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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我国流浪乞讨救助文化建设的思考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2-25 10:06:51   浏览次数:

摘要:流浪乞讨现象在当代中国的大量涌现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是社会矛盾的外化和表现形式。当前亟待解决的任务之一就是优化我国流浪乞讨救助文化建设,具体内容包括:厘清并确立我国救助管理的价值准则;注重并引导救助对象的主体建设;培育并推广社会的慈善救助行为。

关键词:流浪乞讨现象;社会救助;社会慈善行为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8—0083—02

社会问题是社会矛盾的外化和表现形式。流浪乞讨现象在当代中国的大量涌现恶化了城市文明的“生态环境”;对农村社会的冲击日益加剧;削弱了社会大众的同情心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救助;影响社会稳定;导致人性扭曲与异化,并引发其他社会问题等。探寻我国流浪乞讨群体于当代形成的原因,则主要包括:贫困及资源配置失衡;流动失范造成生存状况恶劣;边缘地位遭受多重剥夺,边缘人格强化了乞讨心理;家庭贫困成员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救助机制不完善。而解决大量充斥社会生活中的流浪乞讨现象,除了从建立和完善政策制度入手之外,持续优化我国流浪乞讨救助文化建设显然也是完成这一社会救助使命的题中之义。

一、理清并确立我国救助管理的价值准则

价值建设是制度建设的基础。当代中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区分不同的救助责任、确定救助目标、规范执行机构的行为、安排专项经费、设置救助行动架构等。解决这些问题都必须面对一个核心概念——“应该如何去做”,而价值就是关于应该如何去做的准则。救助的价值建设,就是把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中体现的价值(应然的),转化为实际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实然的)的过程。它涉及救助理念、救助方法和救助目标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树立政府、社区、机构、公众共同救助的理念

要形成政府、社区、社会团体、公众的共同救助,其关键在于确定不同救助主体的不同责任,责任明确才能救助有效。因而,这一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的责任在于制定政策法规、提供物质帮助、倡导救助理念和培育社会救助组织;社区的救助责任在于动员社会资源、建立社会救助支持网络和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作用;机构的救助责任在于提供具体的专业化救助项目、设计适合不同需要的救助品、健全救助管理网络系统建设;公众的救助责任在于以平等的态度接纳和关爱流浪乞讨者并向他们提供理性救助,如在固定地点、固定时间向固定机构捐赠已成世界范围内普遍推行的公民捐赠行为,还有培养公民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救助等。

(二)推行救难、解困、学习和发展的分类救助方法

救难的救助方法主要包括:各级政府设置的慈善机构应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有所供、居有所屋、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死有所葬的各种收养服务,不能让他们因无依无靠而流浪街头。

解困的救助方法主要包括:对陷于生存危机和当前生活质量恶劣(无经济来源,无固定住处,无职业,无可投靠的亲朋好友,无社会资本)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实物和资金援助。

学习与培训的救助方法主要包括: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学会与他人正常交往,学习社会规则,学习自我约束;引导他们学习一般性知识,提高文化素养,便于实现自身转型;引导他们接受训练和学习劳动,过上对社会、对国家有益的生活。

发展的救助方法主要包括:增加知识和技能,增强克服不利因素的能力,转变社会认知,增强与社会的沟通与联系等,都在发展之列。可以说,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获得发展,使他们能适应社会和新的生活,才能摆脱对流浪乞讨恶劣习惯的依赖,从而实现救助工作中“被救助者自助”的最高目标。

(三)实现保障生存、扶持自立、反贫困的救助目标

作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最基础部分,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最低层次的工作,是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社会救助适合每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当然也包括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在内。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应具体设定为:

首先,以保障生存为基础。保障生存权是保障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宜的生活水平,保障公民的生存权是国家的责任,也体现了公民的底线公平。

其次,以扶持自立为目标。社会救助不是恩赐、施舍、怜悯,而是通过“劳动自救”、“以工代赈”、“教育培训”等方式,帮助流浪乞讨人员重拾生活的能力,应让他们感到自己获得的救助是劳动酬劳,以维护他们的自尊自信。

最后,以反贫困为责任。流浪乞讨的生成根源在于贫困,而扶贫济困是政府乃至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只有确实做到规划、资金、物资及帮扶措施等落实到户到人,才能解决贫困问题。

二、注重并引导救助对象的主体建设

流浪乞讨者是弱势群体中的底层群体,他们中不仅存在贫困现象、疾病现象、无所归依现象、无保障现象等生存困难,还存在甘心流浪乞讨、无视自尊自强、将乞讨作为赚钱的主要途径,甚至有越轨行为表现等文化贫困现象,而后一种贫困是造成弱势人群在贫弱的恶性循环中难以自拔的内在原因。要促使流浪乞讨人员摆脱贫弱困境,向自立群体转化,就必须从内部唤醒提升他们的自觉意识,即注重并引导救助对象的内在主体建设。

流浪乞讨人员主体建设的内容包括:

(一)彰显关爱与尊重并重、接纳与救济、安置兼顾的社会救助伦理

给予流浪乞讨者以关爱、尊重、安置和救助,就是给予他们一种和谐宽容的生活环境,唤起他们对生命、对生活、对社会的热爱,这种热爱将会成为他们重建自尊自信的基础。人有了自尊自信,才能发挥自强自律的精神。自我尊重与尊严,是当代社会应该向流浪乞讨人员时刻传递的一种文化和生活理念。有了这种理念,流浪乞讨者才能重塑主体性,并学会对生命、生活、社会、自然的感恩,从而自尊、自觉地生活。

(二)真情抚慰、注入生命关怀,给予必要的资源配置

以流浪乞讨人员为对象进行的资源配置通常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从直接效果上讲,应给予一下资源配置,使其生活环境发生直接改变:提供满足街头生存的最低食物、御寒品、栖身地;提供标准化的救助站和救助设施;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流浪者给予小额救助金;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养老保障金纳入农村人口的资产配置项目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覆盖流浪乞讨人员,等等。从间接效果讲,应提供社会支持系统和分类分层的救助项目,如提供资金援助、教育、开发、帮助、安置、劳动、收养等各种资源,将有限资源有针对性地提供给不同的人,等等。

(三)培养受助者的自身能力,并注意方式方法的选用

注重弱势群体的能力培养,是救助工作的目标,也是我国政府对救助工作提出的要求。流浪乞讨人员居于弱势群体的最底层,开发培养他们的能力并非容易之事,特别需要注意的还有方式方法的选择。借鉴国际扶贫工作中的重要经验,对于流浪乞讨人员可给予适度的精神或物质奖励以资鼓励,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参与发展过程”的机会,引导他们参与生产,提高劳动生活能力,从根本上改变个人的生存状况。

(四)提高行为自觉的认识,强化行为自觉地规范

引导受助者摆脱乞讨的行为自觉需要一些观念先行,如:救助是需要的,但救助是有限的,不可演变为习惯性“索要”心理;流浪乞讨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应该允许一个人拥有选择的权利,但绝不被提倡;流浪乞讨生活方式被允许的界限,是通过这种方式能生存下去,等等。如果这种生活方式发展演变成为一种牟利的“职业”,甚至衍生出现代丐帮,那就必须强化行为自觉的规范,借助外界强制性措施进行修正。如可以运用社会工作的外展工作方法,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遵守公共秩序;包括不得在禁乞区行乞;不得假装残疾人行乞;不得以令人厌恶或欺诈的方法行乞;不得指使、威逼、教唆未成年人或他人行乞,等等。

三、培育并推广社会的慈善救助行为

(一)诠释中国传统文化,发扬传统救助思想

传统文化在我国社会救助中的作用不容低估,诠释中国文化对社会救助的影响主要包括:发扬人道,满足人性的基本需求,反映在社会救助方面,就是指坚持通过满足生存需要而“惠民”的思想,这种思想为中国慈善救助行为提供了文化基础;对“孩无举、贫无济、老无依、病无疗”等弱势群体提供深层次服务,凸现中国福利思想的实践化特征,使官员和百姓有所对照,施受公正;对贫困提供多元救济与服务,继承“极贫之民宜赈济,远地之民宜赈银,垂死之民宜赈粥,疾病之民宜赈药,务农之民宜贷种”的不同救助方法。

(二)彰显慈善组织作用,特别要保障民间慈善组织的自治地位

目前,活跃于社会各层面的慈善机构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基层社区的慈善组织;第二类是具有中介性质的慈善基金会;第三类是民办的以服务为主的慈善机构。在社会救助事业中,除掉政府的捐赠由政府接受外,各种社会捐赠都会投向慈善组织,再由慈善组织向有需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施以援手。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仅凭政府力量显然是不够的,需要更多的民间组织参与,更需要这些组织以自治的方式运作。它们既可以帮助政府解决问题,培养互助合作的精神,还能够通过开发被救助者的自尊自强实现组织使命,因此政府应积极立法保障民间慈善组织的自治地位。

(三)引导公民参与救助,搭建捐赠信息平台,让救助者声誉受益

公民参与慈善捐赠需要政府引导。对政府而言,这项工作具体包括:提高慈善信息服务水平,加强官方和民间信息统计工作,搭建并完善全国性的慈善信息服务平台;公开、透明、及时公布捐赠信息,让捐赠者知道自己的爱心用到哪里去了,用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引导公民参与慈善捐赠;不仅让捐助者得到内心的平衡和崇高的享受,还要让他们得到从自己的捐献行为中可以预期的声誉享受。

总之,提倡慈善组织进行有组织募捐,让公众参与到日常化、制度化的慈善捐赠中,通过解决流浪乞讨现象的捐助活动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促使富人奉献更多资金来帮助这些困难人群,都是当代中国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参考文献:

[1]洪大用.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救助[M].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

[2]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M].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3]夏学銮.社区照顾的理论、政策与实践[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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