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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要素:美国种族同校的评判标准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9 08:41:26   浏览次数:

美国少数民族追求教育平等的过程是以取消学校种族隔离、实现种族同校为主线的。在美国教育发展的进程中,种族隔离一直占居着主导地位,直至联邦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的“隔离但平等”违宪的裁决,才在法律上确立了种族同校的合法地位。此后,联邦法院不断加强对取消种族隔离的司法介入,终于在1968年“格林诉新肯特县学校委员会”一案中,确立了评判学校取消种族隔离的标准———格林要素,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时代的终结,自此美国迈入了种族同校的快速发展时期。

一、格林要素的确立。

取消种族隔离一直是美国教育发展过程中追求公平的一大主题。“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来自堪萨斯州。当时的堪萨斯州实行种族教育隔离政策,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在其辖区内建立了种族隔离学校。琳达·布朗是一个居住在当地的黑人小学生,在其进入小学读书时,只被允许进入专门给有色人种开设的学校,因其邻近学校专供白人就读,而无法就近入学。奥利弗·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校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为白人子弟开办的学校上学,但被拒绝,布朗夫妇根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地区法院以“隔离但平等”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1954年,布朗夫妇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控告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在学校中实行公开隔离的种族歧视的做法。

该案件于1954年5月17日作出判决,宣布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教育违宪,推翻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在1955年5月31日的第二个判决中,明确了废除种族分校制度的基本框架。要求被告以十分“审慎的速度”按照不歧视的原则接纳有色人种进入公立学校就学。应该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从法律上为美国黑人等少数民族接受平等的教育提供了依据,为取消种族隔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世纪60年代中期,《民权法》和《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的颁布,为联邦政府提供了取消种族隔离的手段和法律支持,联邦政府卫生、教育和福利部也成为敦促南方和相邻州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主要力量。《民权法》第六条规定:不能因种族、肤色或民族而排除或剥夺任何人享受联邦资金资助项目的权利,对拒绝执行规定的机构,结果将是“终止或不予资助”。《民权法》颁布的直接结果是加快了南方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进程。1964年12月,联邦政府卫生、教育和福利部发布了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指导方针,要求各学区就学片的划分不允许为某种利益而恶意改变或设立其他的人为界限。1965年,国会通过《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拨发大量经费奖励和推动取消学校种族隔离。此后联邦法院不断加强对取消种族隔离的司法介入,取消种族隔离的方式逐步从“要求取消种族隔離学校的种族平衡”到“取消白人和黑人学校的区分”。同时,政府卫生、教育和福利部根据规定,提出了3种取消种族隔离的措施:自由选择计划、邻近学校原则或者前两者的混合。但在实践过程中,许多学校公开抵制“取消种族隔离”。学校委员会以居住隔离的现实和邻近学校的概念来掩盖其拖延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用心。

1964-1968年,自由选择计划替代了学生安置计划,即学生可以选择他们想去的学校。但家长要求转学的结果往往是黑人学生仍旧回到原先的隔离学校,转学成功的学生非常少,而且很多学校委员会为学生转学设置障碍。20世纪6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反对使用“自由选择计划”,称这些计划是保持种族隔离的托词。

在黑人的抗争下,终于在1968年“格林诉新肯特县学校委员会”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决“自由选择计划”违反宪法,与布朗案的原则相抵触,导致自由选择计划的最终溃败,并确立了评判学校种族同校的标准———格林要素。法院要求学校委员会立即承担起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职责,认为学校委员会的义务是“将双重学校系统转变为单一、无种族区分的系统”和“终止区分种族身份、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法院指出,委员会必须迅速转变“白人学校”、“黑人学校”的区分,学校是消除种族歧视的根源,并确定了有效的学校种族同校评判标准———格林要素。格林要素包括学生安置、教师安置、教职人员、设施、交通、课外活动6方面。学生安置是指学校招生计划中要达成黑白学生一定比例的平衡;教师安置是指教师聘任要以教师群体多元化为主;教职人员要达成群体多元化的目标;设施指的是各学区设施要达成一致;交通指的是为实现种族同校所实施的校车计划;要求少数族裔学生更多地参与课外活动。法院将从学校委员会的具体行为和这些要素的统计数字来评判其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工作是否遵循了要求。格林要素的确立对南方学校种族同校的进程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导致了学校种族同校的广泛流行。

