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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英、德校长的角色定位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6 08:54:19   浏览次数:

zoޛ)j馟iZ工作。学校理事会是协助校长工作、参与学校管理的学校内部组织。它由校长、行政和服务部门代表、教育教学人员代表、学生家长、学生代表和地方人士组成,校长为理事会主席。学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有:讨论和研究校内的规章制度、教师和家长互通情况的方式、教学班的定额、学生上学交通、学校食堂管理、课外活动等问题。另外,法国中小学还设置教师委员会、学生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学校管理。

在法国,校长作为学校的一员,既是校长又是任课教师。他们同教师一样,均是国家公务员,聘任权在国家,而不在学校,工资直接由国家教育部发放。法国对校长的选拔非常严格,既注意资格,也注重经历。竞聘校长职务的教师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和培训。这些措施既保证了校长的质量,又提高了其权威性。

法国中小学校长具有双重作用:他们既是国家代表,拥有权力,又是执行工具,负责准备、执行学校行政会议的决议。校长的职责包括检查教学进度;负责维护秩序和安全卫生;对违纪行为进行惩戒,并向司法主管机构提起诉讼;监督和评价教师业绩等。

英国:经营管理者与协调者

英国的教育管理体制从行政建制到学校内部的机构设置都比较精简。就教育行政管理而言,在垂直层次上仅分为中央和市(郡)两级。中央教育行政部门为联邦教育部,直接受教育大臣领导,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则为市(郡)教育局,接受教育部和市(郡)行政部门的领导,管理下属教育部门的事宜。

英国的中学通常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小学设校长一名,副校长或校长助理一名。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均为教师身份,要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在中小学中,专司管理工作的是“接待室”,其实际职能类似于我国的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规模设3至5名专职人员。除此之外,各学校还设一名高级教师和教育活动协调人,协助校长管理日常教学工作和其他事务,由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任课教师兼任。

英国中小学校长的权力主要有:制订学校的办学方针、目标、实施措施,并努力使这些设想为大家所接受;建立或改组学校内部组织,安排经费和教师,使决策得到贯彻;使每个教职工明确自己的职责,并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通过工作评估与检查使全体教职员工具有并保持一定的工作水准;为使学校目标实现,寻找一切可以寻得的帮助与支持;与校董事会成员、地方教育当局及其他学校校长保持密切联系和友好的合作;搞好对学校工作的自我评估,找出短处,设法予以补足。

随着英国政府教育改革的一些措施逐步落实,中小学校管理也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呈现出复杂性和变动性的新特点。在这种环境下,校长就不可能仅是一个教学管理者的角色,还应是一个经营管理者与协调者角色。校长要主动进行角色调整,以适应复杂变化的学校管理环境。学校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内部的管理机构。校长的主要职责是:①与学校管理委员会一起管理学校,具体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②管理学校的政策、规划;③管理教学;④管理教职员工;⑤管理预算。

随着英国政府对中小学校管理改革的深入,对校长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在作为一名校长,不仅要管好教师和学生,还要管理经济环境,提高投资效益等。这种新的变化、新的环境、新的工作,给校长带来了挑战,使校长感到工作有压力。为解决学校管理的新问题,校长自身产生了强烈的进修愿望。

英国校长一旦聘用,即可拿到丰厚的薪金。一般的校长年薪要比教师平均年薪高出近一倍。具体数额根据学校规模和校长本人资历来确定。校长受聘后,如果在两年内不称职需要解聘,必须遵循解雇校长程序,并不得违犯劳动就业法,超过两年,解雇校长就很困难。只要校长想干,就不能辞退,直至60岁或65岁退休。英国校长职业的稳定性和优厚待遇,对许多教师来说,是他们一生中所欲争取达到的目标。

德国:优秀教师并且具有管理才能

德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在教育管理上,联邦政府同各州政府有着明确的分工。联邦宪法规定:“整个教育事业置于国家监督之下,教育、科学的立法管理主要由各联邦州负责。”联邦政府在教育领域的权力主要由联邦教科部行使,但整体教育外交和师资待遇等则由联邦外交部和内政部负责。联邦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行使竞争性立法权,即联邦政府在某教育领域如果不立法,各州就可自行立法;如果联邦已立法,各州应以联邦立法为依据,制定有关规定。行使框架立法权,主要是确定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与各州共同承担高等学校的新建、扩建,参与具有跨地区意义的教育规划和科研促进事务。

德国各州政府在教育管理方面享有充分的自治和自主权,教育领域的基础原则不是由联邦政府的主管部门确定,而是由各州之间相互约定。根据宪法规定,只要联邦法律没有另作规定,各州政府即可在教育领域内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义务,教育的立法和行政权在基础教育领域里尤为明显。为避免各州教育形成明显差异,保持德国教育体系的统一性,各州组成了州教育部长联席会议,以协调各州的教育政策和措施,确保各州教育事业的一致性和互通性。各州达成的一致意见,就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协议”。

德国中小学设校长一名,由地方教育部门任命,副校长由校长任命。除了校长和副校长,还有校长秘书一人,学校没有其他行政人员。德国中小学校长由于一律任课,甚至要上一门主课,各州保留着对学校行使管理权,所以,他们的行政工作较少,主要为执行州教育部的教学计划,负责组织家长委员会,进行教学分工及安排教学计划,具有负责学校的校舍设备、财务和公共关系的职能。房屋管理和清洁卫生由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学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人数各占一半,其职责是决定诸如选用教材、经费使用、学生成绩评定、家庭作业情况等问题。德国中小学校长以法定的会议主持人的身份出席会议,通过会议管理学校及行使其职权。

德国中小学校长的权力集中体现在教学管理上,必须是优秀教师并且具有管理才能者,才能胜任校长工作。因此,德国对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也是很严格的,大致分为四步:第一步,刊登招聘广告,由区政府进行初选;第二步,对初选合格者进行考察、听课,了解入选者的教学水平,对年轻教师进行评价,看其有无指导教师的能力,召开教师大会,看其组织能力如何,检查对教育政策法规掌握的情况;第三步,根据考察结果,区政府与学区教育局协商确定推荐人选;第四步,上报州政府任命。有的州在任命之前还进行考试,合格者才任命当校长。在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中,德国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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