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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见习教师制度简介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6 08:44:31   浏览次数:

一、英国见习教师制度

英国政府早在1972 年《教育: 一个扩展的框架》白皮书中指出:“即使是受过最严格的职前训练,但世上仍没有一种重要的职业能期望新的就业者马上能作出充分的贡献……每一位教师在其任职初期,需要且应该匀出部分时间参加系统的熟悉专业、有指导的教学体验和进修的方案。”1983年教育和科学部在提交议会的《教学质量》报告中, 再次提出了有关新教师工作入门计划的观点。1998年,为了在教师的职前教育和在职教育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英国教师培训署(Teacher Training Agency,简称TTA)推出新教师“入职档案”制度。从1999 年开始,英国正式提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建立新教师入职培训制度, 使新教师向职业教师的过渡很好地衔接。现今的英国教师入职培训制度的显著特点表现为“以学校为基地”的教师培养模式。这种模式加强了师资培训机构同学校的伙伴关系,更加强调了学校在教师培养中的作用。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见习时间

1999年5月7日以后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且首次参加工作的新教师都必须完成3个学期(相当于1学年)的入职培训,才能在培训结束后继续在公立或私立中小学任教。在3个学期的培训过程中允许间断, 但必须在参加培训后的5年内完成。

2.见习内容

对见习教师的培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对见习教师进行监督和支持。新教师刚开始从事教学工作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 需要得到别人的帮助。因此中小学校长必须挑选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新教师的指导教师, 对其进行日常监督和辅导。其内容包括:指导教师要根据每个新教师的入职档案中的评价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应其专业发展的目标和计划,指导新教师熟悉学校环境、管理体系、教材体系,为新教师讲授示范课、参与新教师的课堂教学,组织新教师参与教学科研等一系列为促进新教师成熟的教学实践活动。

(2)对见习教师的表现进行评估。对新教师进行评估是入职培训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间一共进行3次。第一次在第一学期期末进行,主要评价新教师是否达到教师资格证书授予的标准。第二次在第二学期期末进行, 主要是关于新教师完成入职培训标准的进展情况。第三次评估在第三学期期末进行,主要讨论新教师是否达到所有入职培训标准的要求。对新教师的评估是根据新教师入职培训制定的标准进行的,在入职培训标准中具体规定了新教师在计划、教学和班级管理方面要达到的标准,在监督、评估、记录和汇报等方面达到的标准及其他专业性要求,涉及的领域和内容十分广泛。在每次评估后,校长、指导教师和新教师都要填好评价表,以反映新教师是否取得进步和完成入职培训计划。在培训结束时,校长根据每学期评估结果对新教师的教学作出终结性评价,并向地方教育当局递交一份关于新教师是否达到入职培训标准的推荐书,地方教育当局据此决定新教师是否完成入职培训。

3.相关主体的责任

在见习过程中, 地方教育当局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中小学入职培训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二是给学校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当新教师在完成入职培训计划过程中遇到困难时, 地方教育当局就要依据其职责给新教师和学校提供支持; 如果中小学校长在入职培训过程中感到学校不能保证培训质量时, 由地方教育当局针对学校情况提出建议和支持, 以帮助中小学继续开展入职培训,并保证培训的质量。中小学在新教师入职培训中起着重要作用, 具体包括: 向新教师讲解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中小学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为新教师提供诸如集体教学、专题讨论、小组教学等各种形式的实践活动,鼓励他们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形成不同的教学风格;对新教师在中小学期间的培训计划进行评估, 及时向他们反馈有关信息;确保每个新教师都能获得由学校提供的辅助、监督和评估。一般性质的培训机构在进行培训的过程中承担的职责有:确保受训者的录取要求;确保培训者通过对培训内容、结构和实施方案的学习可以达到教师资格的认证标准。

二、德国见习教师制度

1947年7月盟国管制委员会发布了题为《德国教育民主化的基本方针》第54号指令,提出“所有学校的教师都应当在大学或具有大学一级的教育学院培养,师范生的知识结构要更加综合和广博,教师不仅要成为学者,而且要具备教育技能”。19世纪60年代末,具有高等教育水平的100多所师大有70多所并入了综合大学,教师资格要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对教师见习制度也做了较大的调整,但其一贯重视学术的思想并未改变。现今的德国教师见习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见习时间

德国传统的教师教育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大学4年学习阶段,4年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第一次国家考试合格的师范生,作为见习教师接受第二阶段的教育,在中小学进行具体的教学实践工作,各州规定不甚一致,一般是在一年半或者两年之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两次考试合格之后成为国家教师,任教初期每周上12节课,最后阶段要与正式教师一样,每周上27节课。

2.见习内容

由于长期受到重视学术思想的影响,德国目前的教师培训制度中仍然遗留着重视理论学习的传统。在教师见习这段时间中,他們的培训分为两个部分:

(1)通过组织见习教师集体培训的方式培训其教学实践理论和学科教学法。开设班级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普通研习班,其作用在于促进见习教师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能力,讲授教学原则、教育心理学、学校法和理论等内容;第二类是专门性质的学科研习班,其作用在于就特定的学科课程和方法进行教育,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使见习教师具有从事某一学科教学的能力。这种学习通常以总结教学和教学见习为主要内容。

(2)教学实践。在教学实践中包括了三个不同的阶段:听课观察、指导教师指导下的教学行为和独立教学阶段。各个州在教学实践的时间安排上并不一致。一般而言,见习教师每天是半天在研习班学习,半天在见习学校进行教学实践。见习教师属于见习公务员。在见习期间,按州文教部的规定除了要上一定数量的示范课外,见习教师像普通教师一样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学习与教师职业有关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与教育特别是教师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教学技能,如教学规划、组织教学、组织考试、与学生家长进行协调的能力等。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是在见习教学期间,德国仍然注重让学生的实践有专门的理论支撑,体现出了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发展趋势。

3.相关主体责任

德国的整个教师见习过程在行政当局的管理下进行,研习班直属州文教部管理,通常将机构设置在当地中小学内,设班主任1名,专门研习班的指导教师数人,其中分为专任指导员和兼职指导员。班主任是见习期间的主要负责人,其职位略高于中学校长,由行政部门任命。负责普通研习班的教学任务,也可能担任专门研习班的指导员。专门研习班的指导员系在研习班主任和所在地行政机关的同意情况下由行政当局任命。兼职指导员由行政当局从教学能力强、能够运用理论反思教学的公立中小学教师中选拔、任命,一般有任用期限,任用期间减少在中小学的授课时间并给予加薪。专职指导员系通过公开招收的方式产生,一般经过三个月的使用之后取得公务员身份。专门研习班指导员一方面具有给见习教师上课的义务,另一方面又具有对参加其研习班的见习教师进行建议和评价的权利。除研习班的指导员之外,见习学校校长对于见习教师在该学校的管理中的问题给予指导,在“教学见习”方面,校长在研习班主任同意的情况下选拔有经验的优秀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见习教师教学工作。此外,根据见习教师的要求,经研习班主任的同意指派1名辅助指导教师,辅助指导教师的使命是在研习班主任和专门研习班指导员知晓的情况下对见习教师进行建议。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西南民族教育与心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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