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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城公交暴力袭击案侦查始末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2-25 10:06:25   浏览次数:

“当乘客们意识到危险已经远去,便不愿再陷入另一种危险状态了。”但是我们应该相信,无论是谁不愿伸手,抑或是谁犹豫不决,这个社会始终存在一股力量,不骄不躁,不馁不弃,只为完成一种名为“责任”或“正义”的东西。

2011年5月13日中午,上海116路公交车内发生了一起乘客殴打驾驶员的恶性事件。当晚,上海某电视台播放了殴打现场的监视录像,立刻引起市民的愤怒与关注。人们在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尽快缉拿凶手的同时,更为自己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安全表示担忧。与此同时,在网络上触发了一场有关116路车殴打事件引出的诸如旁观者心态、地域歧视以及对有心理问题者的社会关注等问题的讨论。

正义感并非与生俱来,

需正面引导和倡行

殴打事件发生后,不少媒体登载了相关新闻报道,字里行间不乏对车上乘客袖手旁观的痛心和愤怒。在这些报道中,突出点很明确,即在殴打司机的“血色3分钟”里,车上后部座位上中青年男子约占一半,却没有一个伸出援手,而整车唯一上前劝阻的老年人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车上有40多名乘客,没一个人站出来阻止,那个光头(打人者)才越来越嚣张……”116路女司机周卫琴在接受一些媒体采访时,围着颈托躺在病床上叹气。

2011年6月,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卫国等探望和慰问了正在住院接受治疗的周卫琴,对其在遭受暴力时,为保全车上乘客安全而采取的第一时间停车行为,表示赞扬和敬佩。并且,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还多次联系公安机关,希望找到在录像中看到的一直劝阻施暴者的那位老伯,对其面对危险仍坚持化解纠纷、伸张正义的行为予以表扬和嘉奖。

陈卫国副检察长对本刊记者说,“本案中那位上前制止、从旁劝阻的老伯,其行为弘扬了一种社会正气,而且也是个体承担救助风险的典型表现,因此,应当对他进行嘉奖。此外,在殴打行为结束后,拨打110报案之人,也应予以表扬和鼓励,以正面宣扬帮助被害人的行为,希望对动员社会人士发扬正义感并采取各种相关行动起到正面积极的导向作用。”

可喜的是,近日,那位挺身而出的“呵斥伯”(媒体尊称)已被好心人找到,74岁的老先生名为徐宗林,退休前曾是一家公司的管理人员。每天,“呵斥伯”都会乘坐116路去护理院看老伴,那天,当他看到歹徒对女司机动手时,立即站起身来大声阻止:“你不能打人的!”

日前,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向徐老伯所在的江浦路街道众和居委会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表彰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并将择日登门拜访徐老伯。

8月10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特邀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对116路打人事件从法律和社会学的角度予以探讨。其中,上海市社会学会副秘书长、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张钟汝解析了本案中乘客袖手旁观的几大原因。张教授认为,导致本案乘客不愿伸手救助的原因可大致分为三种:一种是明哲保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另一种是怕引火烧身。毕竟时下总有一些“好心没好报,救人反遭殃”的负面新闻流传,使得不少人心有余悸,从而对是否救助产生犹豫;而第三种则是看客心态,纯粹凑个热闹。从该案发生时的录像可以看到,在司机遭受殴打时,有不少路过的摩托车主停车围观,却没有一人支援或者报警,在没有任何威胁辐射的情况下,这种看客心态和行为是最不道德的。

“而司机在遭遇危险时所表现的临危不乱和当机立断却值得称道。”张教授指出,“正是这种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保障了车上乘客的安全。”遗憾的是,这也导致了乘客们在判断危险远离后,对与己无关的另一种危险状态的主观排斥和躲闪,从而影响了他们对正义救助的积极思考和参与。

不过,在被一些媒体问及“如果再遇到同样情况,你会怎么做?”时,被害人周卫琴的话依然令人欣慰:“我还是把乘客安危放第一位,不管乘客愿不愿伸援手帮我。”

看来,我们应该相信,无论是谁不愿伸手,抑或是谁犹豫不决,这个社会始终存在一股力量,不骄不躁,不馁不弃,只为完成一种名为“责任”或是“正义”的东西。

关爱和宽容,

请适时向弱势群体开放

8月10日上午,《检察风云》杂志社记者前往宝山区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沈博进行采访。审讯室的门被推开了,几个人一前一后进入,为首的是女检察官,排在最后进入的记者看到弹簧门正扫向自己,便准备出手推挡,此时,门却停住了,记者抬头,触目可及的是一双戴着镣铐的手,点缀着深深浅浅的伤疤,这双手的主人便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沈博。

