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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作者:jnscsh   时间:2020-10-25 02:39:31   浏览次数:

  2016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企业汇缴时间

  为做好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准备工作,市国税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软件进行升级,升级工作预计2月底前完成。请广大纳税人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注意事项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16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16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从2016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注意事项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天津国税神州浩天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逾期申报、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等暂不支持网上申报;介质申报、手工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申报介质及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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