平在不断提升的同时,权利义务意识、民主法治意识也逐步变得强烈起来,开始迫切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对法治在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的期待度更高。虽然我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各级党政机关处理政务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其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需求。

在社会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的现象,更甚者还时常发生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恶劣情况。所以,当前社会比任何时候都要重视法治在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比任何时期都需要全体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共同参与到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

习近平明确提出,必须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构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全民守法的法治社会建设的大体框架,提出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思想,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要求。这为创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一个总体思路,对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促进作用。

建设法治中国面临的挑战

在探索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虽然中国共产党为公民明确了中共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发展道路,但是,中国在法治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深层次领域中,仍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需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权威性。法律权威性主要针对的问题是:法律是否拥有至上的地位。中国在建设法治社会的时候,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宪法法律的权威性。部分法律虽然已经制定出来,但是实施效果较差,法律执行局面不容乐观。仅有法不行,还需要有效进行实施,否则其比没有法律的危害性更大。在实践法治过程中,司法机构主要是代表国家来裁决纠纷,执行法律,宪法自身具备的权威性通常就是借助司法权威性的形式展现出来的。所以,法治权威性是否表现出来可以评估司法判决是否能够有效执行。若司法失去了权威性,那么司法不但不能发挥其在法治社会中具备的职能,而且其也不能使法律达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需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推进动力。中国法治属于政府推进型的,因而还存在局限。政府作为主导者不但要掌控法治运转,而且还需要借助法律对自我权利的行使进行控制,进而陷入两难境地。我国经济社会转型速度较快,导致法治社会的建设处于紧迫状态,同时也确定我国不能走自然演进型的法治道路。再者,我国行政权力过于强势,而且社会自治力量严重匮乏,进而明确我国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来实现法治目标。为了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必须要始终贯彻“政府推进为主导、公民参与为基础”的思想,将政府推进与公民参与结合在一起,进而发挥出政府自上而下、社会自下而上的动力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道路的发展。所以,不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促进政府发挥法治建设的主导作用,而且还需要将个体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建设性力量发挥出来,共同为法治中国建设而努力。

需要进一步协调法治发展的均衡性。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所以法治发展也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其中,我国法治发展不均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区域不均衡,各地区的法治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异;第二,城乡不均衡,城市法治发展明显要进步于农村;第三,领域不均衡,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都涉及到了法律,然而每个领域的发展情况存在较大的区别。如果法治发展状况出现不均衡的现象,那么其会与法治的统一性产生矛盾。我国社会经济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而且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制观念等都存在差异,进而导致在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中,根本不能按照相同的法律标准对行事进行规范。法治发展的不均衡性,反映出了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若不及时进行协调,那么会使这种不平衡进一步扩大。

发挥社会组织功能,增强法治国家建设

促进自身法治化进程的发展。只有实现自身法治化,才有可能将社会组织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出来。从静态角度着手,社会组织能够参与法治制度体系创建过程,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其倡导法治价值,弘扬法治精神,逐步形成法治生活方式;从动态角度着手,社会组织能够促进法治社会良性运行,通过对法治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进一步督促公民爱国守法,形成法治习惯。若想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就必须实现自身法治化。为了达到这一要求,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必须实现社会组织活动边界法治化,应该始终贯彻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政策、路线和方针,围绕国家中心工作展开活动。其次,使社会组织战略使命实现法治化,应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作自己的战略使命,向公民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后,使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实现法治化,应该严格遵循现代组织治理原则,完善规范议事制度,将财务管理模式、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公信力管理模式等引入内部治理体系中。

增强社会组织在立法中的作用。在立法过程中,将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出来,能够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公正性,促进法治社会建设。首先,应该将社会组织的公益性优势发挥出来,让社会组织来代表民意,积极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对立法部门利益化现象进行遏制,使立法实现民主化。立法部门应该积极征求社会组织的意见,可以让社会组织参与到听证、质询的过程中,或者委托经验丰富的社会组织充当第三方,制定法律草案,以免出现部门“绑架”立法的现象,使立法中部门色彩逐渐淡化。其次,应该将社会组织的调查研究优势发挥出来,让社会组织帮助立法部门寻找立法过程存在的各种问题。比如,可以让拥有学术研究能力的社会组织来展开课题研究,及时掌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态及新问题,在最短时间内对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其中,调查重点是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符的法律条例。

强化社会组织在普法中的作用。社会组织在普法工作中占据了重要的作用,能够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为法治社会建设奠定了群众基础。作为一种民间力量,社会组织自身具备了亲民性、本土性、草根性等特点,借助社会组织能够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能够引导公民自觉遵法、守法,让他们能够借助法律知识解决问题。首先,应该将社会组织当作普法主体,对政府普法过程中存在的缺漏进行填补。社会组织应该根据组织目标以及会员特征来展开普法工作。比如,老年协会可以借助自身优势向公民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次,社会组织在普法途径中具有较大的优势,应该将这些优势发挥出来,鼓励城乡公民培育社会组织,积极创建普法志愿小组,引导志愿者应用本土语言,结合本土文化,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律情景剧等普法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

增强社会组织在执法中的作用。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选择性执法情况仍大肆存在,执法司法不公正、不公开的现象比较突出。针对这些问题,社会组织大有可为。首先,将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发挥出来,相关监察部门可以招聘一些专业素养优秀、实践经验丰富而且具有法学背景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来充当人民监督员,让这些负责人协助监察部门对各种执法不严的现象进行调查,探究这种现象存在的规律,及时将处理结果公布给公民。其次,应该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到执法工作中,进一步延伸社会组织公益诉讼的范围。此外,还可以安排满足条件的社会组织帮助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工作,对法院审判进行监督,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再次,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优势,社会组织应该引导人民群众表达利益,依法维权。

增强社会组织在法律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社会组织还应该将其在法律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发挥出来,为“法律福利”创造条件。第一,应该将部分满足条件的社会组织当作法律公共服务下的基层平台。将社会组织当作载体,对法律资源进行整合,为需要法律救助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第二,加大公共财政的资金投入,政府应该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如果迫切需要法律帮助的是弱势群体,那么社会组织应该无偿或者低偿提供法律服务,使弱势群体能够享受“法律福利”。第三,应该加大法律援助人才的培养力度,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人民群众一旦遇到法律问题或者自身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法律救助。

结语

在经济社会中,强化社会力量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内在支撑作用。强大而优秀的政府是一个国家治理良好的主要标志,其为建设经济富裕、制度完善的法治国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一个社会的成熟性,通常是将系统化的社会组织当作象征,成熟性的社会自主化程度普遍偏高,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是一个具有制度创新能力和服务创新能力的法治社会。所以,必须要不断壮大社会组织,为建设法治中国创造条件。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

【注释】

①刘飞:“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与社会稳定关系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

②郑敏:“关系视角下的中国法治困境及其理论破解”,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③谢冬慧:“历届三中全会的法制改革与法治中国建设—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说起”,《金陵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第119~144页。

责编/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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