“家里很脏很乱,看守所虽然许多人住一间,但是卫生打扫得很干净,很干净,家里母亲生病,父亲只管自己,生活也没有什么秩序,不太想家。”当被记者问及“是否想家”时,沈博带着茫然的表情缓缓开口,语气中透出一种倦怠和疲惫。

而对于记者问到的家庭环境和成长经历,沈博的回答显得有点凌乱,仿佛沉浸在个人世界般自言自语,“父亲住一间,我和母亲一间,父亲几乎不管我,我也没人说。”“朋友本来有,但很少,2003年辞职后就都不联系了。”“我中考成绩挺好的,不过想早点工作,为母亲看病,就填了那个中专”“母亲时好时坏,经常会和奶奶吵架,关系不好,家里很闷很乱。而且不能向母亲提起让她吃药的事,她会翻脸。”

“从1998年有点怀疑自己……到2003年真正吃药,晚了5年,拖得太久了……后来感觉好点就不吃了,而且怕被母亲看到,不能让她看到。”沈博的反应令记者觉得,也许采访可以到此为止了。不过他手上深浅不一的大小伤疤却令记者暗惊,“你手上的伤疤是怎么弄的?”“用烟烫的。”“打人前烫的?”“前后都有。”

“如今,类似的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患者犯案数量不少,而对这些弱势群体的专业诊疗和心理疏导还太少而且不够健全。”承办该案的女检察官如此说道。

在沈博被批捕后,考虑到其精神状况,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特意安排了一位“较有耐心且态度温和”的女检察官承办此案,并让一位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检察官参与审讯。该案的承办女检察官对记者表示,沈博“1998年发现自己有抑郁症倾向后,先后跑了5家医院看病,诊断的结论各不相同,从而延误了治疗;在殴打事件发生的前晚,他吃了母亲给的另一种药(精神疾病方面的药)。”

毫无疑问,对沈博这样一位殴打事件中的施害者,咬牙切齿的人有之,横眉冷对的人有之,甚至,如果无需担负法律责任的话,想要拳脚相向的人亦有之,尽管沈博已被专业机构鉴定为抑郁症患者,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这不会改变他在人们心目中形成的殴打女司机的暴力形象。

不过恰恰是这样一个人们眼中的“暴力分子”,却在即将被起诉前,收到了一份他想都没想过的“礼物”。“首先,被害人在了解了你的整体情况后,她已经从内心原谅你了,并且她说考虑到你的实际情况,不会提出过分的金额赔偿要求。”听到女检察官认真地传递着这样的信息,这个给人以“沉静斯文”第一印象的犯罪嫌疑人低着头,沉默不语。

当整起事件的唯一受害者,沈博暴力相向的源头向他释放了原谅,这种善意和宽容不啻为一种救赎,尤其是对弱势群体而言。此时,我们作为旁观的人群,不妨也放下责备,关注一下,聆听一下:在这个社会的各处阴影中、许多角落里,是否正传出一种声音,郁郁寡欢的,渴望关怀的……

关注民众诉求,

社会管理应更人性化

其实,116路殴打事件除了涉及法律和社会学方面的一些问题外,还隐隐透出两个社会管理方面的民众诉求:一是对弱势群体的长效援助机制应不断完善;二是城市识别方面的便民元素需得到强化,并形成一种社会管理共识。

对于116路殴打事件所折射的社会管理层面问题,社会学教授张钟汝直言不讳:“其实,从社会管理角度而言,精神上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当属社会弱势群体,而如今,有类似疾病或者承受压抑、郁闷等情绪又无处表达的心理亚健康者并不少见,此次的事件也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加强在这方面的工作,关注这类对象,建立健全心理疏导渠道,这样既能为这些需要关心者的心理健康提供积极导向,并且也可预防一些由于心理亚健康甚至精神疾病所引发的社会纠纷甚至刑事案件。”

《检察风云》记者在此案研讨会后,单独访问了张钟汝教授。

记者:我们在采访中注意到,犯罪嫌疑人长期处于较为压抑、郁闷的状态,而且无处宣泄,使其成为一颗不定时炸弹。如今戾气爆发后的获刑暴露了嫌疑人一直掩盖较好的疾病问题,那么等他出狱后,该如何面对社会,他的家庭该如何面对邻里,如果还是没有合适的渠道为他提供帮助,而他和家庭又因疾病问题被邻里躲避甚至孤立,那是否会加大犯罪嫌疑人内心的郁结以及不定时爆炸以致再次犯案的可能性?

