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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的最新政策

作者:jnscsh   时间:2020-10-25 02:28:52   浏览次数:

  

  2016最新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一、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营业税

  1.政策内容

  对月营业额3万元(季营业额9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2.适用对象

  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3.执行期限

  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二)企业所得税

  1.政策内容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适用对象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4个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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