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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和管理创新的“产儿”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31 08:44:56   浏览次数:

“新水条”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推进水路运输科学发展,进一步开创我国现代交通运输发展新局面,具有重大现实和长远意义。

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

10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水条”)后,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随即发表了《加强法制建设和管理创新,推进水路运输科学发展》的署名文章。杨传堂在文章中说,“新水条”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推进水路运输科学发展,进一步开创我国现代交通运输发展新局面,具有重大现实和长远意义。

杨传堂说,“新水条”是我国交通运输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新水条”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加快国内水路运输建设的步伐,充分发挥水运优势和潜力,促进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进一步提升水运发展的质量和现代化水平;也有利于加强水路运输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加快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更好地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经济的服务。

当前,受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水路运输行业发展面临着严峻复杂的形势。“新水条”的颁布实施,是国内水运业依法发展科学发展的重要契机,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落实“新水条”的各项规定,形成推进水运业攻坚克难、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新水条”规定抓紧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方案,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行业监管、市场规范、服务提升等各项工作,推动水运事业健康平稳发展。水路运输经营者要依法规范经营,公平有序竞争,加快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快推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杨传堂进一步强调,“新水条”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水路运输依法发展、科学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成为我国交通运输工作与时俱进的新起点。全行业要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提高交通运输公共服务水平,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作出积极贡献。

针对“新水条”,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安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水路运输市场法律制度,依法规范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是大力推动运量大、成本低、污染少等特点的水路运输的需要,也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安建同时强调,水路运输市场的资源配置,应当主要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对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确需政府采取必要调控措施的,应当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新水条”正是体现了这样的“立法”精神。

“新水条”的四大亮点

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政策法规司司长何建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水条”的亮点主要有四个:一是减少了行政许可项目,简化了审批程序;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水路运输交通主管部门的公共管理职能;三是进一步强化了水路运输安全;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水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的法律义务。

何建中说,关于水路运输审批事项。是水路运输经营者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在过去的水路运输管理中,确实存在审批事项多、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为此,“新水条”着力收缩经营审批范围,对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只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向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进行备案。另外对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的许可实体条件进行了细化。

对水路运输交通主管部门的公共管理职能的明确,主要从二个方面体现: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监管。这其中包含规范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明确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处罚违法经营活动进行规定。二是强化了公共服务责任。这又包含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调控运力、公开信息等责任事项。

水运安全越来越受到全社会关注。何建中强调,“新水条”围绕安全要素做了全方位制度规定。比如,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了规定一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要有与经营范围和船舶规模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运输企业还须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船员。比如对运营的船舶进行了规定——船舶须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件,满足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还比如,对不能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运输企业进行了限制——企业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不符合经营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原许可机关应撤销其经营许可。

对水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何建中说,这是贯彻落实国家低碳发展、保护环境战略的具体体现,也是交通运输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何建中阐释道,内河运输中部分老旧船舶技术标准低、船型过于杂乱,既不利于保障安全和节能减排,也严重影响航道和通航设施通过能力,大大降低了部分主要内河航道通行效率的突出问题,在总结京杭运河、长江干线主要采用经济手段引导内河船舶实行船型标准化的成功经验上,“新水条”明确了制定并实施新的船舶技术标准时,对不符合新标准但尚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在用船舶,通过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同时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创新九项制度设计

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宋德星眼里,“新水条”至少创新性建立了九项制度。这其中包括:确立了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精简行政许可制度、运力宏观调控制度、节能减排制度、结构调整政策安排、诚信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应急运输保障制度、健全市场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客运船舶强制保险制度。另外,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水条”对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做了禁止性规定,对外国籍船舶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并对外国籍船舶非法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包括捎带)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即保留了国内水路运输市场保护制度。

在宋德星看来,这些制度创新主要围绕规范市场准入、加强市场坚管、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这一主线展开,通过完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市场动态监管及退出机制,规范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强化市场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优质服务意识,明确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以保障和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的健康、安全发展。

在市场准入上,取消了“旧水条”是否具有稳定客源、货源等事项,而是着眼于经营能力、人员条件、安全制度、公共利益保护等;并明确规定许可程序,列明许可实施期限,许可证件发放程序。

在监管上,把诚信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作为切入点,确立了水路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并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全面建立水路运输市场诚信管理制度,推动水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改进市场监管手段,促进市场经营主体自律。同时,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证旅客、货物运输安全;设定了旅客班轮运输和货物班轮运输的信息发布制度,要求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和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并且及时提前向社会公布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信息,保障旅客、货主的知情权。这些规定将有利于提高水路运输经营者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维护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

在退出制度建设上,“新水条”强化了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方面的规定,建立了动态监管制度,规定了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船舶适航等义务,并特别针对班轮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提出了安全和服务质量的要求。针对部分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设立了市场退出机制。

宋德星认为,“新水条”制度创新体现了四个转变:由“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市场监管的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由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向运用经济、技术、法律手段间接管理转变;由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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