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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乐音四种特性的心理属性

作者:jnscsh   时间:2021-08-01 08:41:10   浏览次数:

总结与集合,它是“创作—欣赏”二元关系中对于组成音乐材料的基本规律的高度升华。

判断作品中音的特性,离不开创作与欣赏的人的因素。乐理中的音的特性,由于创作——欣赏二元关系的存在,其中必然包含心理层面的影响与特性。

2,乐音的四种特性

无论是音的高低、长短或者音的强弱、音色,都属于典型的心理感受变量的范畴,是与客观物理刺激量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心理变量。

2.1音高的感受

我们以乐器之王——钢琴为例。经由调律师调律后的钢琴,听起来音准极佳,能够演奏出音准良好的音乐。钢琴调律一般基于十二平均律,首先使用音叉确定第一国际音高,然后根据四、五度调律法或三、六度调律法以循环的方式得到十二平均律,再以纯八度扩展之。经过调律后的钢琴,从理论上讲,其实际音高的振动数值应该与物理声学中的震动数值相符。然而,事实情况并非如此。在实际的测音试验中,最多可以偏离20个音分,接近四分之一个半音(见图1)。

在上图中,实际音高与声音振动数值,只在中音区基本符合。在低音区或高音区都存在音高的趋势性偏离,低音区偏低、高音区偏高。在低音区偏低15-20个音分,在高音区偏高10-15个音分。

实验证明,人们对于乐音音高的判断存在明显的主观因素。音的高低并不取决于绝对振动数值,而是决定于欣赏者的主观意愿。这两者的矛盾在教学实践中经常出现。受过严格视唱练耳训练的学生,在听赏中国传统音乐作品或新疆与中亚、阿拉伯地区传统音乐作品时,总会以他们的音不准为第一印象。这是典型的以单一音高标准来衡量世界民族音乐文化的实例。新疆地区的木卡姆音乐采用四分之三音,阿拉伯音乐的十七律。印尼的佳美兰乐队采用近似七平均律等。正是由于律制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欣赏者对于音乐中音准的判断不一致从而产生音不准的感受,这是典型的心理前提决定音高感受的例子。

2.2音长的感受

人们听到的音的长短从来与震动持续的时间就没有必然联系。人耳的听觉阈值分为频率范围与声压范围,两者都是有限的。听觉频率是20HZ-20KHZ,低于这个频率的是次声波,高于这个的是超声波,二者都听不见;人耳能承受的声压范围是从20分贝——120分贝。低于这个范围人耳感受不到,超过这个范围会致人耳失聪。因此,人耳能够感受到的音的振动是在一定阈值范围内的有效振动,而不是只要振动就能被听见。

乐理中音的长短只与音的时值有关。就像音符及其时值划分体系中,较大时值的音符与其相邻较小音符时值比例永远都是2:1一样,音的时值只是听起来相对于其他音符的时值是长或短,而没有一个确定值。

音乐作品中音的长短,就只能与创作和演奏者的意图有关了。在同一首作品中,除去旋律线条的因素,音被演奏或演唱的长一点或短一点,每个音时值差的集合,最终造成了作品速度的差异。就像我们一直认为表达喜庆、欢乐的节日气氛。就会使用快速的Presto、Vivace等速度术语来标记,而沉重、悲痛的主题,只能使用Grave、Largo等速度术语来标记。因此,乐理中的音或作品中的音,其时值只能是根据需要被理解的相对时值。

2.3音量的感受

卡萨尔斯说:“渐弱是音乐的生命”。人们对于音量的感受同样与物体振动强度不是一致对应的。其规律是在中音区(c-b2)人们的听觉感受最敏感,而在低音区(A2-B)与高音区(C3-C5)人们的听觉感知力会随着音区的下移或上行逐渐下降。这也是为什么绝大多数的管弦乐队作品中,其主题在呈现时大多选择中音区的原因。

根据人类听觉的这一特点,自20世纪30年代起就陆续有科学家根据听觉测试的结果得出了人耳等响曲线图,并将其广泛应用于心理学研究、音响设备、建筑设计等领域(见图2)。

在上图中,纵轴指标是声压级,其单位是分贝,横轴指标是振动频率,其单位是赫兹,既音高。如图2所示,当低频率震动的音与高频率的音听起来要一样响的时候(如大字组的c与小字一组的c),低音就要比高音的强度提高大概15个分贝。换言之,同样的旋律由高音与低音两种乐器同时以同样的力度演奏,人们往往感到高音乐器的音量更大些。同样道理,在弦乐四重奏或钢琴五重奏等室内乐的演奏中,人们往往很容易听到小提琴的主题旋律却不容易听清楚钢琴的低音区或大提琴的和声性旋律的演奏。

在入耳的听觉感受以外,影响乐音强弱感受的,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那就是演奏中的力度。在巴洛克时代,古钢琴的力度表现力远没有现代钢琴丰富,随着时代的发展,制琴工艺也随之大幅进步,其表现力也得到了极大的增强。最极端的实验先锋当属利盖蒂的《六首练习曲》的第四首,其力度跨越从“PPPPPPPP到ffffff”共15个级别,演奏者只能是在自己能力的范围内尽量地演奏出不同的层次。因此说,对于乐音力度的感受,是由演奏者到欣赏者共同作用在听觉感受上的结果。

2.4音色的感受

乐理教材中将音色不同的原因归于发音体的振动方式、形状、构成材料等客观因素。首先,管乐器是气鸣方式即空气柱振动、钢琴是弦振动、马林巴是板振动、手风琴是簧片振动、鼓是膜振动。不同的振动方式造就了不同的音色类型;其次,发音体的形制、材料与规格同样对音色有着影响:提琴类乐器的木制共鸣箱,其大小决定了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从纤柔明亮到浑厚低沉的不同音色;中国民族乐器中的弹拨乐器从琵琶、中阮到柳琴,从葫芦形状到圆形的共鸣箱,不同的形状造就了不同的音色。最后,演奏方式也同样会决定音色。弦乐器在运弓演奏与拨弦演奏时,所发出的音色是完全不同的,譬如施特劳斯家族的《蓝色多瑙河》与《拨弦波尔卡》。但音乐实践中,影响音色感受的最主要原因,即演奏者与欣赏者本身,换言之,判断音色的主观因素是绝对不能被忽视的。

对于音色的理解,更大的影响是由于民族、文化、受教育程度、知识背景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在人类长期的音乐实践活动中音色的感受早已与人类的其他知觉系统通联在一起,形成不同文化圈内的固定联觉反应。一些典型乐器的典型音色早就与典型文化形象融汇在一起,不可分离。如古琴、管子这是典型的中原汉音乐文化圈的音色,冬不拉、热瓦普这是典型的新疆音乐文化圈的音色,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如:尺八之于日本、马头琴之于蒙古,又如尤克里里之于夏威夷、巴杨之于俄罗斯、风笛之于苏格兰等等。音色既然可以成为文化符号,那么,音色本身天然就会被赋予民族的、地域性的、个性的理解。

对于乐音的四种特性不存在唯一不变的判断标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对于乐音的四种特性的理解归纳为:音高,符合音乐作品中对于音乐文化中特定律制的音高要求;音长,根据创作需要的音的长短关系;音强,符合创作与表演需要的音的相对强弱关系;音色,符合特定音乐文化的听觉感受符号。对于乐音特性的判断,一切标准都受到具有民族、时空、文化属性的人的心理判断的影响,乐音的特性不能是物理学中音的特性,它永远是音乐作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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