二、格林要素的实施。

格林要素标准公布后,触及了种族教育改革的本质,加快了推进南方取消种族隔离的步伐。格林案件后,法院的裁决方案被广泛地执行下去,从防止种族隔离开始步入学校种族同校的时代。

1969年“星格顿诉杰克逊市属独立学区案”为教师安置确立了“星格顿标准”,即学区中每所学校黑人教师的比例要与学区中黑人教育工作者的总比例一致。1971年,一个关键性案件的裁决进一步推动了种族同校的发展进程———“斯万诉夏洛特—迈克兰伯格教育委员会案”,在该案件中美国法院对取消学校种族隔离作出了裁决,将校车作为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工具。法院在裁决时发现夏洛特—迈克兰伯格学区没有遵守格林要素标准,于是要求学校系统理想的黑人比例应在9%—38%之间。为使每个学校达到这个比例,必须额外将1.3万名学生用校车分别运送到远离家门的学校中。法院发现用于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校车计划所涉及的时间和距离并不比学区原有的校车计划多多少,于是裁定使用强制的校车计划以达到实现学校种族同校的目的。此案的裁决为以后法院涉及用校车运送学生的案件奠定了基础。20世纪七八十年代,种族同校的核心是通过诸如校车计划、学校有限选择计划、磁石学校、重新划分学区等方式将黑人和白人融合在一起。

校车计划在美国种族同校领域一直是争议最大的问题。批评者认为校车计划并未像预期的那样使进入种族混合学校的黑人学业成绩有所改善,它增加了家长参与学校事务的难度,使孩子很难形成社区邻里的概念,从而降低了社区生活的质量。更重要的是,它给予孩子们一个不良的信息,即政府根据种族对他们给予不同的对待等。

学校有限选择计划。家长可在一个中心注册区域内为孩子选择4所学校并按志愿进行排列,学区在保证所有学校不超员,并且学校种族构成比例与学区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志愿对学生进行派位。绝大多数学区85%的学生第一和第二志愿能够得到满足(第一志愿75%,第二志愿10%),有限选择计划使得一些学区参与强制校车计划的人数大大减少。

磁石学校是人们在实现学校种族同校过程中改革教育的尝试。20世纪70年代,磁石学校与学生派位计划作为反对强制校车计划的有效途径,学校通过推出解除入学种族限制、更新课程计划、优化教学环境、完善经营机制等措施改变学校面貌,使学校能像磁铁一样吸引学生入学,也为自愿取消种族隔离提供了一条途径。在城市地区这类学校以较高的教育质量吸引了各种族学生入学。磁石学校也得到了联邦政府的支持,1976年国会颁布《紧急学校补助法》,后改称《磁石学校资助法》,每年提供大约1亿美元为磁石学校提供特殊的财政资助。2000年,联邦政府对61个学区的磁石学校进行资助,平均资助额为170.7万美元。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种族同校运动大规模开始。1968年,黑人学生进入以白人为主的学校的比例,全国是23. 4%, 11个南部州为18. 4%。黑人最集中的亚拉巴马、佐治亚、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南卡罗来纳等州的比例也达到10.5%。1972年,学校种族同校达到高峰,这一年在黑人最集中的南部各州学区都开始遵循联邦法院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命令。1974年,全国980万少数民族学生中有320万在非隔离公立学校就读。由于学校种族同校运动取得了成功,逐步成为了促进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形式。

三、格林要素的现实与发展。

然而,20世纪七八十年代,种族同校运动进程逐渐慢了下来。人们的视线也从南方逐渐转向北方,取消种族隔离的内涵也开始发生变化。前期对于隔離的关注以肤色为标准将黑白学生的就学区隔离开来,黑人上黑人学校,白人上白人学校,这种有法律依据的黑白隔离称之为“合法的隔离”,到后期人们开始关注由于居住区隔离造成的“事实上的隔离”。由于格林要素的确立,使得取消种族隔离的目标通过使黑白学生数量达到平衡来实现学校教育的种族同校。

由于人们在选择居住地点时常会受到经济和种族等因素的制约,再加上“邻近学校”的入学原则,最终结果是人们所追求的接收不同经济背景、不问种族肤色的公立学校很少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精英阶层的郊区学校、中等收入阶层的郊区学校、低收入阶层的郊区学校以及各种类型的市中心学校———低收入阶层的白人学校、中等收入阶层的白人学校、低收入或中等收入阶层的黑人学校。这种由居住隔离导致的学校种族隔离也同样背离了早期美国为所有人创立单一学校的理想,由于难以根除的种族偏见和日渐集中的居住隔离,使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道路上充满荆棘。原来100%的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只是变成了白人或黑人占90%的学校。即使在种族合校的高峰年代,一些联邦政府机构也反对种族同校,而众议院也竭力限制法院裁决推进的范围。