张钟汝:没错,确有这种可能。现在许多街道都设有社工组织等相关专业组织,一些诸如贫困阶层、问题青少年、心理疾病患者等特定人群已被纳入其长期关心和帮助的对象范围。而像该案的沈博,待其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也应被作为这些相关组织的工作对象,对其就业、生活、病情发展等进行关注和跟进,这样不论对他还是对社会都有积极的意义。

此外,对本案隐约有所牵连的城市识别问题,我们也希望通过报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改进。

据了解,引发犯罪嫌疑人沈博不满而挥拳的原因竟然只是他所乘的这辆116路公交车线路与其了解的有所出入,没有其需要下车的站点。案发后,检察机关查明:116路确有两条行车线路,一条为地面车,标识为116;另一条为高架车,标识为116B。而这样的区别却并不显示在一目了然的位置上,使得一些不经常搭乘的乘客产生错认。从便于市民出行的角度出发,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公交公司也提出了相应的口头建议,希望能对此进行改善,便于市民出行辨识,避免不必要的口角和纷争。

而对于城市识别方面的其他弊端,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也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其中,该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崔海龙提出:“在社会进步,城市发展的今天,城市标识已成为城市的名片,为便于市民出行,应强调易于辨识的图案或文字,而非强调个性化、创意性等元素,比如现今男女厕所的标识没有统一标准,女性厕所的标识从高跟鞋、裙子到娃娃图案等分门别类,男性也各式各样,固然能传达一定趣意,但是其主体功能性的传达则被削弱了,而这对市民的出行而言是极为不便的。”

不管怎样,116公交车殴打事件能走到今天施害方悔罪,受害方原谅的地步,已经算是某种程度上的周全了,只是里面总有一些牵引我们心神的地方,比如在发生诸如此类的事情时,人们的袖手旁观如何能进一步转换为积极救助?

也许,张钟汝教授提出的“风险分担理论”能为我们醒醒神,即如果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面对紧急事件时采取边观望边判断的犹豫态度或者干脆袖手旁观,这样必将影响公共整体安全,最终这也会反过来投射到作为社会一份子的每一个人身上,由此,日趋上升的公共安全风险也将由每一个人来承担……而事实上,谁都可能碰到需要别人援助的一天。

案情一览:

5月13日,一名二三十岁身材高大的男子乘上了116路公交车,他的打扮有点另类,黑色蝎子的图案映在脸庞和手臂上。他本想于张华浜站下车,然因该车属于116路高架车,不停靠张华浜站,引起男子沈博的不满,对正在驾驶车辆的被害人周卫琴抽了一记耳光。周卫琴当机立断,将车停在吴淞大桥下后,便遭到来自沈博的拳打脚踢,从车上打到车下,之后便扬长而去。

沈博的殴打行为导致周卫琴身上多处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伤。

而沈博在被逮捕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其为抑郁症患者,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范围。

本案虽情节简单,但由于在5月13日案发当天,116路公交车厢殴打录像即在上海某电视台播出,影响极为恶劣,市民要求严惩犯罪分子的呼声高涨,甚至,针对此案该如何定罪都在网上引起了热议。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员清楚知道该案所承载的舆论压力,为此,从6月15日批捕犯罪嫌疑人沈博后,即从调查取证、犯罪定性到提起公诉、提出检察建议等各个环节加固把关。

根据调取的几段涉案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沈博的供述、被害人周卫琴的陈述,以及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等,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沈博的行为特征符合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并以此于8月11日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认为,犯罪嫌疑人沈博实施殴打行为的起因、对象及方式均具有明显的随意性,最终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符合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而其因较小的理由对司机暴力相向,从车上打到车下的行为,尽显其无视法规、恣意妄为的滋事故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然而,对于该案的定性,社会上出现了不同声音,即认为犯罪嫌疑人沈博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对控制车辆的驾驶员实施殴打,这已经使车上乘客置身危险,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

对此,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宪权认为,由于女司机在受到攻击后,迅即将车停在吴淞大桥下,使事件发展过程中,车辆处于停驶状态,而殴打的主要行为也是在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这样,并不能引起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危险状态出现,因此该案的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

鉴于犯罪嫌疑人具有抑郁症患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身份,刘教授指出,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看上去,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时的辨认控制能力并不低,但是毕竟他身患抑郁症,属于精神病患者,再考虑到他的到案表现和悔罪态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这也算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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