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的最新政策
作者:jnscsh 时间:2020-10-25 02:28:52 浏览次数:次
2016最新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一、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营业税
1.政策内容
对月营业额3万元(季营业额9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2.适用对象
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3.执行期限
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二)企业所得税
1.政策内容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适用对象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4个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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