卫生、教育和福利部加大了督导各地取消种族隔离的力度,于1977年颁布了高校取消种族隔离的“阿丹姆斯标准”。1970年,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的法律保护和教育基金会代表31名学生和两名公民对卫生、教育和福利部以及人权办公室在敦促北卡罗来纳州遵守《民权法》第六条时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这就是著名的“阿丹姆斯案”。人权办公室在联邦地区法院的要求下,于1977年制定了取消高校种族隔离的指导性标准,又称“阿丹姆斯标准”。这些标准包括:(1)任何一州黑人高中毕业生进入两年制和四年制高等教育机构的比例要与白人高中毕业生的比例相同。(2)传统白人四年制高等教育机构中的黑人每年都要有一定比例的增长。(3)到1982-1983学年,传统白人院校中,黑白学生比例之差至少要减少50%。(4)各州中黑人居民毕业于本科和进入研究生院的比例要等同于白人居民相应比例。(5)增加进入传统黑人院校的白人比例。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取消学校种族隔离出现了新的趋势。一是有关解除法院强制学区实行取消学校种族隔离的案子日益增多,就近入学成为一时之尚。二是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业成绩日益关注,从关注取消学校种族隔离本身(主要关心学生派位以达到种族融合)转到关注学校内部的公正和融合。最高法院作出取消学校种族隔离可通过渐进方式达到格林要素标准的裁决,但对取消种族隔离计划必须有充分的保证。这意味着多年来影响教育和财政政策的强制性取消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终结。一些学区已经取消或正在取消实行了多年的校车计划,宣布采取“色盲”的学生派位计划,让孩子们重新回到邻近学校。1998年,美国地区法院法官皮特·迈斯特宣布在未来6年内结束乔治王子县的强制校车计划,要求建立13所邻近学校。

2001年,时任美国总统老布什提出学校的多样化是在校园多样化和公平对待之间寻求平衡,种族中立政策是达到学校多元化最好的方法。反对种族分类,提倡肤色“色盲”,认为“种族中立才是消除种族主义的最好的办法”。20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格鲁特案”中确立了种族中立的审查标准:“种族中立选择,这是指大学在采取肯定录取政策之前应当慎重考虑是否存在同样可以达成多元化学生群体目标的种族中立的录取办法。”美国联邦教育部也在2004年的《多样性的实现:种族中立教育在美国》报告中提出种族中立选择的重要性以及实现教育的多元化。在2007年“家长参与社区学校诉西雅图学校委员会”的关键性一案中,法院裁定“自愿性学校一体化计划”违宪,判定其未遵从种族中立选择原则。“种族中立选择”的要求导致了当代美国学校的有效性的教育计划和方案的出台,并伴随着许多个种族中立措施以寻求种族平衡,如创建更多的学校、家长择校权利的增大、随机抽签制度(学校建立一个有权重的随机抽签系统,将申请者信息输入到学生录取抽签系统,其中对申请者中处境不利学生———通常指黑人学生,作为重要考虑因素,通过此种方式达到种族平衡)等。

美国第一个黑人总统奥巴马的就任,无疑是摆脱种族主义的里程碑式的事件,是人们新一轮美国教育梦的开始。2010年3月联邦教育部通过的《改革蓝图———初等与中等教育法修订》,延续了老布什政府时期种族中立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其中关于为所有学生提供平等机会的“无歧视原则”有3条规定:所有层次的公平责任———所有学生被纳入到“大学和职业准备”标准的责任系统中,所有学生都将在2020年“升入大学或进入职业准备”项目中;满足多元化学生的需求———学校必须为所有学生提供正确的指导及挑战性课程;更大的公平———给所有学生成功的机会。这些规定保障了处境不利学生及少数族裔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缩小了他们与其他学生之间的差距,为他们的入学做好了各方面的准备,以促进学业的顺利完成。如果就此论定美国的种族问题已经消亡,就未免过于武断,但美国少数民族追求教育平等的结果已大为改观,更多的少数民族学生将在这项教育变革中受益。

注:(本文为2010年度中南民族大学社科基金项目“美国民族教育的一次变革———学校一体化运动研究”成果,编号YSQ10001)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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