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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档案法》等对一起行政处罚案件的深思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2-21 08:43:15   浏览次数:

威海市档案行政部门依据《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1997年12月18日至1998年12月24日,对威海市环保局在职职工王某长期非法占有市档案馆历史照片底片档案的事件进行立案查处,依法收回国有底片档案86张、照片75张。维护了档案法制的严肃性和国有档案资产所有权。

本案实物为一批反映清代和民国时期威海旧城景观和重要建筑物概貌的历史照片底片。共86张。当事人王某在市建委工作期间,与1988年5月27日受市建委《旧城寻踪》电视专题片编写组委托,到市档案馆借走。这批底片均为馆藏孤本,具有很高的历史研究价值,据山东省档案局【1998】86号价值认定书的认定结果,价值人民币15万元。此后,市档案馆曾多次向其催要,当事人均已种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归还,一拖近10年。

在长期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我们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档案管理法规,侵犯了国有档案所有权,要追回这批底片档案,非法律手段不足以有效解决。为此,我们于1997年12月18日正式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王某声称,借到该批底片后,于1998年6月整理出一套电视专题片和3套照片样片,其中两套不知下落,自己存有1套,可交还档案馆;底片用完后,交给摄制组工作人员车某保管,可能已丢失,自己对此不负责任。此后,经过进一步调查得知,王某系《旧城寻踪》专题片照片资料主要保管人,底片用完后是否交给车某,既无人证,也无物证。而且车某已经病故,属死无对证。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综合分析,我们认为:王某作为一名业余摄影爱好者,对照片价值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该批底片一般仍在其手中,至于转交车某保存,纯属借口,因为从工作角度看无此必要。再者,即便因转交给车某而丢失,王某作为具体经办人,也应负全责。为此,我们在征询了市法院的意见后,提请省档案局对该批底片进行了价值鉴定,并按照丢失国有档案的情况,依据《档案法》第十条、《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以400元罚款,责令其赔偿损失2万元,并向其下达了告知书。《告知书》下达后不久,王某即主动向市档案局承认了底片仍在其手中的事实,并表示将尽快归还给档案馆。12月24日,我们责成专人对其交出的底片进行清点核查,将将其非法占有10年之久的底片档案全部追回。考虑到王某认错态度较好并能够完好无损地将底片归还,我们决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免于处罚。

本案是我们首次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查处的档案违法案件,不久取得了明显成效,而且为今后的执法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也给我们带来很多深刻的启示。

档案事业的发展必须要走法治的道路。

索要了十多年的档案一年内追回,抵赖了十多年的当事人几天之内就转变态度,主动归还,这充分体现出法治的威力,也有力地说明档案事业的发展必须依靠法律武器的保障,走依法治档的道路。只有把工作方式从依靠政策、依靠经验办事转变到依法办事上来,把档案工作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建立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有效地解决各种难题。本案中我们与市法院、省档案局联合行为,树立起档案部门的权威和形象。

必须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缺乏足够的查处依据和过硬的查处手段是本案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理的关键原因。而《档案法》修正案和《山东省档案条例》颁布实施后,我们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就圆满解决了此案,其原因就在于一法一条例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档案部门执法监督的职能与权力规定得很明确。而操作性差仍然是目前某些档案法规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新闻部门声像档案的管理,就缺乏明确的规范,给基层的管理造成很大的难度。因此,应当把增强操作性作为健全档案法制的关键环节来抓,使档案法规更加完善、更有力度、更便于执行。

必须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行政执法对档案部门而言,是一个新领域、新课题,要做到适应法律准确、办事程序合法,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多门法律知识,难度较大,对执法人员提出的要求也比较高。而我们在查办本案过程中,感到来自自身最大的困难也正是法律知识的欠缺。因此,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不久非常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必须培养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王某履行借用手续时,登记的数量为75张,而调查人员结案时,从其手中收回了86张底片,这反映出我们工作中存在着粗枝大叶、轻率大意的问题。

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查阅管理制度。

在提供利用档案时,要按规定严格把关,该提供的积极提供、热情服务;不该提供的,关系再好、感情再深,也不予提供,特别是要坚持原则,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将档案外借。本案中王某所借底片按规定不应外借,但工作人员碍于情面才同意借出,结果不仅影响到这批底片的广泛利用,而且险些造成底片丢失的严重后果,教训非常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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